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04 追尋生活的意義——關於人類群體生活的生命哲學(1 / 3)

人類是群居動物,隻有在集體生活中,人類才能表現自己的才能,凸顯自己的價值。這是從人類誕生以來不容置疑的真理。當個體融入群體之後,他們便可以分工合作、各展所能,共同完成一件件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事情。這正是集體生活最顯著的優點。

當個體融入群體之後,便形成了社會生活。有了社會生活,人類的所有行為才歸於習慣、符合規律。在社會生活中,個體與群體可以和諧共處,共同進步。對個體而言,群體是依從的對象,隻有在群體之中,他才能有所建樹,他的意義和價值才能得到體現。對群體而言,個體是其重要的組成單位,每一個群體都要擁有包容個體的胸懷以及為個體提供發展環境的意願。

正是由於個體與群體的這種關係,才產生義務、責任、道德、正義等各種重要的社會元素。無論對個體還是群體來說,這些社會元素都是必要且重要的。缺少了它們,便會給社會帶來矛盾、衝突,甚至是戰爭。而擁有了它們,社會將會變得和諧、友善、文明和進步。正是因為它們的存在,人類的社會生活才會如此的繽紛多彩。

日常生活中,我們習慣於聽從父母和老師的話,也習慣於遵從他們的意願。我們之所以願意這樣做,並不是出於一些別的目的,而是因為他們是我們的父母和老師。

對我們來說,父母和老師都是權威的存在,一般情況下我們都要保持對他們的尊敬。我們發現,這種權威並不是來源於他們自身,而是源自於他們的身份。所以正常邏輯應該是這樣的:因為他們是我們的師長,所以他們具有師長的權威。

正是因為父母和老師的特殊地位,他們下達的命令才有分量。由此我們可以推知這樣一個真理:一個人的地位決定了他發出的命令的分量。如果他在別人心中的地位不夠,那麼他的命令對別人來說自然也沒有分量。所以,父母和老師具有多少權威取決於他們在我們心中的地位。

父母和老師的背後存在著一種神秘的東西,這種東西具有足夠的分量,但是我們很少能看清它的輪廓。我們或許沒有完全意識到它的存在,但是我們可以隱約感覺到它的存在。這種東西可以發揮出巨大的能量,最直觀的證明就是它能通過父母和老師對我們施加壓力。而這種力量能使我們不得不服從於它。

這個存在究竟是什麼東西呢?答案是“社會”。社會就像是一個巨大的有機體,而人類就是它的細胞。作為社會的細胞,我們被社會微妙地聯係在一起。社會這個巨大的有機體中存在著一些高度發達的分級係統,在這些係統的作用下,人人各司其職,自動服從組織紀律。為了維護集體的利益,有些人會毫不猶豫地犧牲小我,成就大我。

當然,社會與有機體並不能完全等同,畢竟它隻是一個粗略的比喻。需要說明的是,在這個比喻下,我們還要認清有機體和社會的區別:如果是一個真實的有機體,那麼在麵對那些不容變更的自然規律時,它唯一的表現就是絕對服從。但是對於社會來說就另當別論了。因為社會是由眾多自由的意誌組成的,它不需要絕對服從於某些自然的規律。

眾多的自由意誌共同組成了社會這個巨大的有機體,而對於自由意誌本身來說,他們也會以有機體的形式作為自己的外衣。嚴格來說,社會隻是一個仿真程度未知的偽機體。自然法則對萬物所發揮的作用,在社會中以習慣的力量呈現出來。對於我們來說,社會就像是一個根深蒂固的習慣所形成的係統,其中的習慣始終順應著群體生活的需要。

社會中的習慣大致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命令性的習慣,另一類是服從性的習慣。需要說明的是,就整個社會而言,服從性的習慣要遠多於命令性的習慣。服從性的習慣要求我們服從社會授權的某個人,或者服從社會本身對人類所做的要求。不管它要求我們服從什麼,它都屬於一種客觀的命令。服從性的習慣對我們作用的渠道比較特別,我們不會在表麵上聽從它的意願,而是會在意誌方麵受到它的壓迫。這是一種從內而外顯現的力量。事實上,如果我們足夠冷酷,我們本可以完全規避它,但是,它本身似乎有某種神奇的魔力,我們會被它的魅力所吸引,並對它產生濃厚的興趣,以至於願意主動去親近它、趨向它。這種自主的運動就像是鍾擺始終趨向於中垂線來回運動一樣。社會秩序一旦被外力所打亂,我們就需要竭盡全力去恢複它。有序的社會已經成為我們的習慣,對於這樣的所有習慣,我們都會產生一種義務感。

