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孔子的仁學理論(一)(2 / 3)

孔子這四句話的實踐意義是明顯的,告訴我們,在追求某種自己很欣賞的品性也即美德時,必須顧及客觀上的許多限製條件,不能僅憑自己的主觀願望行事。例如,你喜好說話直爽,這本來是很好的,但你如果隻知道直爽就是心裏怎樣想就口裏怎樣說,不看場合地這麼說話,那往往會傷了別人,結果事與願違。因為你愛好直爽當然不是為了傷人,而是要表明自己對人的誠意。為了不致因直爽而傷人,你就必須考慮到,人們對於說話也有許多成見,並且已經成為社會的不成文的規定,例如,別人說話時你不要插嘴,在正式場合,未得到允許不得即興發言,跟人講話時要看著對方的臉,不可東張西望,不得觸及可能使在場的人不高興的話題,不能揭露別人的隱私,不得泄露機密,說話的口氣要平和,不可咄咄逼人,等等。隻有同時滿足了這些要求,你的直爽才沒有負麵作用,同時又能達到你追求直爽的目的。這些要求,在不同的時代和地方,可能有所不同,在孔子時代和孔子那裏,則被概括為“禮”,即也屬於禮的範疇,所以他說“直而無禮則絞”(“絞”在這裏是“偏激”以致傷人的意思)。關於其他美德或規範,我們可以從這個例子得到啟發。

這一章的後一部分與前文似乎沒有聯係。這裏,“君子”與“民”相對應,所以是指為官者。四句話的意思是:做官的人對自己的親人有深厚的感情,那麼老百姓就會普遍表現出仁心;對老朋友不遺棄,那麼老百姓就不會人情淡薄(“偷”在這裏是“刻薄”、“不厚道”的意思)。這不過是“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理論的一個應用。這層意思放到講禮的作用時來說,可能帶有這樣的暗示:禮之為禮,不僅僅在於它是對人的行事方式的可操作的具體規定,因而可以保證行為不偏離行為者的道德目的,更在於它本身就體現著人的普遍情感,因而任何違禮的行為必定傷害他人的感情,合禮的行為則不但投合人們的感情,還具有示範作用,越是影響大的人,其合禮行為的示範作用也越大。這個理解,在邏輯上是可以成立的,孔子是否有這種自覺性,則不好說了。但孔子說的“學禮”、“知禮”,不僅僅是講認識問題,即不僅僅是把禮作為知識、規則來對待,而是要求在實踐中學,帶著感情去學,並且在這樣的學中培育和禮相一致的情感,最後達到主觀情感傾向和禮的客觀要求完全一致,進入“從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則是可以肯定的。

14-44闕黨童子將命。或問之曰:“益者與?”子曰:“吾見其居於位也,見其與先生並行也。非求益者也,欲速成者也。”

這是一個例子,說明“不知禮,無以立也”,就是說,不按禮的要求行事,哪怕是極小的生活細節,也會給人不好的印象,影響行為者在社會上的立身處世。事情是這樣:闕黨(據說是孔子所居之地)的一個年輕人到孔子這裏來傳達一個信息(“將”有“送”的意思,“命”在這裏可能是指“政令”,所以“將命”也許可譯為“送文件”),有人問孔子對這青年的印象怎樣,是不是一個爭取上進的人(“益者”),孔子回答說:我看他總坐在他不該坐的地方,走起路來又和長輩並排著走,就知道他不是一個求上進的孩子,隻是一個急於成名的人(“欲速成者”)。原來,年少者和年長者在一起,站立、落坐都有規矩,選錯了位置,就是不知禮,有意站到或坐到不該他站、坐的地方,則明顯是想引人注目,急於擠入大人圈內。走路更如此,不得與長輩並行,故意並行,必是要人把他當成成年人或顯要人物看待。所以孔子根據那青年的這樣兩個表現,就斷定他不是求上進者,隻是急於成名者。這和我們今天評價年輕人時的思路和標準是完全一樣的。直到今天,這些規矩,也就是禮,在中國人的心中還沒有完全消退,年輕人其實也知道的,不過主要是用來觀察、評價他人,對自己的行為,則少有約束了。尊師、敬老、扶助弱小,這些美德誰會反對?誰不欣賞、讚譽?可今天的年輕人主動加以踐履的,確實很少了。為什麼?你可以說出許多原因,讀了這一章後,我的感想則是:其實,應該責備的,主要不是年輕人,而是評價者——成年人。如果我們的成年人都像孔子這樣,對年輕人的非禮表現“心如明鏡”,從而隻給他應該得到的評價和待遇,使得他們“急於成名”的奢望不能實現,那麼,他們就會走上“依禮而行的求名之路”了。現在他們這樣表現,難道不是因為他們“急於成名”的目的很少受阻,相反,依禮行事反而難以達到嗎?之所以如此,當然是因為成年人、老年人普遍接受了也即認可了因而實際上是鼓勵了他們的非禮表現。要知道,一個社會的道德風氣,畢竟不是年輕一代造成的,他們的表現隻是一種“反映”——成年人、老年人的整體道德水平的反映啊!所以,年輕人的道德麵貌不好是一回事,這要由誰來負責則是另一回事。我們還是從前一回事著眼看到問題的嚴重性,從後一回事著手去製訂解決方案吧。

