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主與集中 一 對民主集中的正確了解

生活書店在管理上一向是采用民主集中的原則,這一個特點,對於分店全體同人的精誠團結,對於本店事業的光大興榮,都有著很大的關係。但是本店規模日大,同事日多,我們雖同在這個特點之下共同努力,行所無事,也許對於這一特點的明確的意義,未及深加思考,容易模糊起來,所以我認為對於這一點有再加以說明的必要,尤其希望比較新加入的同事,加以特別注意。

民主集中的內容,扼要地說來,有下列四點:

一、領導的機構,一律是由選舉製產生。

二、領導的機構須定期對整個組織作工作報告。

三、嚴格的紀律和少數服從多數。

四、下級機構和全體人員,務必執行上級機構的決議和上級負責人的指示。

試根據這四個要點來分析本店的管理。就第一點說,本店的領導機構如理事會,人事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都是由選舉製產生的。就第二點說,本店的領導機構每年須對全體同人大會作工作報告。就第三點說,全體同人都須服從章程服從服務規約,服從由領導機構所決定的一切章則。就第四點說,本店的全體同事,都須執行上級機構的決議和上級負責人的指示。這樣看來,可見本店的管理,是和上述的四點符合,也就是和民主集中的原則符合。

民主絕對不是無政府狀態,集中也絕對不是獨裁的意義。不民主的集中才是獨裁;不集中的民主才是無政府狀態;兩者都是要不得的。我們所需要的是不折不扣的民主集中,不能把它任意分裂開來。如再簡單地說來,大家共同規定的原則,是民主;把這原則交給負責人去負責執行,是集中。所謂嚴格的紀律,不是任何個人的作威作福,是要負責人嚴格執行大家共同規定的原則。例如我們有大家通過的章程,服從這章程的規定是紀律;人事委員會根據章程規定的職權,執行由該會所通過的服務規約,誰犯了這個規約,就須根據這個規約處理,這是紀律。例如各級負責人的職權有它的範圍,在這範圍內要認真執行他的職權,受他的職權內指示的人要服從這職權,在行者和受者兩方麵都是紀律。嚴格的紀律,是認真執行大家所共同規定的原則和各級負責人應有的職權。這固然是集中,但在集中的執行中,也還含有民主的成份,例如負責人的指示如有錯誤,受者仍可申訴於更上級的負責人或相當的領導機構,求得公平的解決。

所謂少數服從多數,是指任何人都須服從大家所共同規定的原則;是指領導性質機構的會議中,少數人須服從多數通過的決議。(谘詢性質機構的會議不同,請參看《店務會議的效用與權限》一文)由多數人通過的章程授權理事會或人事委員會所訂立的章則,全體同事都有服從的義務,這並不違反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多數人選舉出來的領導的機構授與各級負責人的職權,在職權內應有的指示,有關的同事都有服從的義務,這也不違反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例如某一分店的負責人——經理,在他的職權內,當然有指示該分店全體同事工作的責任,這並不違反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為什麼呢?因為大家共同規定的原則是民主;由大家共同規定的原則所產生的領導機構的機能與負責人的職權是集中;這兩方麵是相輔相成而不是相違反。不過這裏有兩點須值得注意的;就是:第一,領導機構的機能與負責人的職權不能違反大家所共同規定的原則;第二,倘若大家發現這種機能或職權有違反章則的地方,可以而且應該提出詢問或抗議,要求解釋。但同時還有一點也很重要,那就是詢問或抗議,都有一定的“軌道”,而不能以個人的“自由行動”來作答複,因為倘若這樣,便形成無政府狀態,既不是民主,也更不是集中。例如各分店對總處的指示,如認為有不對的,盡可提出意見,交總處負責人加以考慮修正。如確為總處的處理不適當,關於業務問題,盡可提出意見,交理事會公認解決;關於人事問題,盡可提出意見,交人事委員會公議解決;關於監察問題,盡可提出意見,交監察委員會公議解決。民主是有軌道的,不是個人的“自由行動”——無論在執行者和受執行者兩方麵都是這樣。

我們如要得到民主集中的實益,必須先對民主集中的原則有著正確的了解。 二 關於領導機構的幾個要點

最近我們正在進行選舉理事,人事委員,監察委員,以組織新的理事會,人事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也就是本店的領導機構。我覺得要使得我們的領導機構能夠很好地負起它所應盡的任務,參加領導機構的同事,對於領導機構須有正確的態度;即在領導機構以外的同事,對於領導機構也須有正確的態度。關於這方麵,我以為有幾點值得我們提出來研究,並加以深切的注意。

