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子在陳,曰:“歸與!歸與!吾黨之小子狂簡,斐然成章,不知所以裁之。”
孔子在陳國時曾經被困,以至到了沒有飯吃的程度,盡管他在回答子路“君子亦有窮乎”的質問時,還回答說“君子固窮,小人窮斯濫矣”(見15-2),但實際上已經為自己在外漂泊多年,非但不能得誌,還至於狼狽到了這步田地而十分灰心、沮喪了,所以也不免常常發出“回去吧!回去吧!”這樣的感慨和歎息。這一天,他又發這種歎息了,也許當時有某人在場,為了不太失麵子,也為了給自己打退堂鼓的計劃“合理化”一下,就又補充一個正麵的、積極的理由:我家鄉的年輕人誌向遠大,又文采斐然,就是不知道該如何努力(裁剪自己),正等著我去指導呢。讀這章時,孔子那無可奈何又強顏為歡的表情和聲音,讀者一定像是看到了和聽到了吧?
這章最後一句的主語,楊伯峻認為不是上文的“吾黨之小子”,而是自稱代詞“我”,省掉了。李澤厚也作這種理解,所以這一句他譯作:“我真不知道該如何裁剪培育哩。”如果真是這樣,孔子就不該回去或不敢回去了,怎麼反而拿來做要回去的理由或借口呢?這顯然說不通。因此,我改作了如上的解說。
“狂”在這裏顯然是誌氣高遠,豪邁慷慨,毫不拘束的意思,“狂簡”是說“狂但是簡”,還是“狂而且簡”?單獨看都可以,因為“簡”既有“質樸、簡單”的意思,也有“大”的含義[和“簡兮簡兮,方將萬舞”(《詩?鄭風?簡兮》)中的“簡”字同義]。從“不知所以裁之”顯然暗示了“要求裁之”來看,則前一理解合乎事理邏輯一些,隻是“簡”要取後一義,因為隻有這樣“狂簡”的年輕人才是必須加以“裁剪”的。“黨”在古代是指基層居民組織,所以“吾黨”是說“我家鄉”、“我們那裏”。
14-29子貢方人。子曰:“賜也賢乎哉?夫我則不暇。”
這個“方”是“比方”的“方”,“方人”本隻是比較、評論人的長短優劣,但如果動機不是為了取人之長,或口氣過於激烈,或比較得過細而近於刻薄,旁人看來就會認為是在譏諷甚或毀謗別人。所以我們社會裏的怪現象之一是,幾乎人人都好背後議論人,但背後議論人又被公認為壞習慣、壞品質,以前還說是自由主義的表現。孔子也陷入了這矛盾,光是《論語》中有記載的,他“方人”的言論就為數不少,可他對子貢的方人卻抱不屑的態度,還一點不實事求是,說“我可沒這閑功夫”(“夫我則不暇”的“夫”是指代“方人”),似乎他從來沒有“方”過人。
“賜也賢乎哉”該如何解?注家們多說是反話,意為“你子貢就那麼好嗎”,似乎很符合語境,但顧此失彼,使得這一句同後一句語氣和內容都銜接不上了。因此,有人認為應該解釋為:“你子路這是閑得沒事幹吧?”即“賢”是“閑”之誤,這樣才既合語境,上下兩句也相連貫了。不知這意見能否得到注家們的普遍同意。
14-32微生畝謂孔子曰:“丘何為是棲棲者與?無乃為佞乎?”孔子曰:“非敢為佞也,疾固也。”
“棲棲”是不安定,忙忙碌碌的意思,“是”在這裏用作副詞,當“如此”解。微生畝看到孔子到處奔走謀官,就問他如此忙碌地奔走遊說是否要逞口才,孔子回答說不是如此,而是因為憎恨(疾)那些頑固不化的人——意思是這些人固執己見,不肯改革,我不得不再三再四地去遊說他們。這章已有多種解釋,我作這種解說,是因為我覺得隻有這樣理解才既符合孔子的思想,又合問答的邏輯,就是說,孔子的答話才能和微生畝問話中的“棲棲”與“為佞”都相呼應。我所見到的此章的譯文,都給人以孔子的回答和微生畝的問話接不上茬的感覺。錢穆對“疾固”的理解比較特殊,將孔子的回答翻譯為“我不敢要做一佞人,隻厭惡做一固執人而已”,顯然也有這缺點。
3-26子曰:“居上不寬,為禮不敬,臨喪不哀,吾何以觀之哉?”
