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0章 工程設計方案的選擇、優化與決策6(1 / 3)

美國電機工程發明與設計大師米登多夫(Middendorf,1986)指出:“工程設計是一個重複的決策製定活動。在這個活動中,為了滿足人們的需求,設計師們應用科技知識來設計大致與他們所知的以前做出東西不同的係統、裝置或者流程。”廣義的設計決策包括設計方案比較全過程,狹義的設計決策則是指設計方案比較程序的最後一個環節,即對設計方案的最終抉擇。

從工程經濟學角度,可以把工程設計看作是一種產品設計,但是與批量生產的工業產品不同的是,工程設計產品之間存在著差異性,即個性;與一般藝術品的完全獨特性相比,工程設計產品應遵循共同的設計規範和設計標準等,即共性。個性是對創新性的追求,共性是對經濟性的需求。決策者從自身的需求出發,從個性與共性之間尋求滿足自身需求的平衡,選出認為最合理的方案。合理性是設計方案決策的依據。

1.設計合理性的判斷準則

盡管有許多種方法支持設計方案的評選和決策,但實踐中設計決策者的判斷將最終決定方案的取舍。設計決策者對設計合理性進行判斷的首要準則就是合目的性,即必須符合所確定的目標標準。正如前文多處所論及的那樣,工程設計目標是一個多元價值係統,對設計合理性進行的決策也是基於多元目標的一個決策。

起初,人們對工程取舍更注重實用目的。以建築設計為例,它包含了功能和美學兩大範疇,盡管這並不是人們建築活動的全部目的,但可以肯定地說,人類從事建造的最初衝動純屬是實用性的,隻有在人類抽象思維的能力得到發展後,建築作為象征的重要性才得以體現。從這個意義上講,建築在其發展過程中,建築設計在其合乎實用目的性方麵顯得尤為重要。

隨著時代的發展,工程作為一種經濟產品和社會公共物品的屬性日益凸顯,這就迫使人們考慮設計合目的性與社會學(包括經濟學)的內在聯係。工程設計中開始強調使用者的需要,強調工程與其環境之間的關係,強調技術的特性。以建築設計為例,在20世紀70年代初的“能源危機”之後,國際上流行的紀念式建築風格已經讓位,而更富有人性、更關注建築使用者需要和更關心使用者生活方式的建築風格正在湧現。設計過程中,建築設計師有意識地尋求與規劃師、結構工程師和社會學家進行更大範圍的合作,把創新的工程技術和富於表現力的設計美學結合起來反映在建築的人文主義價值觀中。

但是,多元目標體係之間的衝突性是無法回避。如建築設計中,更有意義的社會實效目的與建築設計師對其作品的想法和感受可能會存在矛盾。然而,在對工程設計方案的決策中,誇大目標之間的分歧是沒有意義的,要做出有效率的決策,需要尋找目標之間的共性。事實上,對不同設計方案差異性不在於工程的形式問題,最終都可落實在工程的社會效應上,在某種意義上,對工程設計的恰當評價的準則正在於此。20世紀80年代後提出的生態設計理論及實踐的拓展,正是體現了設計合理性問題在人文價值目標上獲得的全麵定位。

因此,從設計決策的邏輯順序來看,目的是人們做出決定的重要因素,這是確定無疑的。但是一個設計方案僅是合目的性還不行,還必須符合條件,包括公共政策、市場需求以及土地資源的利用模式等人文和自然條件等。目標是否合理並不是以目的本身是理性的或非理性來劃分,也不是因為它是符合社會目標而非個人目標就更具有合理性,關鍵在於它是否合乎條件。例如,在現代建築史中,“烏托邦”設計和規劃理念的失敗,並不是它不符合目的,而是因為它不符合條件,所以隻能是一種空想。在實踐中,有些設計和規劃方案之所以被放棄、擱置和被推延,其重要原因也是不符合條件,缺乏可行性。

工程作為一種產品,屬於社會生產範疇。設計則作為工程建設的先導和依據,任何決策都必然受目的和條件這兩個基本要素的製約。目的決定設計的方向和主旨,條件則決定著設計的可行性和代價。

2.設計決策的潛在機製

工程設計的決策者是誰?這似乎是一個難以回答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也許很多人不懂得工程設計本身的特性,但是他們卻不可避免地受到設計決策結果(或後果)的影響,人們的生活環境與質量隨著設計決策的合理與否以及設計水平的高低而提高或降低。所以,工程相關的利益方有許多,就設計階段而言,包括了工程項目的擁有者(業主單位)、使用者、設計者、政府及包括公眾在內的與工程相關的第三方,他們從不同的角度和途徑、以不同的方式影響著工程設計決策。

表麵上,項目業主是設計方案的直接決策者,但事實上他隻是擁有對最終方案的選擇權,並依據設計師對方案的解釋進行決策,而設計方案的細節及專業技術內容的決定權則屬於設計師,業主隻有一定的建議權。對於設計師而言,他們有權將他們對工程的構想變成可視的設計藍圖或模型,但他們對最終方案隻是沒有權力的建議者,有時他們腦力勞動成果在最終實物實現的過程中被很大程度地改動了,有時甚至被拒絕(方案競選失敗)。事實上,方案設計決策過程最具挑戰性的方麵是設計者與業主之間在某些關鍵問題上互不認同,並可能導致最終的合作失敗。

政府通過製定設計邊界規範及其他的公共政策和標準作為業主或設計師選擇和確定設計方案的約束條件,並通過項目立項和圖紙審批程序否定或批準工程設計。公眾及相關的第三方對項目設計方案決策的影響,一方麵來自於代表他們利益的公共政策和能夠維護工程公共安全的相關政府機構;另一方麵,對於突破公共政策和公共安全監管約束的工程,公眾可采用法律途徑,甚至采取“集體行動”(這是一種不受鼓勵的行為,甚至會演變為一種非法行為)來影響項目的最終決策。使用者對工程設計決策的影響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有些工程的使用者就是業主自身,其影響前文已述;二是有些公共建築(如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的使用者則為公眾,興辦公共建築的政府機構則代表公眾利益,同時也行使業主的決策權力;三是有些商業建築(住宅、寫字樓等)的使用者為建築物的購買者,他們的市場消費選擇行為將影響房地產開發者對投資產品的決策。

設計決策的潛在機製使得設計方案的決策具有極大的挑戰性,這源於工程利益相關者各自追求的價值目標側重點上的差異。設計師從技術角度去思考問題,如建築設計師會考慮空間尺度、領域感、色彩等,並追求個人的審美價值和空間形態創新。但是,其他工程利益相關者可能並不了解設計的專業知識,所以可能並不像設計師那樣思考問題。政府可注重工程的政治因素,如“形象工程”;投資人注重市場因素,如消費者的需求傾向;公眾則關注環境價值。工程項目或建築物代表了一種投資對象,開發者和產權所有者有權獲得合理的回報,所以他們有理由要求工程設計能滿足他們對工程價值的預期。而從民主的或者倫理道德上的觀念來看,受工程影響的公眾同樣應該對設計具有發言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