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9.程序類法律常識4(2 / 3)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審結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在押的上訴案件,最長應當在兩個半月內審結。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被羈押的上訴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對於一些比較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在一個半月內審結。但對以下情形在一個半月內不能審結,依照法定程序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麵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有上述所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在一個半月內不能審結的,經盛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第二審人民法院的辦案期限,從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或者抗訴書的次日起計算。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還能不能提出申訴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在提出申訴的時候,對判決、裁定的執行不能停止。

人民法院對哪些申訴案件應重新審判

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一審判決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分,對被告人能否繼續羈押

第一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被告人作出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分的判決,如果被告人仍然被關押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判後通知公安機關對被告人立即予以釋放,不能繼續羈押。一審判決在宣判以後並不是立即生效,當事人還有權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有權提起抗訴,但是對被告人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分的判決一經宣布,就必須立即釋放被關押的被告人,如果繼續羈押被告人,就是對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侵犯。

第一審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無罪或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經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由上一級人民法院按照二審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經審理如果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並判處拘役或者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審的判決,根據判決書對被告人重新收監執行。

死刑命令已經簽發,在哪些情形下應當停止執行

原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之前如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死刑,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

對哪些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為了正確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的製度,法律嚴格規定了監外執行的條件和批準程序:

1.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並且還在執行過程中。

2.必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法律上規定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也規定了不允許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1)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適用保外就醫。(2)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自傷自殘是罪犯在關押場所內故意吞食異物,如釘子、大頭釘等,使自己身體受到傷害、殘疾等。對這類罪犯不能暫予監外執行。

有權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主要包括對罪犯判處刑罰並交給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人民法院,盛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和看守所、拘役所的上級主管公安機關。

被判處罰金期滿不交納怎麼辦

罰金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規定,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所判處的一種經濟製裁刑罰手段,也就是說,隻有人民法院才有判處罰金的權力,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行使。

判處的罰金刑,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或者繳納沒有完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強製繳納。強製繳納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賣犯罪分子的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繳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當然,強製繳納主要針對實際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強製繳納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時,應當隨時追繳,上繳國庫。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如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屬重並傷殘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減少罰金或者免除罰金。

對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或者發現了判決時所沒有發現的罪行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具體地講,如果罪犯在監獄內服刑的,應當由監獄有關部門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由監獄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有關材料、證據一起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監獄內服刑的,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有關的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

罪犯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罪行,即發現罪犯還有漏罪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首先應當根據該罪行的性質來確定由公、檢、法哪一家機關來管轄,即應當由哪一個機關來進行立案偵查。如貪汙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而盜竊案件由公安機關來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立案。決定了該漏罪的管轄權後,由有權機關進行偵查,如果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則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決定是否起訴;如果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則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再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

司法機關送達訴訟文件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訴訟文件包括傳票、有關的通知書、起訴書、判決書、裁定書等由司法機關簽發的文件,訴訟文件主要針對當事人而言,事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否得到保障。如果訴訟文件不能及時送到當事人手中,會影響其合法權利的實施。因此,司法機關有義務及時、準確地將訴訟文件送到有關當事人的手中。

司法機關將訴訟文件送達當事人必須遵守下列幾項規定:

1.司法機關應當盡可能將訴訟文件送到當事人本人手中,這種方式最為穩妥,也最為迅速。這主要考慮到直接送到當事人手中,會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周折,使當事人及時了解到自己麵臨訴訟的情況,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司法機關在送達訴訟文件時沒有找到當事人本人的情況下,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的負責人代收,然後,由他們轉交給當事人本人。這也是一種比較穩妥的辦法。注意的是代收人必須是當事人的成年人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的負責人,當事人的未成年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一般人員不具有代收的權利。

3.當司法機關送達訴訟文件時,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成年人家屬,拒絕接受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時,送達訴訟文件的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可以邀請收件的鄰居或者其他人到場作為證人,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收件人的住處,並在送達證上記明收件人拒收的理由、送達的日期,然後由送達人簽名,即視為已經送達。這又稱留置送達,是送達訴訟文件中的一種變通方式,也防止當事人以拒絕接受訴訟文件為由,阻礙司法機關順利進行訴訟活動。

提起行政訴訟是起訴行政機關還是起訴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被告是行政機關,而不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是以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的,所以應由行政機關承擔責任。

行政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所屬工作部門。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是行政機關中行使行政職權的人員。

提起行政訴訟需要什麼條件

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提起行政訴訟的隻能是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被告應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3.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範圍;

4.符合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原告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所謂“事實根據”是提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理由。

在行政訴訟中,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訴的行政機關地位平等嗎

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行政主體的雙方當事人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但他們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行政訴訟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不因自己在行政管理中所處的管理地位而在行政訴訟中享有特權。

行政訴訟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與民事訴訟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完全相同,表現為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的行政訴訟權利與義務不完全對等。主要有: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隻能當被告,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而充當原告;

2.原告享有起訴權,被告沒有反訴權;

3.被告負有舉證責任;

4.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因此,雙方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等於他們的行政訴訟權利義務對等。

對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不服,能起訴嗎

我國行政訴訟法關於受案範圍規定的第一項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勞動教養以及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製措施不服,能起訴嗎

我國行政訴訟法關於受案範圍的規定中第(二)項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限製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製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國目前實行的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強製措施主要有:勞動教養、強製扣留、強製治療、強製戒毒等。

對財產的行政強製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手段。

認為侵犯了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能起訴嗎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予以受理。這就是說,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權的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承包經營的田種了好多年,鄉裏又強製調給了別人,能起訴嗎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農民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或集體使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承包合同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1.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大多數是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是村委會與農民簽訂的,如果是作為發包方的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撕毀與農民的合同,農民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目前有些地方正在試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仲裁,可以通過仲裁的途徑解決糾紛,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承包合同糾紛提起訴訟,但不是行政訴訟。

2.由鄉(鎮)政府與農民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不多的,鄉裏的一些魚塘、果園也可以承包給農民經營,鄉(鎮)政府撕毀合同,也應當作為合同糾紛處理,但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3.如果是鄉政府或者縣級政府作出某一決定,從而使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簽訂的承包合同撕毀,農民可以對鄉政府或縣政府的這一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認為自己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申請行政機關發給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不發給的,能起訴嗎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符合法定條件申請主管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主管行政機關如果拒絕頒發,或者對申請既不拒絕也不批準,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不予答複,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