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節文字,恕我直言,恐怕沒有哪個注家完全讀懂了、譯對了。試看從“正女身哉”至“為妖為孽”這一段,傅佩榮先生是怎樣翻譯的:“先端正你的言行啊!外表上不如牽就,內心裏最好寬厚。雖然這樣,這兩種態度還會有後遺症。所以牽就不要太過分,寬厚不要太明顯。如果外表上牽就得太過分,自己也會跟著喪失立場,並且崩潰失敗;如果內心裏寬厚得太明顯,自己也會跟著博取聲名,並且招致禍害。”錯得夠嚴重了吧?但總的說來,傅佩榮先生給出的《莊子》的白話譯文,我以為至少要說是“最好的之一”。又,張鬆輝先生的《莊子疑義考辨》一書,“考辨”了不少詞語和句子的含義,卻沒有從這一節中提出一字一句來“考辨”一下,是否因為他感到,人們對這段話的理解是基本不錯的,並沒有值得加以“考辨”的字句?
我對這一段的感想是:這其實是在揭露、批評君主們,或者一般地說,手握大權的人,是多麼地偽善、心虛、多疑、殘忍,因此,侍候他們有多難!
“汝不知夫螳螂乎?怒其臂以當車轍,不知其不勝任也,是其才之美者也。戒之,慎之,積伐而美者以犯之,幾矣!這是以螳螂當車為喻,警告顏闔不可自視過高而放鬆了警惕。這幾句《今注》翻譯為:“你不知道那螳螂嗎?奮力舉起臂膀去阻擋車輪,不知道自己的力量不能勝任,這是因為把自己的才能看得太高的緣故。要小心,謹慎啊!你若多誇自己的長處去觸犯他,就危險了。”——“這是因為”四字應移到“不知道”前,“就危險了”應改為“就同螳螂差不多了”。在這裏,“美”是指“質量高”;“是”用作及物動詞了,“肯定”的意思;“其”為自身代詞,相當於“自己的”。末兩句中的“伐”是“誇耀”義;“積”最好翻譯為“常常、老是”;“而”是指“你”(《奧義》中作“爾”);“以”相當於“而”;“之”是指代“那個人”;“幾”是“幾乎接近”的意思,“接近”的賓語未說出來,無疑是“螳螂”(傅佩榮先生也把這個“幾矣”翻譯為“那就危險了”)。
“汝不知夫養虎者乎?不敢以生物與之,為其殺之之怒也;不敢以全物與之,為其決之之怒也;時其饑飽,達其怒心。虎之與人異類,而媚養己者,順也;故其殺之者,逆也。這是又以養虎為例,說明必須順著“服務對象”的性子去對待它,才能收到好的效果,達到你的目的。這段話,《正宗》翻譯得很準確:“你沒見過那養老虎的嗎?從來不敢把活物給它吃,就是因為老虎捕殺活物會激發出凶殘的天性;從來不敢把整個動物給它吃,就是因為老虎撕裂整個動物也會激發出凶殘的天性。要耐心等待老虎的饑飽,摸透它發作的心性。老虎與人不是同類,但它卻會討好喂養它的人,這是因為順著它脾氣的緣故。所以說,引發出它嗜殺的天性,那是因為你硬要逆著它來做的緣故。”——隻有末句的“引發出它”應改為“它若表現出”:“故其殺之者,逆也”句中的“者”字是表假設關係。有本書的注中說:“‘故其’兩句:謂養虎人所以會被虎吃掉,是因為觸犯了虎的性情。”誤以為“其”是指代養虎人了。
這裏似乎有個矛盾:“那人”既然“其德天殺”,怎麼順著他來他就不表現出“殺”的天性,隻有違逆了他才表現出來?顯然,消除這矛盾的途徑是將“天殺”解釋為:就像動物一樣,總是按自己的自然本性表現自己,沒有一點克製自己的動物性欲求的道德力量(老虎不殺害而是討好“養己者”,也是它的天性)。據此可以知道,本章的主旨乃在說明:你想改變別人,就得先尊重別人的本性,對你心目中的壞人也要如此。同時也蘊涵著這意思:你認定的壞人其實也不是那樣壞,不會無緣無故地傷人的。
