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築的保管工作
古建築經國家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之後,不等於就算得到了保護。這隻是工作的開始,後麵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文物遭受破壞的原因很多,但歸納起來不外乎人為的破壞和自然的破壞兩個主要方麵:
人為破壞,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古往今來不知有多少高樓傑閣、玉宇瓊樓、雕欄玉砌、彌山別館、跨穀離宮以及梵刹宮觀、壇廟、陵園……在人為破壞之下,頃刻之間化為了灰燼。
自然破壞,是一個客觀的規律。一切物質都在新陳代謝,文物的材料也因自然的侵蝕,不斷老化。木材會被雨水、潮濕等侵蝕而糟爛,被蟲蛀、蟻齧而空朽。磚石會風化,就是銅鐵建築也會鏽損。還有目前難以為人們所控製的自然力量如地震、風暴、雷電、洪水等等破壞。但是自然的物質老化畢竟非常緩慢,隻要我們采取科學的保護措施,是能夠加以遏製的。佛光寺的唐代大殿已經有一千多年的曆史,但木構唐殿仍然十分完整,如果維護得好,再過一千多年也還不會有多大變化。就是地震、風暴、雷電等也可以采取工程技術等的措施,減少或防止其破壞。
因此,防止人為的破壞是保護古建築的一項重要工作。而防止人為的破壞所要做的工作很多,其中普及文物知識,宣傳文物保護政策法令。提高人民群眾對保護古建的認識;嚴格執行國家文物保護法令,對蓄意破壞文物古跡的少數人繩之以法,以強製的手段禁止他們蓄意破壞國家財富,都是防止人為破壞的重要手段,在任何情況下,都要首先做好。
但是僅僅如此,是不夠的。還必須采取具體的保管措施,把保管工作落實到每一個古建築上。
堅持做好“四有”工作
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某些小件珍貴文物不一樣,有它的特點,它們有的是為人所使用的要經常有人管理才行。一件珍貴的文物如像書畫、陶瓷、青銅器之類,我們為了保護,可以把它們恒溫恒濕密封保護起來,經久不壞。而有些文物保護單位如果鎖上門不管,其後果很難想像。因此,它們的經常保管使用(合理的使用),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隻有把經常的保管工作做好,才能真正的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好。1961年國務院發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中,對如何保管好文物保護單位,曾明確規定:1.要劃出必要的保護範圍。2.要作出標誌和說明。3.要建立科學的記錄檔案。4.要有專人或專門機構負責日常具體保護管理工作。這四項工作,被文物工作者簡稱之為“四有”。一個古建築和其他文物保護單位如果真正做到了“四有”,而且把這四項工作徹底做好了,這一古建築才算保管好了。
現將“四有”工作的重要意義和主要的內容與方法簡要介紹如下:
(一)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
一個古建築已經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首先就要有一個保護的範圍。它和一個工廠、鄉鎮、機關、學校等占用地盤一樣,必須要有一個界限。不然就無從保護,也不好進行管理工作。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既經劃定和批準,它便成為法律的根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在“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的建設工程”(第十一條)。這樣才能保證原有布局得以保存,否則,一切的保護措施也都成了空話。有的部門在古建築群中增添了十分難看的鍋爐房、煙囪、豬圈、牛棚,甚至有人把古建築群裏的重要建築物和碑刻拆走了,當保管人員追問時,他“理直氣壯”地說“誰知道這是你保護的,你自己也沒個範圍,別人怎麼知道”。作為保護者(個人或單位)也必須要有個範圍才好執行任務,承擔職責。領導機關也必須要求有個範圍才便於檢查。總之,劃定保護範圍是首要的一項工作。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如何劃定,要根據它們的具體情況而定。一座古橋、一個古塔、一座大型建築群或是一個單獨的樓、殿等等情況都不同,要進行具體的調查研究工作。古建築周圍的情況也不同,在城市、在農村、在荒野等等不同的條件都要進行具體的研究,具體的分析,不能一刀切。根據保護的需要,一般可以劃兩層保護範圍,第一層保護範圍叫做重點保護範圍,也有叫做絕對保護範圍的。即是為了確保古建築的安全而劃定的。習慣的劃法即是以一個寺廟、一座宮殿、一個園林的圍牆作為界線。圍牆之內即是重點保護區,為了保證安全的需要,往往都設有門欄,按時啟閉。就是單獨的樓、殿、塔、亭等等也常常要加設柵欄或圍牆,以保證安全。在一般的情況下,重點保護範圍內的建築布局都是原來遺留下來的。要保護原狀,不得任意增添或修改,為了保證古建築的安全,在重點保護範圍內禁止存放一切易燃物、爆炸品以及一切可能危害建築和文物安全的活動,如超過建築物所荷載的重量的集會,超量售票吸引觀眾等等。
有許多古建築石刻雕塑等為了參觀、欣賞、研究和拍攝照片、電影等的需要,還必須保護它周圍環境原來的麵貌。假如一座珍貴的唐宋建築,四周全部蓋上了高樓,這座古建築便成了“井中之蛙”了。拍一張照片或影片,無法拍到它的全貌,無法顯示它的工程和藝術價值。還有一種情況是在重要的古建築周圍,亂建一些形象難看,色調庸俗的新建築,完全破壞了古建築的環境氣氛,嚴重地妨礙了參觀、欣賞、研究和拍照等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在重點保護範圍之外,劃出一個適當的一般保護範圍,也有稱作影響範圍或建設控製地帶的。影響範圍的大小也要根據各種不同的情況而定。有人曾從工作實踐中提出過一些具體建議。比如以單體建築物高度的一倍,大型建築群平麵的二分之一寬廣作為一般保護範圍的大小。也有按觀看建築物傾角的度數10°~15°左右來劃影響範圍的。這些都隻能作個參考,不能作為標準,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影響範圍內,為了各方麵的需要,可以允許添建新建築,但是新建工程的規劃、設計,應該注意與古建築相協調。1980年國務院120號文件批轉的國家文物局和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古建築文物古跡保護管理工作的請示報告》中,特別提出了要求“在一些古建築和文物古跡附近添建建築物的形式、色調、高度和體量,要考慮到與周圍的環境氣氛相協調。任何單位在周圍修建新建築都必須事先與文物部門協商並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這正是對影響範圍所做的規定。
保護範圍劃定的程序是,首先由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對所在地區的古建築進行勘查測繪,根據保護、參觀、遊覽、科研、攝影等的需要與實際存在的情況,劃出重點保護範圍和影響範圍(有些古建築也可隻劃一種保護範圍)。範圍劃出之後,必須按照屬於那一級文物保護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的確定,應當報經文化部審核決定後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