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內篇·人間世第四(3)(1 / 3)

下句是從否定方麵對“至矣”作個強調:“作”指有意的作為、造作,即是“自作自受”這種說法中的“作”;“為報”是“謀求報應,回報”的意思(“為”有“求取”義),是針對上麵說的順乎自然就心安理得,亦即不主動違抗環境去爭取什麼而發;所以可翻譯為:為什麼非要著意去爭取回報呢?放開點,也就是:何必為結果如何操心呢?

要懂得接下的一句,須掌握先秦文獻中的一個語言格式,即《論語·八佾》篇第七章頭兩句“君子無所爭。必也射乎”所體現的格式,我在講解上一章中“若唯無詔,王公必將乘人而鬥其捷”兩句時,曾指出過那兩句就是采用這個格式,這“何作為報也?莫若為致命”兩句,又是應用這個格式,所以這後一句是說:如果說也要爭取一個回報的話,那就是為君主獻出生命——“為”的賓語不言而喻是“君主”,無須說出;“致命”就是“豁出命來”(“致”為“此致敬禮”這個說法中的“致”,《論語·學而》中有“事君能致其身”句);“莫若”等於“不如”,但在這裏是“格式”中的“常項”,相當於“那就是(唯有)”了。犧牲生命當然是無可奈何情況下的選擇,所以最後補一句:這是無可奈何的事——“此其難者”的“難”字是“奈何”的合音。《左傳·昭公十年》:“忠為令德,其子弗能任,罪猶及之,難不慎也。”楊樹達《詞詮》卷二:“此字(難)讀如《左傳》‘棄甲則那’之‘那’,奈何也。”(“其”是句中語氣詞)。

終於把這個幾句話的結束語搞明白了!讀者把我這理解,同以上四書——四位專家的理解比較一下,自會看出各家得失所在。我分析得這樣詳細、囉唆,是想以此為例說明,讀經典不可迷信權威的現成注釋,隻要自己勤於動手動腦,很可能得到新的、更為準確的領會,糾正權威們造成的誤解。

解說完這一章,我不禁作想,如果這末幾句表達的就是在對待“事君”,也即所謂入世問題上的道家思想的話,那麼,道家的“乘物以遊心,托不得已以養中”的主張,和孔子、儒家的“知其不可而為之”的要求,可說是“貌離而神合”的。前者的著眼處和所強調的,似乎是順應自然的“遊心”、“養中”,反對強求於人和苛求於己,但既然先已把事君之義作為天下的“大戒”,納入到了自然本性也即客觀規律之中,實際上豈不就是教人努力於行事君之大義,以至在特定條件下,還要為君“致命”?後者好像是教人為了國家社稷,為了盡忠盡孝,要敢於反潮流而動,亦即可以強求於人和苛求於己,但既然已經知道“知其不可”,不也就是“托不得已”嗎?從認識上說,這也意味著承認依據客觀情況順勢而為才是正常的,“而為之”不過是道德命令。另一方麵,如果把道德命令納入客觀規律,亦即認定道德正是人作為人的本性,豈不要說隻有服從了道德命令才能讓人感到心安理得,才是“養中”?而這正是儒家的觀點。可見儒道二家在實踐上完全是統一的,在要實現人的本性這個理論層麵上也是一致的,區別僅在道家把行事符合自然看做是得道,也就是有道德,儒家則把有道德說成是人的本性、本質。這種純“說法上的區別”,有多大實際意義?難怪幾千年來,儒道互補才是主流,儒道相爭的時候其實是很少的。

對顏回和葉公的出國,孔子抱相反的態度,這自應歸因於兩人情況的不同。《奧義說》:“葉公與顏回有三點不同。其一身份不同:顏回既非近臣,更非衛室宗親;葉公既是楚臣,又是楚室宗親。其二性質不同:顏回往諫衛君,是主動近刑;葉公為楚使齊,是被迫近患。其三認識不同:顏回不知有殆,從而‘易之’;葉公預知有殆,因而‘栗之’。顏回欲管異國之事,混淆內德之‘命’與外境‘若命’之‘義’,故孔子阻行。葉公為本國出使,而且國事即家事,內德之‘命’與外境‘若命’之‘義’合一,故孔子勸行。”這個概括很值得參考。

]三顏闔將傅衛靈公大子,而問於蘧伯玉曰:“有人於此,其德天殺,與之為無方,則危吾國;與之為有方,則危吾身。其知適足以知人之過,而不知其所以過。若然者,吾奈之何?”