這明顯是對當時居上位者即大官們的批評,可能具體有所指。針對誰呢?不可知了,也無須查考,因為並不影響對全句的理解,孔子無非是說:作為上級,應對下級寬厚;舉行禮儀活動,要嚴肅認真;參加喪事,要顯露出悲哀的心情,否則,他看不下去。這表麵上是在指責別人,實際上是要表白自己,申明他的主張,所以我不把這章作為孔子的教誨,而放到“孔子自況”部分了。聯係到3-4章他關於“禮,與其奢也,寧儉;喪,與其易也,寧戚”的教誨來讀這一章,將有更好的領會。
(三)孔子學生心中的孔子
《論語》有許多章(占全書十分之一還多)是孔子的學生對孔子的描述,頗生動地反映了學生們心中的孔子形象,下麵也分類列出。
1.人品和主張
7-38子溫而厲,威而不猛,恭而安。
這些形容詞最好不要通過翻譯來理解,要自己捉摸。例如“厲”,譯作嚴肅,還是嚴厲,還是厲害,還是猛烈……?都可以,又都不完全準確。又,最好把“而”字後麵的那一個看作對前一個的補充或限製,即讓二者達到對立的統一,例如“溫而厲”,應理解為:十分的溫和,但不至於失去應有的“厲”;又十分的嚴厲,但仍然使人感到溫和。這就是孔子講的“適中”,我們今天叫做“適度”。孔子教人不管做什麼事,都要“適中”,掌握度。學生們這樣描述孔子,大概是要表示,孔子自己確實能最好地把握度,做到適中。
7-13子之所慎:齊,戰,疾。
這一章不知是誰說的。“所慎”是指嚴肅認真、小心謹慎地對待和處理的事情;“齊”同“齋”,是祭祀之前必須進行的整潔身心的工作。對於祭祀、戰爭和疾病,孔子十分重視,在《論語》中是都有記載為證的,這一章不過是一個學生作的概括,概括得很正確,但並不全麵——如果認為未列入的事項就是孔子不太“慎”的事的話。例如教學,也一定在孔子“所慎”之內的。又,生病完全是個人的事,私事,又無法預料;齋戒,大多也是私事,但有禮製可循;戰爭,不是個人私事,更不屬日常生活,一般說來,有關人員是決不會不慎的。把這樣三件事並列一起說,用以概括孔子之“所慎”,可說不倫不類。可不知為什麼,後來的注家們對此一律不顧,隻學朱熹的樣,奢談什麼“齊……誠之至與不至,神之饗,皆決於此。戰,則眾之死生、國之存亡係焉。疾,又吾身之所以死生存亡者,皆不可以不謹也”。為了吹捧聖人,連對捧人的話也隻有捧,隻會捧了!
9-4子絕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
“絕四”是說斷絕了即完全沒有“意、必、固、我”這四種壞毛病。這四者大致依次指主觀臆測、絕對肯定、固步自封,自以為是。同樣可以譯出很多花樣來。前麵都加個毋(不),就變成孔子具有四方麵相應的優點、美德了。曆來對這四者有多種解釋,但我未見有把它們聯起來串講的。我以為,這章對“四毋”的排列有個講究,實際上是描述孔子處事的全過程:遇到必須加以嚴肅處理的問題時,孔子決不主觀隨意地猜測,不胡亂瞎說,而是冷靜地、實事求是地分析,探討各種可能性(毋意);然後根據別的材料,綜合別人的意見,確定其中一種,但在事情尚未完全明朗化時,又決不肯定必然如此(毋必);因此,以這個想法、認識為基礎去實際處理問題時,仍然小心謹慎,“摸著石頭過河”,隨時拿新的發現和原先的想法作比較,根據實際情況修改前定的設想、方案,決不固步自封(毋固);因此,他處理問題總是比較恰當,可他卻並不因此就認為自己了不起,在分析成功的原因時,總是把成績、功勞歸於別人,決不居功自傲,自吹自擂(毋我)。我想,即使我這說法也是一種推測,那也屬於合乎事理常情的、普通人對普通人言論的推測,並未先把孔子當作“天縱之聖”,不顧原文和曆史,硬作高深而神秘的解釋。