第一須以店的整個事業的利益為前提。這個態度本來是每一個同事所應有的,原不限於領導機構中的同事但是因為領導機構的同事尤其是處於顧到整個的事業的地位,他們對於任何營業計劃的核定,對於任何人事問題的考慮,都應該特別注意於店的整個事業的利益,他們的眼光都不應該限於任何狹小的部分,而妨礙到店的整個的事業的利益。在實際上,本店中任何部分的利益都是和店的整個事業的利益發生連帶的關係的。例如店的整個收入如受到很大的打擊,對於任何同人的待遇都不能提高,這是一個顯然的例子。又例如對工作紀律如取馬虎主義,大家撒撤爛汙,影響到整個店的工作效率,由此影響到整個店的事業與經濟,任何部分的業務與福利都要受到聯帶的影響,這又是一個顯然的例子。把所有的經濟力都用於造貨而完全不顧到同人的生活嗎?或把所有的經濟力都用於提高同人的待遇而完全不顧到造貨的資金嗎?這固然都要使整個事業遭受到致命的打擊,即兩者之間沒有通盤籌劃,顧到適當的配合,也要使事業受到不良的影響。講到全體同人的工作情緒,要相當顧到新幹部的工作情緒,也要相當顧到老幹部的工作情緒,如有所偏,隻顧其一而不顧其他,又要引起有礙整個事業的不幸現象!這一切應如何斟酌考慮,盡可能得到相當合理的解決,都須以有益店的整個事業為前提。

第二須有大會無私的精神。人是感情動物,感情是血性的表現,用得其當,原不是壞的事情,我們更絕對不提倡冷血動物的作風。但是感情用不得當,便要以私害公。某人犯了錯誤,因為他素來與我感情特別好,我便替他掩護,替他包庇;某人即有優點或勞績,因為他向來與我有惡感,我便要中傷他,欲得而甘心:這種偏私的態度如用到領導機構中來,便無事不糟糕,尤其是有關人事的問題。有大公無私的精神,處事的時候,便絲毫不肯以私害公,要完全根據客觀的事實,與所規定的章則或規約,作公平的決定。

第三須有民主的精神。具體地說,在這裏所謂民主精神,還可分三點來說:(一)須有參加討論的雅量,即討論時須能平心靜氣,遇有與己不同的意見,亦能虛心傾所,不要意見不合就發脾氣,或結成冤家。(二)須有服從多數的習慣。討論的時候盡管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甚至作熱烈的討論(最好不要麵紅耳赤),但一經多數通過,即須服從決議,不應口是心非,或尚存悻悻之意,甚至另作搗亂企圖!(這隻是就一般而論,本店向無此事,這是深可欣幸的。)即令你有卓見,在民主原則下,隻有努力說服大家的一法,說服失敗,便是你的不行,不能怨天尤人。(三)須有集體責任的認識。任何事一經領導機構決議之後,任何參加者都須共同負責,即所謂集體責任。(除非辭職不幹,那是另一問題。)例如關於人事問題的決議,如有參加者在會後將討論經過公開告人,以討好於被討論者,這是不認識集體的責任,同時由此引起人事的怨恨,使以後討論人事時沒有人肯說實話,以免問罪同事,更失去了領導機構的效用,這更是罪無可恕的!

第四須有嚴守秘密的習慣。無論關於營業計劃,或人事問題,在有利於整個事業的原則下,往往有些部分是有嚴守的秘密的必要。參加領導機構的同事對於這些部分便有嚴守秘密的責任。對於在業務上沒有告訴必要的同事,便不應告訴。例如關於人事問題的討論,在領導機構開會討論的時候,各人都應盡量貢獻材料與意見,最後依決議辦理。在這討論過程中說的話,尤其是反麵的話,如被有關係的人聽到,便極易開罪,故參加者必須嚴守秘密,以免引起人事糾紛。(由相當負責人對同事婉告他的錯誤,俾得改善,那是另一回事。由個別同事間直接作友誼的規勸,那也是另一回事。)至於營業計劃,在這樣同業激烈競爭的複雜社會環境中,也有些部分有時需要嚴守秘密的。尤其要注意的是泄漏秘密的人也許並無惡意,他隻是對於被告者說:“這是秘密,隻對你一人說,不要對別人說!”被告者可能把同樣的“警告”轉告他所認為可以相信的好友,任何秘密都可由於這樣的作風傳揚起來,重要的會議須嚴守秘密是最重要的紀律之一。我們既取民主製,這個重要紀律的培養也是很重要的。