顏闔和蘧伯玉都是人名;“傅”作名詞時,是特指君主、大臣之子的老師,這裏用作動詞,“給……當老師”的意思。顏闔要去給衛靈公的大兒子(“太子”)當老師了,他知道這個學生地位特殊,品性不好,就去向當時有名的賢人蘧伯玉討教,說:現在有這樣一個人,天生品性很不好,你不按正道嚴格要求他的話,那將危及我們國家,但若對他嚴格要求,就會危及我自己;他的智力又僅僅(此“適”通“啻”,“僅”義)足以發現別人對他有所責備,而不能認識到責備他的原因。像這樣的人,我該怎樣對待他?——注意:

1.“有人於此”是用來開頭的說法,似乎下麵講的是個假定的情況,不針對具體的人、事,好讓回話的人可以“對事不對人”地作一般的回答。這裏自然實際上是針對衛太子而言。

2.“其德天殺”的“殺”讀“曬shài”,是指等級很低,“天殺”自是說天生是個壞坯子。但要注意:這個“其德”是與後文說的“其知”對言的,著眼的是品德而不是才具。

3.“與之為無方”的“與”是動詞,“對待”義,理解為“幹預”義,也通;“方”在這裏是將“不以規矩不成方圓”的“方”用作動詞,故是指用正當的行為規範去匡正人;“為”是連詞,表示假設關係,相當於“如,若”(《韓非子·內儲說下》:“王甚喜人之掩口也,為近王,必掩口。”)《正宗》作注曰:“為無方:不按規矩要求。”意思並未注錯,但未把詞語間的關係交代出來,又誤把“為”當動詞了。

4.“其知”引出的兩句,《今注》翻譯為:“他的聰明足以知道別人的過錯,但不知道自己為什麼會犯過錯。”《正宗》稍有不同:“要說他的智力,僅能夠看出別人犯了錯誤,卻不懂得為什麼會犯錯誤。”《奧義》的理解如出一轍,說:“遊方之外的顏闔,進而批評君主僅知他人假過,而不知他人假過之源,實為刑名過苛。”這樣理解似乎很符合原文,但實為誤解:“知其所以然”當然比“知其然”難得多,按這理解,顏闔這樣描述太子,似乎是要對他作某種原諒以至肯定了,但明顯不是如此。大概就是因為想到了這一點,《今注》才“有意地錯”把“其”字翻譯為“自己”。《感悟》不顧原文中有“所以”二字,徑直將這二句轉述為“他知人之過,而不知己之過”,雖不可取,但一定也是因為感覺到了這些問題。據此,我認定:這裏的“過”字不是指的一般意義上的“過失”、“錯誤”,而是特指別人對此人的責備,或者說“督責”(《楚辭·九章·惜往日》:“信讒諛之溷濁兮,盛氣誌而過之。”蔣驥注:“過,督責也。”),所以作了如上的翻譯。按我這翻譯,就沒有上述不妥和矛盾了,還使此人的這個“知”方麵的缺點,與“其德天殺”很是一致,即也是“其德天殺”的表現和證明,而這一定也正是原文作者的意思。

5.“然”在這裏作代詞,相當於“這樣,如此”,“然者”即“這樣的人”。“奈”為“對付”、“處置”義。

蘧伯玉曰:“善哉問乎!戒之,慎之!正女身也哉:形莫若就,心莫若和。雖然,之二者有患。就不欲入,和不欲出。形就而入,且為顛為滅,為崩為蹶;心和而出,且為聲為名,為妖為孽。彼且為嬰兒,亦與之為嬰兒;彼且為無町畦,亦與之為無町畦;彼且為無崖,亦與之為無崖;達之,入於無疵。蘧伯玉聽了顏闔的介紹,先是說:你問得好,(對這樣的人)你可真得小心(“戒”,“戒備”義),真得謹慎。接著就教給具體做法。可從講做法的頭一句起,就開始有誤解。

1.“正女身也哉”是教誨說:你首先要自己躬行正道。這理當同時就是後麵要講的具體“做法”的概括,交代處理同那人關係的基本原則、前提。因此,《今注》前用逗號,後打歎號,把它同下文的關係切斷,就句讀錯了。這一句和接下的兩句,《正宗》的譯文是:“還是先從端正你自身開始把!外表上最好是與他親近點,內心裏最好是與他和順點。”這樣翻譯,就幾乎看不出後兩句是具體交代如何“端正自身”了。《今注》同樣有這問題。可見兩書都未把握到前一句同後二句之間的關係。這一點,《奧義》倒是把握到了,它說:“‘正女身’總領,即躬行正道。具體而言,又分身心兩麵:(身)形莫若就,(德)心莫若和。”但這表述同時顯示,它對後兩句的理解也錯了。這促使我另尋他解。