任何一種有形的力量,都無法與義務這種無形的力量相比擬。如果非要將它與其他力量相比較的話,可以說它的力量是一個巨大的特定量值,這個量值之大遠遠超出人的想象,任何其他量值與之相比都可以忽略不計。如果站在數學家的角度來說,它完全可以被歸於另一個數階。因為隻有兩個相差極大的量值才能這樣為其歸類。社會義務就是這樣,它是無形力量的代表。社會義務所帶來的壓力與其他習慣所產生的壓力之間相差甚遠,這種程度的差距已經上升到性質的差異。

義務不僅來自於外部,同時也可以來自於內部。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我們是屬於社會的,但同時也是屬於自己的。一個人潛入自我意識中越深,其所散發的獨特個性便會越明顯。正是因為我們潛入自我意識的深淺不同,所以人們才會具有那麼多與眾不同的個性。然而,獨特的個性並沒有使人與人之間的距離越來越遠,因為一直以來,人與人之間都保持著足夠的交流。兩個陌生人之間會產生一種紀律,在這種紀律的作用下,萍水相逢的人之間也可以建立起相互依賴的關係。社會中的每一位成員都可以以這種關係為紐帶,緊密地團結在一起。

從表麵來看,義務是人際交往中的一種無形的約束,這種約束首先作用的是我們自身。在這個複雜的社會,為了撇開個體義務,不惜對純粹社會性的道德予以指責,這種做法顯然是錯誤的,它不符合社會對個體的要求。我們在社會上一般處於兩種狀態之中,一是處於對他人的義務狀態,二是處於對自己的義務狀態。前一種狀態是從理論上來說的,而後一種狀態則是從實際上來講的。

我們為什麼要培養社會責任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就應探尋培養社會責任的本質是什麼。我認為培養社會責任的本質是為了培養社會自我。任何人的自我至少可以分成兩個,一個是就單個生命而言的,我們稱之為“個體自我”;另一個是就群體而言的,我們稱之為“社會自我”。個體自我需要服從於社會自我,而社會自我需要高於個體自我,隻有這樣,我們的社會才能趨於穩定,變得更加和諧。

隻要我們還生活在社會之中,我們每個人身上都會存在這樣一種社會自我。無論我們身處於社會的哪個角落,我們都不必刻意去尋覓這種自我;而隻要這種社會自我存在於我們身上,我們就能按照這種自我行事。我們會在社會自我的帶領下,毫不猶豫地履行我們的社會責任,即使可能觸及自身的利益,也不會有絲毫怨言。

每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每個社會自我同樣也是獨一無二的。人們擁有社會自我,這是一個毋庸置疑的事實。社會自我在每個人身上體現的程度是不同的。我們無法拋開社會自我而獨立存在。因為我們自身並沒有拋棄這種自我的意象,同時我們的意識也十分清楚這一點:我們在社會上生存所需的絕大部分力量都來源於這個自我。由於社會生活對人們持續提出了這樣那樣的要求,所以我們才會緊盯著一個既定的目標,不斷努力,持續追求,確保自身行動能夠取得最大利益。這種最大化利益的追求,不僅對個體有益,對社會同樣是有益的。

即使我們想要與社會自我分離,我們也無從與之分離。因為我們的記憶和想象全部有賴於社會生活對我們產生的影響。我們的語言就像是架設在社會靈魂之間的橋梁,即使橋梁的一頭沒有其他的靈魂,我們自身也不會停止思考,我們還可以自言自語,或通過心靈的語言與自身對話。

或許有人認為,我們一直在以反常或病態的現象為研究對象,但是我要說明的是,即便確實如此,這些研究也都暗示著這樣一個真理:個體成員與群體成員之間存在著某種無形的聯係。如果需要一個比喻的話,那麼這種聯係就像是蜂房中的蜜蜂與蜂房的聯係一樣。這種聯係決定了這樣的事實:如果一群蜜蜂長時間離開蜂房而不轉投其他蜂群的話,它們最終都會被餓死。如果將類似的情景應用到人與社會身上,又會產生怎樣的結果呢?可以想象,一個人如果脫離了我們的社會,或者不能盡情參與到各種社會活動之中,那麼他會表現得多麼“失魂落魄”。由此我們聯想到蜜蜂脫離蜂房的情景,兩者的結果幾乎沒有區別。

我們不妨以一個更加直觀的例子來說明這一點。如果一個人被長期單獨地監禁起來,與社會不產生任何接觸,那麼他最終的結果亦十分明顯:按照正常的邏輯,他將出現典型的心理異常或心靈疾病。對於此種結果,我認為人們有必要站在心理學的角度對此類現象進行深入研究,因為這種研究是極富意義和價值的。