3-4林放問禮之本。子曰:“大哉問!禮,與其奢也,寧儉;喪,與其易也,寧戚。”

“本”可以指本質、根本、本原,從答話看,林放是問禮的本質是什麼。孔子認為這問題問得很“大”——這裏說“大哉”,有表揚問話者的意味,所以這個“大”著眼於重要性,“大哉問”是“問得好”的意思。作這種表揚的背景大概是當時有許多人不懂禮的本質,追求禮時本末倒置了。這裏的“禮”顯然是指禮儀、典禮,如祭禮、喪禮、射禮等,而不是泛指作為行為規範的禮。孔子不直接回答禮的本質是什麼,隻說舉行禮的儀式時與其鋪陳奢華,寧可簡樸節儉。這蘊涵兩個意思。一、禮儀作為表達情感的形式也有個“適中”的問題,同樣不可“過”,也不要“不及”,但如果達不到適中,那麼寧可不及,也不要過頭。這也就是9-14章說的“喪致乎哀而止”的意思。這說明孔子認為,凡是形式的東西,雖不能沒有,但“過”總不如“不及”,因為“不及”隻是未把內容表現得充分、完美,但總還有內容,而“過”是本末倒置,衝淡了內容,並且越是“過”,內容就越少,可能使人完全忽視內容。二、因此,不要太看重禮儀形式本身,應該重視的是它表現的內容,也就是參與禮儀活動的人的感情狀況。隻要感情表達得充分,儀式越簡樸節儉,越好。所以評價儀式適中與否的標準是表達感情的充分程度。孔子的這個觀點是完全正確的,不要說舉行典禮、儀式的禮儀活動了,就是我們平日走親戚、看朋友時送點禮物,也是“與其奢也,寧儉”。禮物太重了,超過你的財力,又與送禮的藉口(如節日、喜事、探望病人等)不相稱,人家就不是認為你對他有情義,怕是要懷疑和擔心你有求於他,在作“感情投資”了;太少了,則頂多認為你這人小氣,不會因此就完全不承認你對他有感情的。

後一句的“喪”特指喪禮。“禮”和“喪”是一般和個別的關係,不可並列,所以兩句的關係應理解為一般地講了應如何對待禮儀後,接下舉喪禮為例,或交待喪禮是個例外。這一句的“易”字不好解,楊伯峻引《禮記》中子路的話:“吾聞諸夫子:喪禮,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也,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餘也。”認為這是對“喪,與其易也,寧戚”的最早解釋。於是“易”仍然是指儀式的“奢”。李澤厚就譯為“儀式隆重”。我認為,這句的重點理應仍然是強調要“適中”,和做不到“適中”時該怎樣辦。因此,“易”必定和“戚”成對,是“過”或者“不及”的表現。“戚”是悲哀的感情,所以“易”就應該是指“高共”之類的情感。而“易”字在當時確實有這個意思,證據是《詩?小雅?何人斯》中就有這樣的句子:“爾還而入,我心易也。”其中的“易”就是“安心、和悅”的意思。所以“喪,與其易也,寧戚”是說,在喪禮上,則與其表現得輕鬆愉快,不如表現得哀傷悲痛。這裏有三點值得注意。一、這樣說顯然是強調喪禮的本質是表達悲哀的感情,孔子認為這種感情也不宜“過”,要“哀而不傷”(3-20),所以仍然提出適中的要求,這才提出“與其易也,寧戚”。因此,不可借口“喪禮上哪會表現得輕鬆愉快的”,來否定我的這個理解。在喪禮上顯得輕鬆愉快,而沒有表現出悲哀感情的人,其實也有,孔子就說過,“臨喪不哀,吾何以觀之哉”(3-26),他說這話一定有針對性的。二、這裏說“與其易也,寧戚”,實是說與其“不及”寧可“過”,從而與前麵說與其“過”寧可“不及”,正好相反。這是因為,前麵針對的是“禮”,即表達情感的形式,所以要與其“過”,寧可“不及”;這裏針對的是“情”,即喪禮要表達的內容,因而要與其“不及”,寧可“過”。所以二者一點不矛盾,正是對比地突出了要重內容而不重形式這個一般原則。三、這一章是用中庸原則來說明“禮之本”,所以“儉”和“易”都是當作“不及”的表現來批評的,因而不可以從褒義上去理解。因此,將“儉”譯作“簡單節儉”並不貼切,譯為“簡陋”也許更好——於此又見翻譯之難。

