正文 9.程序類法律常識4(1 / 3)

人民檢察院對哪些案件可以決定不起訴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人民檢察院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第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第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公開宣布,並且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到被不起訴人和他所在的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不起訴決定在法律後果上屬於無罪。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不起訴決定錯了,可以要求該檢察院複議一次,如果人民檢察院仍堅持不起訴意見,公安機關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維持原決定的,為最終的決定。無論在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複議或者複核期間,都不得影響不起訴的執行,不能以複議、複核為理由繼續羈押被不起訴人。

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決定不起訴,被害人不服的怎麼辦

對於有被害人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經過審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給被害人(被害人既包括公民個人,也包括法人或有關單位)。

對於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決定不起訴的,被害人如果認為對被不起訴人的行為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從收到人民檢察院送達的不起訴決定書的那天算起7天以內向送達不起訴決定書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檢察院對這個案件提起公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的申訴請求後,應當對這一案件及時進行複查,根據複查的情況作出起訴或者維持不起訴的決定,並將這一決定告訴被害人。 被害人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經過複查後仍然維持原來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還是不服,認為司法機關應當追究被不起訴人的刑事責任的,如果該案件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案件,而且被害人又據有對犯罪嫌疑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被害人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被害人對於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就是被害人手中有證據可以證明被不起訴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而人民檢察院則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對這一決定又不服時,被害人可以不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決定受理這一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的材料一起及時移送到人民法院,保證法院的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對哪些案件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案件有以下三種情況: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就是說,當事人主動到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才處理,當事人不主動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處理。法院不主動處理這類案件。根據刑法規定,共有四種案件是告訴本處理的案件:(1)公然侮辱、誹謗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3)虐待家庭成員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4)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財物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故意傷害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3)侵犯通訊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4)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5)遺棄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於這八類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該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處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就是說,對上述八類案件,如果犯罪輕微,被害人能夠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明被告人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的,以自訴方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沒有立案偵查或者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或者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的。

哪些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一般來講,在自訴案件中,應當由被害人作為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害人有能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被害人的訴權,其他任何人也不能任意代替。如果犯罪行為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被害人喪失了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者被害人在案件發生後,因為其他原因而死亡或者本來就屬於法律上所說的沒有行為能力的人,如被害人因病去世、先天呆傻等。這種情況可以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未成年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近親屬是指被害人的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和同胞兄弟姐妹)代替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人民法院應該按照刑事訴訟法案件管轄等有關規定受理。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對於被害人提起訴訟的屬於自訴範圍的案件,都應當依法受理,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受理。

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為侵害造成物質損失的,能否要求賠償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為侵害造成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種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以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為前提,並且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損失,這個損失是物質的財產損失,這種情況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司法機關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讓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隻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出。也就是說,在刑事案件判決以前提出都是可以的。如果待刑事案件判決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就不可以了。這裏所說的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和其他組織。也就是說包括個人和單位。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未構成犯罪或者刑事審判已經終結,被害人應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的要求。

個人或者單位的財產遭受損失的,個人或者單位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如果這個單位是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單位,他的財產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對於國家或者集體的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同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是在被害單位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為了保護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不受損失,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被害單位已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就不能再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應當為哪幾種人指定律師辯護

人民法院應當為以下幾種人指定律師進行辯護:

1.具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

2.未成年被告人。

3.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起訴提供的情況和主要證據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隻有被告人口供沒有其他證據能否定案

隻有被告人口供,沒有其他證據是不能定案的。那麼,證據確實充分,沒有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呢?答案是肯定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有七種,它們是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沒有被告人口供,其他證據確實充分,而且這些證據相互吻合,經過法庭質證是確實可信的,就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以刑罰。

法庭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對案件延期審理

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影響審判進行,法庭可以對案件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或者鑒定人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哪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哪些人有權提出上訴

根據法律規定: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根據法律規定,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上訴必須在幾天內提出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必須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5日。原審法院做出判決、裁定後,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請求。

上訴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計算。根據規定,上訴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也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複製上訴狀分別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各一份。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各一份。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用書狀或口頭兩種形式均可。當事人要求上訴,用口頭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筆錄存放在法院的案卷中。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應否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可以開庭審理,也可以不開庭審理。但是,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案件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所謂上訴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具體是指: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因上訴而提起的第二審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判處比原判決重的刑種。

2.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因上訴而提起的第二審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加長原判同一刑種的刑期或者增加原判罰金的金額。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因上訴而提起的第二審案件的被告人,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4.對於共同犯罪案件,隻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訴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5.對於數罪並罰的案件,既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保持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部分罪的刑罰。

但是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自訴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論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是否同時提出上訴,均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製。也就是說,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案件進行全麵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確屬過輕,需要改判的,則可以作出比原判決重的刑罰。這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有兩個來源:一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確實有錯誤,處刑極輕提出的上訴,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後提起抗訴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將哪些案件發回重審

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包括兩種案件: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所謂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包括:(1)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如,案件性質不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審中沒有實行公開審判。據以定案證據沒有當庭質證等等。(2)違反回避製度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中及有關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或者其他應當自行回避的人員沒有回避等。(3)剝奪或者限製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如某審判員在庭審中未允許被告人進行辯護或者最後陳述;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對當事人、辯護人關於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申請置之不理或無理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民事賠償要求未依法受理等。(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備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法定資格的人參加合議庭;實際參加法庭審理的法官與法律文書中署名的審判長、合議庭成員不一致;審判委員會在委員未過半數的情況下研究並決定案件等。(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