然而,這樣做似乎還不夠,因為它還無法充分顯示一門科學的前景究竟如何。而要真正達到這一點,就必須擁有一套完善的解剖和分析其研究對象的方法。如果我們在解剖一個待研究的對象時,恰巧可以將手術刀劃入它的天然縫隙中,那麼刀子是如何劃破其身體的以及需要劃多少下才能劃破其身體,這些問題其實都不重要。

我們在解剖研究對象時,要想獲得一種簡單明晰的整體概念,就需要將研究對象盡可能地分割成多個單位小塊,這種做法可以幫助我們了解更加具體的細節,使我們深入分析其內部的各種元素。而實際上,我們的心理學家並沒有按照這種方法去分析和研究心理學,因為他們並不認為這是一種富有意義的工作。心理學家或許明白人們普遍都具備感知、詮釋和理解等特定的能力,但是他們卻沒有意識到這些機製是因人而異的。此外,他們也沒有意識到這些機製的作用效果也會受到另外一些情況的影響,比如受到個體的智慧與社會環境是否契合、是否互利共存等因素的影響。

麵對不同的事物,我們會產生不同的感覺。在這裏,人類的這種特性將各種感覺和共同感覺聯係了起來。人們通過日常交際中積累的經驗漸漸形成了這種常識。所以日常交際與這些常識是緊密相關的。這就說明共同感覺是從個體感覺中產生的,同時它又會被應用到個體感覺中去。即使是一流的數學家、物理學家或者是心理學家,他們也可能會誤解他人的行為。同時,我們也無法保證他們一定可以控製自己的行為,更無法保證他們可以適應所有的社會環境。盡管他們在某個方麵可能學識出眾、能力驚人,但他們同樣可能會缺乏共同感覺。

有人認為個體責任這一概念理解起來十分簡單,但在我看來,它遠沒有我們想象得那樣簡單。我認為它是一種對個體行為的抽象表達。現實生活中的人們往往認為個體行為與群體行為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原因在於它們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相互分離的。人們普遍認為個體行為具有獨立性,而群體成員之間則表現出明顯的一體性和團結性。隨著人類的發展,群體生活的優越性逐漸顯露,它可以為個體發展提供有利的條件和保障。所以人們也更趨向於這種生活。人們在剛開始形成群體生活時,每一個群體人員通常都會認為如果某個成員犯了錯誤,那麼就需要集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特別是對性質嚴重的事件更是如此。道德上所犯的罪行就相當於有形的物質罪行一樣,它會在群體成員之間不斷擴展,直至滲透、汙染整個社會群體。因此,如果個體出現錯誤,群體就會被牽連。即使社會上出現某種懲罰性的力量,這種力量也會作用在群體之上,而不會針對性地打擊某個罪惡的源頭。到了近代,這種現象得以轉變,正義開始針對單個罪犯加以製裁。於是,人們逐漸又形成了另一種新的認知一個人之所以會在即將犯罪之時懸崖勒馬,是因為他害怕承擔整個社會的責任和懲罰。

一般來說,個體與社會關係的失常是導致人們產生道德苦惱的根本原因。要明白這一點,我們不妨對罪犯內心的悔恨感進行剖析。一個人如果犯下了某些罪行,他很可能在犯罪之前就已經想好了一套巧妙的防備措施。為了掩蓋犯罪事實,防止自身罪行暴露,罪犯會不斷強化和更新這些防備措施。但是,無論罪犯的措施做得多麼天衣無縫,他仍會時刻擔心和害怕。他會反複思索犯罪的細節,唯恐在案發現場留下什麼重要的線索。

這種做法表麵看起來是罪犯為逃避懲罰而采取的措施,而實際上我們也可以認為,那隻是他意在抹掉過去的證據。既然要抹掉證據,那麼罪犯就要想方設法將自己的罪行偽裝成什麼都沒有發生的樣子。對於一件事情,如果所有人都不知道它的存在,那麼人們就會通過主觀判斷認定其並不存在。罪犯全力掩蓋一切犯罪的跡象,就是想要讓自己的罪行變得不存在,或者從別人那裏擦除自己犯罪的事實。

罪犯對自己所犯的罪行十分清楚,他會在潛意識中認為社會正在驅逐他;然而,罪犯又想維持自己在社會中原有的位置,所以他才會試圖抹去自己的犯罪痕跡。一個人在未犯罪之前,那個原來的他依然是社會尊重的對象,但是現在的他並非是原來的他,所以此時的社會自然就不會對現在的他表示尊重。