7-36子曰:“奢則不孫,儉則固。與其不孫也,寧固。”

這一章,楊伯峻和李澤厚二先生的翻譯相去頗遠,但隻是說明他們理解的角度有所不同。楊先生把“奢”和“儉”都認作行為表現,所以譯文是:“奢侈豪華就顯得驕傲,省儉樸素就顯得寒傖。與其驕傲,寧可寒傖。”這意思明顯不錯,合乎孔子的思想,文字上也說得過去——“固”有“鄙陋”的意思,這裏譯為“寒傖”,是可以的。李先生認為“奢”與“儉”都是指人,因此譯為:“奢侈的人不謙遜,節儉的人固執。與其不謙遜,寧肯固執。”突出的是奢侈與驕傲、儉樸與固執的心理聯係,強調的是固執的缺點小於不謙遜的缺點,顯然不但也說得通,而且更具道德格言的味道。

孔子的原意究竟是哪一個呢?我以為,二者的意思其實是相通的,就不必這樣追問了,說是原文兼有此二意,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考慮到3-4章中說過:“禮,與其奢,寧儉。”奢與儉都是說的行為表現,並且都是針對禮儀形式的規模說的,於是認為這一章乃是對那個說法的補充說明,自然以采取楊先生的理解為好。這個理解,同我上麵說這章中的“儉”字含有貶義,似應譯為“簡陋”,顯然更相一致、呼應,故而我傾向於楊先生的理解和翻譯。

19-14子遊曰:“喪致乎哀而止。”

子遊這句話,一定是他聽了孔子關於禮的本質的教誨以後,得到的一點感想,從而可以看作是對上一章的補充和注釋。喪禮就是為了抒發、表達哀戚,寄托哀思、哀情,所以“致乎哀”也就夠了,不必太看重形式——典禮、儀式的規模等,何況,過於悲哀有損身心,本質上屬於對父母的不孝[“父母唯其疾之憂”(2-6)。這兩層意思正是對3-4章的“喪,與其易也,寧戚”的解釋:相對於“易”而言,要“戚”不要“易”,但提出這問題的本身就表明,“哀情”也有個適中的問題,“而止”就是說不要“過”——講“而止”,說明已經不存在“不及”的問題了。

3-6季氏旅於泰山。子謂冉有曰:“女弗能救與?”對曰:“不能。”子曰:“嗚乎!曾謂泰山不如林放乎?”

“旅”是指行祭山之禮。按禮製,隻有天子、諸侯才能祭名山大川的,季氏隻是大夫,公然去祭泰山,所以孔子認為是僭禮的表現,問當時在季氏手下做事的學生冉有能不能加以阻止(“救”是今天說的“救火”的“救”,“使……停止”的意思),冉有說不能,孔子就又氣又歎地說:“難道泰山神還不如林放嗎?”意思是,連林放都懂得要問一問禮的本質是什麼(3-4),難道泰山之神會接受違背禮的本質的祭獻?既表示了對季氏的不滿,又暗示了這種僭禮行為是不能得逞的。因此,對這句話還應作這樣深入的分析:禮,不僅對致禮的一方有個重本質還是重現象,也即重內容還是重形式的問題,對受禮的一方,也有個是否可以對別人的敬禮一律接受,要不要考慮他這敬禮本身是否違背禮製的問題。孔子這話就是對這問題所作的回答,指出懂禮的人是不會、不該接受違背禮製的敬禮的。聯係到2-24章的“非其鬼而祭之,諂也”可以知道,這是因為他認為這樣的敬禮者必定別有用心,並非對他致敬的對象真正懷有敬意,實質上是把對方當作貪求非分的小人來看待的。

孔子的這個思想對我們太有啟發太有實際意義了。今天的溜須拍馬、阿諛奉承、諂媚討好者是太多了,但他們畢竟受到了譴責。他們更不會以此自豪,往往出於不得已,可能還經常罵自己“不是人”!接受他們拍、阿、媚的人呢?則很少受到譴責,那些人自己大概都心安理得,很以被人如此“敬”自己而沾沾自喜吧?宣傳孔子“懂禮的人不接受違禮的敬禮”這個教誨,對於認識和克服這種現象,當是大有幫助的。從事理上說,靠討好他人以謀私利的人,大多不是權勢者,甚至是可憐蟲,而有人向他討好的人,則肯定是至少擁有某方麵優勢的人。所以,如果隻著眼於討好者的卑賤相而大加批評,對受恭維的人則因其似乎沒有令人生厭的表現而不予指責,那是很不公平的,從深處說,乃是“與其傾向於弱者,寧可偏袒強者”的“媚上心理”在作怪。真正講禮、踐禮,是要以毫無私心為條件的啊!