7-21子不語怪,力,亂,神。
怪、力、亂、神各指什麼,不都很清楚,弄清與之相對待的東西,也許就明白了。康有為解此章時,劈頭就說:“聖人語常而不語怪,語德而不語力,語治而不語亂,語人而不語神。”將“怪、力、亂、神”四者分別與“常、德、治、人”對待,全章意思就顯然明朗多了。因此我認為李澤厚把這裏的“力”、“亂”譯作暴力、叛亂(《記》中作“戰亂”),似有不當。
上麵四個“對子”給我們一個啟發:這章不僅僅是記載、報告孔子不談怪、力、亂、神這四方麵的問題這樣一個事實,更在於說明孔子觀察、對待問題的角度和態度,那就是:首先,隻關心、討論憑借經驗可以認識,從而可以去實際處理的問題,否則,不予理會。經驗範圍內的事,就是“常”,超經驗的,即不能用經驗證明其有無的東西,則是“怪”。對怪,要談也隻能是主觀臆造、胡亂瞎說,所以孔子不語。這同上章說孔子“毋意”,是一個意思。“神”也是超經驗的,也屬於“怪”,所以孔子也不語。孔子對鬼神、怪異采取“存而不論”的態度,這一點是大家公認的。這是他的“實用理性”最主要的表現。其次,對於人,他看重的、認為應作為評價人的主要標準的,是人的“德”,而不是“力”。當論及、評價人或關係到人的事情時,孔子實際上總是這樣做的。例如講到“射”時,他說“射不主皮,為力不同科”(3-16),即認為不可以拿力氣的大小來判定射箭比賽的輸贏。他還說過“驥不稱其力,稱其德也”(14-33),即認為稱許好馬為驥,是為它品德好,不是因為它力氣大。由此可見,“不語力”是說評價人時,不要從力的方麵去“語”。因此,這“力”不是指暴力,首先是指人的體力,可以引申為泛指人的能力。根據語德不語力,可以大致地認定,孔子評價人的行為時看重的是動機方麵,雖然總的說來他是動機和效果結合論者,這在《論語》中可以找到許多例證。最後,對於社會現象,他則從治和亂這方麵去看,認為屬於“治”的現象,或有助於“治”的現象,才可以肯定,屬於或可能導致“亂”的事情,則要反對。“不語亂”,隻能理解為批評亂、否定亂、反對亂,等等,因為根本不談亂是不可能的。治就是不亂,要消滅亂才能達到治,怎麼可能談治而又完全回避談亂呢?又,亂未必是戰亂、叛亂、動亂,應是泛指社會的某種無序,孔子心中想到的更恐怕是任何一種較大範圍的非禮活動。
從以上討論可知,說孔子不語怪、力、亂、神,其實不過是說:一、這四者,孔子都談得比較少;二、即使談及,孔子也有他特定的角度、態度,和人們通常的談法不一樣。
14-21陳成子弑簡公。孔子沐浴而朝,告於哀公曰:“陳恒弑其君,請討之。”公曰:“告夫三子。”
孔子曰:“以吾從大夫之後,不敢不告也。君曰‘告夫三子’者!”
之三子告,不可。孔子曰:“以吾從大夫之後,不敢不告也。”
入朝前要“沐浴”,可能出於禮數;孔子已有大夫的身份,卻說“我跟從在大夫後麵”,這是謙辭;這裏“以”是“因為”的意思,“告夫三子”後加個“者”字,是為了使全句帶上“竟然”的語氣。
這一章可說是對孔子的“知其不可而為之”精神,舉了個典型的例子,做了個極好的注釋。齊國的陳恒弑君,這是非禮行為,孔子當然反對;但魯國人要不要請求自己國家出兵幹預,恐怕周禮也未作規定,孔子要向國君報告這事,完全是出於他作為大夫的職責。孔子知道,此時魯國的國政操縱在“三家”手中,哀公作不了主,向哀公報告等於白說,而“三家”為了自己的利益,是決不會僅僅為了維護禮製而出兵討伐陳恒的。但孔子還是報告了,並且還聽哀公的話,去向三家報告了。結果自然是勞而無功。兩次無功而返後,孔子都自言自語,或是向別人說:因為我是大夫,不能不報告。這就是孔子的“知其不可而為之”!