2.《正宗》對“形莫若就,心莫若和”的上述翻譯,單獨看是不錯的:“就”的基本意思是“趨向”,自可引申出“牽就”、“親近”等義項;“和”更直接有“和順”的意思。問題是按這理解,就是全麵地牽就迎合“他”,談不上“躬行正道”了,可這兩句理應是具體地說明在教“他”時怎樣“正身”的。於是我決定認同林希逸對這後一句的解釋:“和,調和也,誘導之也。”就是說,後句的意思是:但你內心裏不能也遷就他,而是要引導他趨向於你,把他領上正路。即這兩句是一起說:你一定要外表上遷就他,而內心裏卻讓他靠近你。按這理解,問題就全解決了,兩句作為一個整體,自是對付“若然者”的基本原則——可以這樣理解的訓詁根據是:“和”的本義是“聲音相應”,即“響應,應和”的意思,改作使動用法,就是“使……應和”義了。

3.突破了上兩句,下文就好懂了。“雖然”至“為妖為孽”是說:盡管如此,這種對待方式還是潛在著危險的。因為遷就他不能隻在心裏而不表現出來,引導他則不能表現出來而讓他感覺到;外表牽就若是不表現出來,他就會認為你是想對他搞顛覆,要把他趕下台;內心想引導他若是讓他看出來了,他更會認為你是要張揚他的劣跡,敗壞他的名聲,讓大家把他當做為惡作孽的危險人物。應該說,這是說得很實在的:“天殺”的人必定多疑,他感覺不到你對他的牽就也即隨順、服從,他就會懷疑你對他有敵對情緒,而隻要一發現你不欣賞他的做法,他就會以為你把他看做妖魔鬼怪。因此,要消除這種人對你的疑心,取得他的信任,唯一的辦法是無論他幹什麼,你都趨而同之,跟著他一起幹。所以下麵接著說:他顯得像嬰兒一樣天真幼稚,你也像嬰兒一樣天真幼稚;他玩世不恭,你也玩世不恭;他行為放蕩,你也行為放蕩。你做到這程度了(“達之”),才算是進到了無可挑剔的境界。

(1)“就不欲入,和不欲出”兩句,《今注》和《正宗》作的翻譯分別是:“親附他不要太過分,誘導他不要太顯露。”“親近他可不能陷進去,和順點可不能表現出來。”這是因為隻顧及字麵義,沒有領會到,這“入”和“出”是從“就”與“和”是否會表露出來而讓“那人”感知到從而會產生怎樣的結果這個方麵著眼的。《奧義》先轉述為“必須身形趨近又不投入,德心應和卻不倡導”,後麵還說:“‘心莫若和’、‘和不欲出’:‘出’即出主意,上扣顏回寓言‘知之所為出’。‘出’、‘和’對舉,如同‘唱’、‘和’對舉。”則錯得更嚴重了。這兩句理解錯了,後麵自然跟著錯。

(2)“形就而入,且……”和“心和而出,且……”是兩組對偶句,兩個“而”字都是“如果”義,兩個“且”字都是“將”義,故都是說:如果你怎樣,就會引起“他”對你產生怎樣的想法。所以我對八個“為×”作了如上的翻譯。這裏,理解的“角度”才是關鍵,如何翻譯“為”字後麵的字,“並無大礙”,我作如上翻譯,是認定每一組中的兩個都是同義詞,不必區別;那樣翻譯“為聲為名”,則是因為“聲”確有“張揚”義(《國語·晉語五》:“是故伐備鍾鼓,聲其罪也。”其中“聲”就是“張揚”的意思),使用這義項時,賓語多是不好的品性、行為,所以賓語為人時,就具有了“敗壞……的名聲”的意思,作為“聲”的同義詞的“名”,正是這意思。注家們的理解角度不對,也就想不到這些,給出的翻譯就難免“錯得出奇”了。試看《正宗》的譯文:“把表麵上的親近如果陷入內心去了,那他將會顛倒毀滅,垮台跌跤,(等於害了他。)把內心裏的和順如果表現到外表上來,那你就會培養出一個好大喜功、興妖作怪的學生來。”且不說這譯文很是費解,僅從後文與這意思明顯銜接不上看,就可肯定一定有錯。《今注》的譯文也並不稍好一點,後一句更是譯得令人讀不懂:“內心誘導太顯露,他以為你為了爭聲名,就會招致災禍。”《奧義》對誰“顛”、誰“滅”的理解同我正好相反:“身形趨近到過於投入,太子就容易用刑教顛覆你懲罰你,使你如同奴仆,難以保身。德心應和到主動倡導,太子就容易用名教抬舉你異化你,使你如同妖孽,難以葆德。”但“在方向上”同我的理解是一致的。

4.最後一層意思,無疑是用極端的設想來強調地說明,你必須讓他感到你對他是萬分滿意、千依百順的,也就是教誨:隻有這樣你才可能取信於他,從而有機會去誘導他。上文是為這個意思做鋪墊,即提供邏輯前提,所以隻能是我理解的意思——“町”和“畦”都是指小田埂,故“無町畦”意味著沒有界限、規矩;“無崖”用於描述人的行為,自是說毫無節製。這三個“且”字都相當於“若、假如”;但我對這個理解沒有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