“夫愛馬者,以筐盛矢,以蜃盛溺,適有蚊虻仆緣,而拊之不時,則缺銜毀首碎胸。意有所至,而愛有所亡。可不慎邪?”這最後一段是又用一個事例比喻地強調上麵講的意思:愛馬的人在用筐子接馬糞,用蚌殼接馬尿時,恰巧有一隻蚊虻落到了馬身上,他拍擊驅虻得不及時,馬就立刻咬斷嚼子,掙脫籠頭,崩斷肚帶,逃跑開去。這是因為盡管他有愛馬之心,但並沒有讓馬實際地感受到他的愛。既然這樣,你(處理同你的對象的關係時)能夠不謹慎嗎?——“適”有“恰巧”義;“仆緣”大概是“附著在馬身上攀援”的意思,即此“仆”是借作“附”;“拊”是“拍打”義。“意有所至而愛有所亡”句,顯是解釋上一句說馬那樣“不領情”的原因,同時也就是告訴顏闔:你對別人的好意隻有正是他所需要的並且讓他真切地感受到了,才會出現你企望的效果。這是重申前文的一個意思,可《今注》末兩句的譯文是:“本意出於愛而結果適得其反,這可不謹慎嗎?”這就把這一句同上句的意念聯係切斷,單把它作為下一句警告的理由了。《正宗》也如此理解,隻是譯文的文字有較大區別:“你的好意可以說是關懷備至了,但你愛馬的心得到的卻是相反的結果,這能不小心嗎?”這樣翻譯,既沒有表明那種“關懷備至”其實並非馬的需要(馬的天性決定它是可以隨時隨地用隨意的方式大小便的,無需你那樣“以筐盛矢,以蜃盛尿”)。又誤把“相反的結果”說成似乎是“關懷備至”引起的了。還有,《感悟》也正是在這種誤解的基礎上發感悟:“寓言由此得出的結論是:‘意有所至而愛有所亡,可不慎邪!’就是說,對於殘暴的諸侯,過分關愛,也會適得其反。同時,這種過分關愛,不也是今人對子女教育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嗎?”這顯然也是把馬的“不領情”表現看做是“關懷備至”即“過分關愛”的結果了。想不到這樣一句明白易懂的話,竟引發了這些誤解誤譯和“誤感”!
《奧義》對於上述螳螂、虎、馬三個寓言內容的轉述和對其喻義的揭示,可說十分準確,而且行文精練流暢,我真舍不得不推薦給讀者,現照抄:“你不會沒聽說過螳螂吧?螳螂當車,不自知不勝任。這是螳螂自美其才,誇大己能。你千萬不要像擋車的螳螂那樣,務必‘戒之!慎之!’一旦自矜美德冒犯太子,危殆就會降臨。你不會沒聽說過如何養虎吧?養虎者不敢把活物和全物給老虎吃,因為殺死活物、撕裂全物會激發、喚起其殺戮之心,而是根據虎之饑飽按時恰當喂食,安撫平息其殺戮之心。虎是與人敵對的異類,卻媚事養虎者,是因為養虎者順應了虎之天性;所以養虎者被虎殺死,是因為違逆了虎之天性。有些愛馬者,用柳條筐裝馬糞,用大蚌殼盛馬尿,愛護備至。恰好蚊虻叮咬馬身,愛馬的人突然拍擊,驚馬咬壞銜口,撞壞籠頭,繃斷肚帶逃走。愛馬人出於好意的不當因應導致了事與願違,因應外境怎能僅有好意而不謹慎呢?”——僅有一處似有不當:把“拊之不時”轉述成“突然拍擊”了。
《奧義》把以上三則寓言稱為本篇的“第一組三幕寓言”,說:“均與陷溺人間觀點的孔子有關,形象說明了‘遊方之內’逃刑免患的三種外境。讓遊方之內的‘內熱’者‘飲冰’,自頂至踵連潑三盆涼水。”我則以為,這三個寓言之間的關係是:顏回寓言是教誨說,唯有虛己、喪我的“心齋法”才能真正達到既自己免禍又感化、改造他人的目的;葉公寓言是做個補充:這不是要你不履行道義責任;顏闔寓言是再作交代:隻有順著對方的天性並讓他切實感受到你對他的善意,才能收到實效,不可操之過急。三者的主題是一致的,都以君主或“準君主”為“工作對象”,則是暗示:心齋法對大權在握的人都有效,何況對其他人。
]四匠石之齊,至於曲轅,見櫟社樹。其大蔽數千牛,之百圍;其高臨山,十仞而後有枝;其可以舟者旁十數。觀者如市,匠伯不顧,遂行不輟。弟子厭觀之,走及匠石,曰:“自吾執斧斤以隨夫子,未嚐見材如此其美也,先生不肯視,行不輟,何邪?”
