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朱事件
自本月十四日《時事新報》露布了以石膏造像與雕刻藝術馳名的藝術家江小鶼氏,於三月二十九日與朱湘娥女士離婚,第二日又載了江氏離婚之次日即與徐芝音女士訂婚消息以後,頗轟傳社會,資為談助。簡要事實:江二十五歲時與朱(時年十八)訂婚,訂婚二年後留法七年,三十三歲回國結婚,“時有藝術家陳曉江者與小鶼同學至好,又與小鶼連袂渡法,共研藝事,惟陳留學彼邦,兩年即返,娶徐芝音女士,生一子,小鶼回國結婚之日,即陳客死北平之年,彌留前即以妻兒重托小鶼,小鶼慨然許之……念亡友付托之重,對此孤兒寡婦,照顧周詳,惟恐心力不盡者,而徐女士青春素幃,得小鶼殷勤如此,未免感恩知己,而芳心怦然動矣。”江今年四十歲,與朱協議離婚書謂“意見不洽,殊難偕老”,條件為“由江新(即小鶼)給付素達(即朱女士)贍養費洋二千五百圓,分四期支付……嗣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幹。”朱女士於去年見江曾一度提出離婚,即“遍托親友,欲謀一職業,庶幾一旦決裂,不致托身無處”,後即得西城某女校教職。
此事露布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意見當然各人不同,《時事新報》關於此事消息的來源,謂“有悲朱女士之際遇者,為談其間經過情形,希望社會有所主張”,顯有為朱女士抱不平的意思。《時事新報》雖似以客觀態度敘事,但字裏行間,亦可看出為朱女士抱不平,例如第一日新聞的末段:“書據(指離婚書)既經確立,七載相安之夫婦,遽告仳離,朱女士懷書歸校,芳心忐忑,如失魂魄,夜臥宿舍,時適淒風陣起,冷雨敲窗,女士懷念愛人,不覺黯然飲泣,出書重讀,血淚俱下,然度小鶼此時,必呈書於某夫人之前,方欣然樂道其家庭革命之成功也。有與江朱審者言,若小鶼之亡友陳某者死而有知,亦正大可自負其有先見之明,而甚幸其妻兒之得所,蓋非知己之友,豈能以妻兒重托之,且終托之哉!言下慨然!記者握管至此,亦為之淒愴擱筆也。”“慨然”的幾句話,尤盡挖苦之能事!
我以為兩性關係,隻有完全出於雙方本人自由選擇,認為彼此都合於彼此心中最崇拜的人,才有雙方的真正幸福之可言;倘若牽於人為的束縛,無論是經濟的,或是製度的,或是傳統思想的,都隻有苦痛。此處所謂“自由選擇”,尤其注重的是社會的環境須使兩性不受經濟製度,及傳統的思想所束縛,而彼此都能自由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隻有心意完全投洽的結合起來,貌合神離的便無勉強纏在一起的必要。因為勉強纏在一起,兩方都感到痛苦。有許多女子情願忍苦遷就,有的是為著經濟不能完全自立,有的經濟雖能自立,又為傳統的思想所包圍(例如因社會上傳統思想的殘餘勢力,仍感到“棄婦”之為可恥,再嫁之不易等等),也就是失卻自由選擇的可能性。我們根本讚成上麵所解釋的“自由選擇”,惟在現社會製度裏,女子尤其缺少“自由選擇”的可能,確是個待決的問題,如能消除這個困難,像江朱的事件,便是極尋常的一件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