罪犯非常清楚自己的處境,他會產生前所未有的孤立感。即使罪犯置身於某一個與世隔絕的荒島,他的孤立感也不會比當前的感覺更為強烈。這是因為,如果他真的置身於荒島,他心中的社會依然可以作為一種精神形象守護著他。但是他擔心一旦他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不僅會在物質上被社會隔絕,在精神上也會被社會拋棄。那麼,罪犯如何才能重新恢複自己在社會中的位置呢?答案是他必須向社會坦白自己的罪行。當罪犯受到相應的懲罰時,他就能使真正的自己與社會對話。一個真正改過自新的人會重新被社會接納,他會重新融入群體生活之中,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他必須承受他人發出的譴責。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如果這個改過自新的人真能重新融入社會群體,那麼他也會受到自己內心的譴責。

幸運的是,這種責罰不會是無窮無盡的,他總會有免於責罰的一天,也總會有被社會原諒的那一天。最重要的是,他身上好的那一部分可能會使他免於責罰。正是因為這種力量的存在,一些罪犯才會心甘情願去自首。實際上,我們也可以將這種自首理解為犯錯的人對朋友的懺悔。對於一些人來說,這種自我糾正的行為可以重新將一個做錯事的人與社會聯係起來,或許無論通過怎樣的努力,這個人都無法回到自己原來的社會位置,但至少他可以依附在社會的周圍,而不至於完全被社會隔絕,或者完全與社會對立。

對大多數人來說,履行義務是一件不需要過多思考的事情。我們似乎天生就有履行義務的認知。假設我們在履行義務之前,總是要在腦中喚醒義務這一概念,然後再去思考其中應該具有的規範,那麼履行義務就會變成一件相當麻煩的事情。而事實上人們並不願意做麻煩的事情。那麼關於履行義務的現實情況又是怎樣的呢?生活中人們往往隻會把履行義務看作是一種習慣。任何事情一旦成了人的習慣,就會變得簡單起來。習慣的力量是巨大的,它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持事物的正常狀態,我們隻要習慣地去履行那些應盡的義務,這樣既能盡到自己的社會責任,又能滿足社會對我們的期望。

另外,我們對社會的義務已經變得足夠簡化。這是因為社會與我們之間的媒介在發揮作用。這些媒介包括家庭、工作單位、社區、學校等等。我們可以將這些媒介統稱為團體,因為團體可以完美地融入社會之中,而我們可以輕易地融入集體之中,所以我們隻需要履行對團體的義務就能間接地履行對社會的義務,同樣我們對團體負責任也就相當於對社會負責任。

對個體來說,如果社會是圓周的話,那麼該個體就是圓心。從圓心到圓周是一層層的同心圓,而這些同心圓就相當於個體所屬的各層團體,從圓心到圓周,同心圓不斷變大,個體所背負的義務也不斷增加,直至達到所有的義務總和為止。隨著義務在數量上的增加,義務的質量也會不斷提高。相應地,義務本身也會越來越複雜,越來越具體,越來越容易被人所接受。

當義務變得極其具體時,它就會構成一種傾向,這種傾向會促使我們找準自己在社會中的位置並扮演好自己的社會角色。這種傾向會逐漸形成一種習慣,我們會自然而然地接受它。隻要順著這種傾向走下去,我們在履行任何義務時都會變得不假思索,因為它已經成了一種不需要言明就會自然去做的事情。假如我們沒有順應這種傾向,那麼它就會發揮出一種名為習慣的巨大力量,從而驅使我們不得不順應於它。

我們會自然地接受並履行我們的義務,但同時我們也會對所有的義務產生抗拒。為了避免這種抗拒心理的產生,我們最好提前預見並作好準備。我們經常會認為爭取做一個模範公民、模範學生、模範丈夫等一係列社會正麵人物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是,我們也必須認清要成為他們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們需要付出極大的努力,才能成為人們心中的模範和表率。所以我們不能用那種理所當然的心理來麻醉我們積極上進的心。通過一些必要的努力,比如消除兒童身上與生俱來的任性;接受教育,學習知識;摒棄不良習慣等,我們就可以變得越來越優秀,而優秀是作為模範和表率必備的要素之一。

另外,我們還需要明白,人們不需要考慮義務的含義,也不需要了解履行義務的規則,就能繼承所有的義務。這種自然的事情就像是騎手隻要坐在馬背上,就能被馬馱著前進一樣。但是,在此之前,騎手必須坐入馬鞍才能安心前進。這也就是說,義務不可能自動履行,責任也不能自動被我們承擔。將履行義務視作習慣無可厚非,但要真正履行義務,就需要我們擺脫對義務的抗拒,啟動履行義務這一良好的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