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運用民主集中於事業管理之中,有什麼益處呢?有很多的益處!首先,民主的紀律——在共同決議的原則之下執行的紀律——是自發的紀律,而不是盲目服從或由任何單方麵強行加上的紀律,同人中得了獎的,覺得格外光榮,不幸得到懲罰的,也沒有話說。其次,有公定的明確的原則可以依據,好像國民在法律前是一律平等的一樣,全體同事在公定的“規約”前也是一律平等的,誰做了那一條應該得獎的事項,誰就當然得獎;誰犯了那一條應該受罰的事項,誰就當然受罰;完全以客觀的事實為根據,按照公定而明確的原則處理,不因人而異。這樣,比較地可以給同人以公平的印象,而相當可以減少不平的反感。再其次,如果執行者有錯誤,尤其是關於懲罰的事情,不服者可向人事委員會提出說明或申訴的機會,要求加以糾正;倘若所說明的或所申訴的事實果屬正確,即可加以糾正,否則對不服者亦可加以再度的說服,使他不致把誤會悶的肚子裏,影響到他的工作情緒。這樣可以使人有提出申訴的機會,減少誤會,減少冤抑,在積極方麵也就是可以增高同事對於工作的努力精神。

以上隻是在人事方麵略舉一例以供討論,此外如給與同人以共同商量營業的機會,共同努力增進同人福利的事情,也是注重群策群力,運用民主集中於管理之中,達到集體管理的目的。

就一般說來,這樣的管理法似乎有些“特別”,但是說穿了之後,卻一點沒有什麼“神秘”,因為它的目的不外是運用“集思廣益”的原則來達到“群策群力”的功效。即令不是每一個事業機關都可能采用上麵所說的那樣具體的組織如人事委員會之類,但是在管理者方麵,仍可以時常注意到向同人方麵集思廣益,引起他們對於參加業務,參加管理的興趣,在實際上的酌量采用民主集中的精神,也可以在實際上收到集體管理的功效,所以這本書所討論到的關於民主集中的原則在事業管理上所可發生的影響,仍然可供參考或酌量采用的。

這樣根據民主集中原則的管理法,有時候,從時間的經濟方麵看起來,似乎不無缺點,因為由負責人簡單地下一個命令就幹,是簡便而迅速得多,遇事要“集思廣益”,經過“民主”的程序才“集中”起來,往往不免多費一些時間,這在工作的效率上似乎是不無缺憾。但是我們要知道,一個事業辦得好,不是隻靠一個人或少數人,要靠全體同事“群策群力”來共同努力的,要達到“同心協力”的目的,要使得全體同事都能自發地重視並遵守“民主的紀律”,雖略費一些時間,多忍一些麻煩的手續,在工作的效率上反而可以多收得較高的效率,比之彼此隔閡,甚至誤會叢生,無形中影響到奮發的工作情緒。兩相比較,孰得孰失,還是很顯然的。可是為著補求這方麵或有的流弊,我們要特別注意“集體領導,個人負責”的原則;“集體領導”即在原則上由大家共同商定,“個人負責”即在職權上由負責者根據原則切實執行。關於這一點,本書裏有專篇論述,在這裏不多說了。

此外還有一件事也非常重要,值得特別提出,那就是要在管理上采用民主集中的原則,必須加強對於同人的教育。民主的程序重在集體的商討決議,如果構成集體的分子對於事業的意義沒有明白的認識,對於應付的問題沒有正確的見解,對於處事的態度不能大公無私,那是不免要發生種種流弊的。雖則在民主的程序中,也可以給與同人以實踐上的學習,增加他們的經驗與認識,但同時仍須加強對於同人的教育,使他們更能得到更充分的知識經驗,成為更健全的分子。分子愈健全,民主集中的管理法愈能收到宏大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