以上所說的都是參加領導機構者應有的態度,但是同時也可適用於領導機構以外的同事。為什麼呢?因為他們如果也能明白這些要點,就能協助領導機構易於負起它所應負的任務。例如我即在領導機構之外,如果明白大公無私精神的必要,雖在領導機構中有一要好的同事。我也不希望他為著私誼幫我的忙而妨礙了公事,更不致因為他不因私誼偏袒而埋怨他,甚至我在會議之後,連問都不去問他。我如有事被處分,我隻靜候公告,決不願纏夾不清地向著參加領導機構的同事探聽誰人在會議時說我好話,或誰人當時說我壞話。即使他意存討好私人來自動地告訴我,我反而覺得這個同事的修養訓練還不配參加領導機構,因為他還不能嚴守應守的秘密,還是公私不分,還不能明白什麼是集體責任!領導機構中隻須有著一個這樣的人,整個組織便無法健全起來! 三 管理上的改革

本店在管理上是采用民主集中的原則,這是同人所知道的。這個原則在根本上是不錯的,我們仍然要寶貴這個原則。但是在運用方麵,換句話說,在具體的辦法方麵,卻應該根據現實情形的變化而斟酌改革,才能在實際上收到良好的效果。試把人事委員會處理人事問題來做個例子。當我們隻有一家店在上海的時候,全體同事都在一個地方工作,有經常的接觸,彼此的情形都易於熟悉,不致有過大的隔膜,所以人事委員會對於處理人事比較地容易辦,比較地迅速。後來分店有了漢口、廣州兩處,事情已比“獨此一家”的時候複雜一些,再後來竟增加了三四十個據點,大多數同人散處在各地,彼此的情形便漸漸隔膜起來了;交通不便,信劄需時,在這樣情形之下,人事委員會往往受著客觀的限製,不免“吃力不討好”。在已往一年間,我被推任了人事委員會的主席,最大多數的關於人事的會議,我都親自參加過,依我的觀感,人事委員會中的每一委員對於每一件有關人事的問題,都是存著很公正的態度,尤其是集體的結論或決議,都是盡可能根據所知道的事實材料,配上已定的原則,加以慎重決定的。老實說,在人事委員會可以說是已盡了最大的努力。可是據陸續由各方麵來到總處的同事所談及,仍多感覺到人事委員會所作的決議,常令人覺得與事實未能切合。至於人事委員會遇有特別慎重的事件,對事實須加以調查,所需的時間較多,也引起有些同事的不滿。不能迅速,誠然是一個缺點,但這是客觀條件的困難,並非人事委員會有意延擱、或懶惰。

這種管理上的缺點應該怎樣消除呢?我們應該加強“集體領導,個人負責”的辦法,領導機構隻須努力規定原則,不必顧及瑣屑事情;關於瑣屑的事情,各店負責人隻須根據領導機構所定的原則負責執行,不必事事要請示人事委員會。執行如有不當,自然仍可由不服者向領導機構申訴,要求糾正,但是如果沒有充分的反證事實,各店負責人的執行是不應輕易推翻的。在另一方麵,各店負責人如確有錯誤,當然也須負責,由領導機構決定處分。這是提高各分店負責人的職權,同時加重他們的責任。依目前的情形,即令是芝麻綠豆的小事,各店負責人也須請示總處,反而可以不必負責,因為職權不及,往往明明有所知也不肯明說或老實報告,即使說了也徒然結成私怨,於公事的執行,還是無甚裨益,這是實際的情形,我們不能諱疾忌醫,必須在管理上有所改革,以作補救。當然,同時我們對於負責人要加以慎選,要使他徹底明白原則,要使他能夠負起責任。關於原則,職權和責任的範圍,當然都應有明確規定。

不但關於人事方麵,即業務方麵,理事會也要強調“集體領導,個人負責”的辦法,各店應有較詳備的營業計劃,究竟能否完成或超過,都應有比較具體的標準,在一定時期之後加以檢討,作為獎勵或處分的根據,使各店負責人及有關分店同事有所準繩。能完成營業計劃的應有相當的獎勵,使有關負責人和同事都能比例地獲得能超過的應有特獎;未能達到的也應有相當的處分。(詳細的辦法當然應有適當的規定。)在營業計劃的範圍內,應予各店負責人以發揮創造力的餘地。

管理上的改革應特別注意實行“集體領導,個人負責”的辦法,其大意已如上述,同時我們還決定實行巡回視察的辦法,這個辦法原來早想執行,因人手分不開,以致延擱,是一件莫大的憾事。最近對於人事方麵有整個的調查,希望我們的視導員不久即可與各處同事詳談一切。我希望由於巡回視察辦法的執行,散在各處的同人間的意見可以獲得相當充分的溝通,總處和各地間的隔膜可以得到相當的消除,這樣,對於我們的文化事業,應該有著更大的整頓和推進。