3-16子曰:“射不主皮,為力不同科,古之道也。”

這“皮”是指用皮做的箭靶子,“主”是“以……為主”的意思,所以“射不主皮”是說射箭比賽隻看中靶的情況,不問是否射穿了靶子。孔子解釋說,這是古代傳下的規矩,其根據則是比射箭乃是比眼力和射技,不是比體力,體力是各人不一樣的——“科”是“等級”、“類別”的意思,“不同科”就是“不相同”。孔子說這話僅僅是要批評有人在借射箭比賽炫耀力氣嗎?可能有這個背景,但《論語》編者選用這一章,恐怕不是著眼於這個沒有多大倫理意義的批評,而在它隱含的比喻意義,那就是禮體現的是人可以自己把握的人倫關係,而不是人不能自由選擇的自然關係。

前麵曾經講到,人的任何良好的自然秉賦,可能使人驚歎、佩服、羨慕、嫉妒,但不能使人產生敬意。這是因為,人尊敬的、敬仰的品格,必須是人可以自覺培養出來,他人可以學習得到的,人“敬”的其實是這種自我培養和向他人學習的態度和精神。惟其如此,“敬”才成了倫理道德範疇。一般說,任何道德品質,如忠、孝、信、義、敬、直、勇等,都不是先天自然秉賦,都是通過培養、學習獲得的,因此,作為道德倫理規範,必是規範人的可以自由支配的行為,對於人力不可及的事,不去管,也管不了。因此,涉及人力不可及的力量時,當然隻能根據人麵對這個力量抱的是怎樣一種態度,而不能以同它作鬥爭的成敗,來評論人的道德麵貌。這是關係到道德和道德評價本質的大問題,孔子和《論語》沒有直接的論述,“射不主皮,為力不同科”,則可以看作是對於這個問題的隱喻性說明:射箭比賽比的是目力和技巧,不是體力;前者可以通過培養鍛煉提高,可以學習得到,後者主要決定於天賦;比賽獲勝是一種榮譽,榮譽隻能歸於努力自我修養和學習的品格,不能給予天賦自然條件;比賽的目的是為了相互切磋、學習,以求共同提高,這更與體力這個自然秉賦無關。因此,一般地說,評定比賽輸贏的規則實際上是針對人的學習態度,不涉及人的自然條件;再擴大一點就是:作為行為評價規則的禮,它所評價的是人的社會道德品格,不是人的天賦。這也就是我上麵論述的意思。

3-17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子曰:“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

按楊伯峻的注釋,古代君主每逢初一(朔日)都要殺一隻活羊祭於廟,然後再回到朝廷聽政,這個規矩就叫“告朔”。到子貢的時候,魯君卻既不親臨祖廟,也不聽政,隻是每月初一仍然殺一隻羊表示一下意思。所以子貢提出,這一隻羊也不必殺了。孔子表示反對,說:“你愛的是羊,我愛的是禮。”意思是,仍然殺羊,意味著禮還在,隻是魯君不完全依禮而行罷了;若羊都不殺了,那麼這個禮就會徹底從人們的記憶中消失,連恢複都不可能了。結論自然是:為了禮,還是應該殺羊。《論語》編者收入這一章,又是想證明孔子的什麼思想呢?

李澤厚關於這一章的感想是:“即使某種典禮儀式已失去其實用意義和具體內容,但其形式本身仍有某種價值在。”“古代的禮文儀典以可感知的‘物態化’(舞蹈、咒語、音樂、雕塑、繪畫、建築、文字等)形式,在當時凝聚和呈現了那神聖不可違抗的行為規範、思想觀念、情感體驗和群體秩序。人們通過這些儀文形式的不斷實踐和反複鞏固,以獲得理性的內化(認識)和理性的凝聚(道德)。其後,這儀文形式本身便成了審美對象。”這說得太深刻了,但當然不是孔子的思想。孔子哪有這水平!他要繼續保留朔日殺羊祭祖的傳統,決不是為了保留一個審美對象,必是為著一個現實的目的,那就是如上所說,不讓這個禮製在人們的記憶中消失,使它還有恢複的可能。這說明孔子對於周初禮製的感情是多麼深沉,隻要有利於恢複它,連一點微小的希望都不放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