這說明孔子迂嗎?在政治家看來,或者說,把孔子看作政治家,是迂。但對於一般人,即對於作為道德主體的個人來說,則是執著——執著於自己的做人原則、人格、良心。“知其不可而為之”,也就是“明知無用而去做”。什麼力量強迫的?道德責任感,即良心也。誰發的命令?自己。這時是把“做不做”看得比“有沒有用”更重要,簡直是“為做而做”,不願計較事功、效用。為什麼?因為做了可以心安,沒有效果隻會感到遺憾,不做則將後悔一輩子,罵自己曾經做了不是人做的事。換言之,這樣做本身就是充足理由,無需追加別的理由。因此,人的道德水平的高下,就在他心中的“絕對命令”之權威性的大小,康德稱道德律令為“絕對命令”,即不需要有其他理由的命令,確實把握了道德的本質。
18-3齊景公待孔子曰:“若季氏,則吾不能;以季孟之間待之。”曰:“吾老矣,不能用也。”孔子行。
孔子想在齊國謀得施展抱負的機會,可齊景公說不能像魯君待季氏那樣待他,隻能給以季氏和孟氏之間的待遇,後又說“我老了,沒有作為了”。孔子知道齊景公的這種態度後,就決然離開齊國。這說明什麼?是孔子也很計較個人待遇、地位,還是不願委曲求全?抑或孔子據此認定齊景公並非明君,在這樣的人手下辦不成大事,因而一走了之?僅憑這一章,無法認定。我以為,後一種可能性較大,因為孔子謀求參政的主要目的在於實現政治理想,其他考慮自當服從於這個目的,而他又是深知“小不忍,則亂大謀”的(見15-27)。李澤厚則說:“孔子也要講價錢和身價的。‘美玉’宜有善價。”
有人將“不能用也”解為“不能用他了”,這似乎同“吾老矣”接不上氣,所以我不采用此說。這兩句其實是齊景公雖不願重用孔子,但也不想太得罪孔子,於是在作了上麵的表態之後,隔了一會兒又追加的托詞,含義是:我老了,不想辦也辦不成大事了,身邊也就用不了孔子這樣的大人才。因此,記錄的人根據實際情況,不把這兩句接在上麵表態話之後,而在前麵加個“曰”字,表示中間有個停頓。
18-4齊人歸女樂,季桓子受之,三日不朝,孔子行。
孔子也曾在魯國上卿季桓子手下謀事,可那位大官竟收受齊國送(歸)來的歌舞女妓,以致為了享樂而三日不理政事,因此,孔子不再求了,慨然離去。這證明,我對上章“孔子行”原因的判斷是正確的,那樣解釋才符合孔子一貫的性格、品德。李澤厚於此章後說,“這是知其不可而不為,就走”,頗令人不解,因為這一章並沒有顯示季桓子不會用孔子。“不可”是指“不可以在這種人手下做事”嗎?非也,因為李先生接下的話是:“並非事事處處均知其不可而為之,那就反成鄉願了,毫厘之差,千裏之失”,可見他的這個“不可”乃是指“不可能達到謀職目的”。
17-7佛肸召,子欲往。
子路曰:“昔者由也聞諸夫子曰:‘親於其身而為不善者,君子不入也。’佛肸以中牟畔,子之往也,如之何?”
子曰:“然,有是言也。不曰堅乎,磨而不磷;不曰白乎,涅而不緇。吾豈匏瓜也哉?焉能係而不食?”
這一章顯示孔子既堅持原則而又有靈活性,即又能“經”又能“權”。孔子曾經說過,親自幹過壞事的人,君子是不與他接觸的。子路以孔子自己說過這話來質問孔子,為什麼現在竟要響應在中牟那裏搞叛亂的佛肸的召請呢?孔子承認自己說過這意思的話,卻這樣回答子路:真正堅固的東西磨也磨不壞,真正白的東西染也染不黑(“磷”,“損壞”;“緇”,黑色),我難道是個大葫蘆,老是掛著不給人吃?意思是說,我總得去做事,至於上級是壞人,那你放心,我會堅持原則,不會受他影響,跟著幹壞事的。很明顯,孔子這一回更是強詞奪理,為自食其言找借口了。當原先的誓言、諾言、箴言、戒言成為實現自己根本目的的障礙時,就不顧食言、違諾、言而無信,甚至虛偽、偽君子之類的責備,找出借口來堅決踢開這個障礙,這可能也是人的通病,所以聖人孔子也不例外。現實生活似乎表明,這個毛病給人發出的指令,較之“絕對命令”,常常力量更為強大,二者發生矛盾時,前者獲勝的情況多得多。這可能是因為,說到底,道德也是工具性的東西,人類要有道德,歸根結底是為了幫助實現自己的目的,決不是相反。上麵所謂找借口,也許正是道德發展的途徑和形式,就是說,證明過去堅持的道德原則需要發展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