這個寓言,特別是這頭一段,隻有難字,意思清楚明白,我就隻作翻譯了:一個姓石的木匠到齊國去,來到曲轅地方時,看到一棵櫟社樹,大得能蔭蔽幾千頭牛,樹幹有一百圍,樹梢同旁邊的山頭平齊,拔地十幾仞才分出枝杈,枝杈中可以拿來造大船的就有上十根。圍觀的人像趕集似的來來往往,但匠石卻不回頭看上一眼,一步不停地往前走他的路。他的徒弟看了個夠後,追上來對他說:“打從我拿起斧頭跟隨師父您學藝以來,還從來沒有見到過有哪棵樹長得這麼好,您卻看都不願看一下,隻顧不停地走路,這是為什麼?”——“櫟社樹”,《今注》作注曰:“櫟(lì力)社樹:以櫟樹為神社”;《正宗》注曰:“櫟:樹名。社:祭土地神的地方。句謂,在祭土地神的社壇上見到一棵櫟樹。”我不知這些說法是否可靠,更以為不必弄清“社”字在這裏究是何義,所以幹脆譯作“櫟社樹”。“旁十數”的“旁”,我以為明顯是“離十這數不遠”的意思,因為“旁”通“傍”(有人說通“方”),“將近”義,可《今注》作的注卻是:“旁:旁枝(《釋文》引崔說)”,《正宗》更說:“旁十數:長在四旁的有幾十枝”;“顧”的本義是“回視”。“遂”在這裏是“前進”義(《易·大壯》:“羝羊觸藩,不能退,不能遂”),有注家訓為“竟”,不妥,因為“竟”帶“出人意料”的意味,作者若想表達這意思,“遂”字當置於“不顧”之前;“厭”是“飽”義。“其高”二句,《正宗》連讀,翻譯為“高出山頭十幾刃才分出枝杈”,可能不切實際,“臨”有“接近”義,按此義解釋“臨山”,認為“十仞”是從地麵算起,較合事理。
這個開頭就很引人入勝,看匠石如何回答吧。
曰:“已矣,勿言之矣!散木也:以為舟則沉,以為棺槨則速腐,以為器則速毀,以為門戶則液,以為柱則蠹。是不材之木也,無所可用,故能若是之壽。”匠石對徒弟的發問頗為不滿,首先訓斥道:夠了,別說啦!散木罷了。接著告訴徒弟此樹是多麼無用:用來造船船會沉,用來做棺材會很快腐爛,用來製作家具容易損壞,用來做門窗會流汙漿(“”是一種滲脂液的樹,“液”即像樹一樣地流出汁液),用來做屋柱容易生蛀蟲。最後說:這完全是棵沒用的樹,做什麼都使不上,所以能活得這樣久(“若是之壽”)——原來,匠石是看透了,此樹是因無用才未被人砍伐,才得以活得久,長得這樣大!因此,看重用途的他才不屑一顧——無用之樹何以稱為“散木”?我未見有人解釋過,隻好這樣猜:“散”有“喪失”義,“散木”就當是失去了“木材本質”的意思,用作名詞,就是指無用之樹了。
匠石歸,櫟社見夢曰:“女將惡乎比予哉?若將比予於文木邪?夫梨橘柚,果之屬,實熟則剝,剝則辱;大枝折,小枝泄。此以其能苦其生者也,故不終其天年而中道夭,自掊擊於世俗者也。物莫不若是。且予求無所可用久矣,幾死,乃今得之,為予大用。使予也而有用,且得有此大也邪?且也若與予也皆物也,奈何哉其相物也?而幾死之散人,又惡知散木!”匠石回去以後,那櫟社樹給他托夢說:你要把我比做什麼?(“惡”相當於“何”)你要把我同所謂的文木相比嗎?山楂樹、梨子樹、橘子樹、柚子樹等果樹,一旦果子成熟,就有人去采摘它的果實(“剝”通“撲”,從後文看,此“剝”乃指用撲打的方式采摘果實。“剝”字並無“采摘”義),於是就要受傷害,弄得大枝被折斷,小枝被拖下。這是因為有才(“以其能”)而使自己遭受生命的痛苦(“苦其生”),所以活不滿它們的天年而中途夭折,可說是自己找來世俗人打擊(“掊”)的結果。萬物莫不如此。我期許自己對人毫無用處,已經很久了,中間還差點兒被人砍掉,現在才終於達到了目的,這正是對我自己的大用。假如(“使”)我對人有用的話,我能長得這樣大嗎?再說,你與我都是萬物中的一員,憑什麼要置我於死地呢?你是死到臨頭的散人,又怎能理解我這散木呢?——有兩點需要說明:
一、“奈何哉其相物也”,《今注》注曰:“此承上‘若將比予於文木邪’而言。‘相’,相互。‘物’,類(《左傳》:‘與吾同物’,注:‘物’,類也)。‘相物’,即相互類比。”它的譯文是:“為什麼還要拿我去類比文木呢?”《正宗》注得簡單:“相物:把我當成使用之物來對待。”我以為這兩種理解都不足以承接上一句,就是說,從“若與予也皆物也”推不出這兩個理解的意思來。據此我認定:“相物”的“物”是借作“歾”,或“歾”字之誤。“歾”同“歿”,“壽終”義,也通“刎”;“相”在這裏是表示一方對另一方的行為,故“相物(歾)”是相逼以至於要置對方於死地的意思。按這解釋,這一句就能很好地承接上一句了,即櫟社樹是說:你我同類,你又何必置非我於死地呢?——傅佩榮先生將此句翻譯為“何苦要互相對立競爭呢!”既無訓詁根據,更說不出“競爭”的意思從何而來,隻好說是“讀不懂,就連猜帶編地做翻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