由上麵所說的這幾個方麵同時兼程並進,應該可以得到更大的工作效率。 四 民主的紀律

本店在管理上是采用民主集中的原則,也就是采用“集體領導,個人負責”的原則。關於“民主集中”,關於“集體領導,個人負責”,我都曾經有文章加以扼要的說明,諸位同人都已看過了。在民主的原則下,並不是可以沒有紀律,沒有紀律便要形成無政府狀態,便沒有軌道可循,所以我們必須有紀律,這是誰也不能否認的。不過我們所有的是民主的紀律。民主紀律的第一個特點,有共同規定的原則做根據;第二個特點,是執行如果有錯誤,得提出理由要求糾正。

我們在業務上,在人事上的原則,有全體同事所共同規定的社章,其餘的原則,也都是在社章所允許的範圍內,由選出的領導機構共同規定的。這都是我們在紀律方麵的根據,是我們大家所應服從的。誰違反了共同規定的原則,誰就應受相當的處分。不但被處分者應服從所共同規定的原則,在執行處分者,也是在服從所共同規定的原則,任何同事,如果認為原則本身有不對應修改的地方,盡可向領導機構提出建議,說明理由,由領導機構在會議中加以考慮,如認為應該接受的,就應該接受,認為不能接受的,也要加以解釋。(任何同事都有建議的權利與義務,但是最後決定權當然仍屬於領導機構。)原則既經共同規定之後,全體同人都有遵守的義務。執行紀律的人必須根據共同規定的原則執行,因違反了紀律而受到處分的人也是根據共同規定的原則而受處分。總負責人以及各級負責人,他們在職權範圍內執行紀律,也應該根據共同規定的原則。各級負責人遇有超出他們職權的事情,應該提交上級負責人解決;上級負責人遇有超出他們職權的事情,應該提交總負責人解決;總負責人遇有超出他的職權的事情,應該提交領導機構解決。(業務方麵的事情,最後應該提交理事會;人事方麵的事情最後應該提交人事委員會。)領導機構保留最後的決定權,領導機構的決議案,是任何同事所應遵守的。

雖有了共同規定的原則做根據,倘若執行者有錯誤,無論他是總負責人也罷,或是各級負責人也罷,都有提出糾正的必要;不過這種糾正也有著它應循的軌道:如對各級負責人所執行的認為有錯誤,應向上級負責人提出;如對上級負責人所執行的認為有錯誤,應向總負責人提出;如對總負責人所執行的認為有錯誤,應向領導機構提出。領導機構保留最後的決定權,領導機構的決議案是任何同事所應遵守的。

有了共同規定的原則做根據,如認為違反了原則,得用相當手續提出理由要求糾正:這是民主紀律的兩個特點。但是無論關於原則方麵是否需要修正,或是關於執行方麵是否有錯誤,最後的決定權都是操諸選舉出來的領導機構,領導機構的決議案是任何同事所應遵守的。

也許有人覺得,倘若他認為領導機構也犯了錯誤,怎樣辦呢?如遇有這樣的情形:任何同事隻有在下麵幾個途徑中選擇一條可能的路:(一)如錯誤非常嚴重,有關整個事業,得要求召集全體同人大會處決之;(二)提出理由交領導機構重加考慮(最後決定權仍在領導機構);(三)服從領導機構的決議;(四)辭職不幹。這是個人方麵應遵守的光明磊落的態度。倘若對這四個途徑一條也不取,既不辭職,也不服從領導機構的決議,或陽奉陰違,隻是個人發牢騷,對工作存著消極態度,這就民主的紀律說,是完全無一是處的。據我所知道,本店的領導機構向來不以私意偏袒任何個人的,都是根據事實慎重討論及公意決定的,對於任何同事提出的建議,向來也都加以虛心的考慮。即令領導機構有錯誤,也應該提出理由交付重議,重議結果如抗議者仍認為不滿,隻有選擇上述四個途徑中的任何一條路走。這是對於民主紀律應有的正確的態度。

我們有民主的紀律,我們要遵守民主的紀律。 五 民主的主要程序

民主的主要程序,除選舉外,用會議的方式來討論與決議,決議後少數須服從多數,這也是民主的主要程序的一個部分。

會議所含的民主作用,最重要的是討論,所以我們對於討論的這件事,要加以特別的注意。討論就是討論,似乎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用不著多說,但是不然,這裏麵有許多道理值得我們嚴格的注意,否則還是得不到討論的良效,也就是不能充分發揮民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