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國有資產流失的另類觀察(2 / 3)

由於製度初創,經營者持股一般是職工的1.5倍,沒有過分懸殊的股本結構,體現對資產擁有的公平性。改製的資產含金量很高,縣城商業部門的評估全是負資產,而供銷係統卻全是贏利資產,它們處於同一條街上,前者地段比後者人氣更盛,低評在比較中凸顯,職工是改製的受益者。

商業部門的一家服務公司,經營者明確資產的優質性,在人股的最後時點上,以突襲的方式打入股金,是員工的200倍,占總股本的56%,成為控股人。國家體改委《指導意見》規定股份不可過分懸殊,此公司經營者股本數量越軌,占有大量的低評資產,擠出職工的利益,是全縣首例民有資產向內部人的流失。

股份合作製運行15個月,1998年8月實施股份集中的二次改製,力求提高效率,避免新的大鍋飯,經營者憑借權力,設置障礙,辭退職工,按原價甚至更低價收購股份。初次改製通過低評的方式讓利,二次改製職工失利,利益集中到經營者,地方企業改製出現普遍的民有向私有流失。

未納入一次改製的企業直接進入股權集中階段,股份合作製的形式猶在,職工人人持股,但比例有限,控股權由經營者掌握。這部分企業資產評估的時間早於1998年8月,按股份合作製原則進行,低評的資產由職工均分,二次改製股權集中,政策前後脫節,職工的權益直接進入經營者手中,製度設計的不連貫,造成民有向私有的流失。

一種職工沒有領到改製安置費,而是按《勞動法》規定的補償費,安置費按工齡每年500元計算,補償費1年1個月的工資,200元左右,不超過12個月。另一種職工從外單位調入,隻按調入後的工齡計發安置費。檔案資料顯示,企業按改製安置費與調入前後全部工齡上報,申請返回土地出讓金,支付職工的安置費。縣規定,改製企業為負資產的,土地評估價的60%部分,可以衝抵負資產,40%部分上繳土管局,職工安置資金不足,可以返回。以上兩種職工理應得到土地出讓金返回的全額安置,實際上隻占一部分,其餘份額被轉移,又是一種民有向私有的流失。

下崗人普遍懷疑經營者的控股資金來源,他們通過信貸入賬,驗資完畢後歸還貸款。改製時,個人資本的擁有量十分有限,控股實力不具備,為提高經營效率,發展社會生產,使用變通手段未嚐不可。但改製企業在低評的條件下,資產的實際價值並不低,歸全體職工均衡分配,經營者控股擠占職工利益,是民有資產向私有資產流失的關鍵所在。

下崗人對改製的本質理解不透徹,對股份合作製的產權不能定性,忽視它的階段性過渡,隻見最終經營者控股的私企。將改製縮略成國有到私有的直接轉變,甚至將二次改製未完成的個別股份合作製企業說成是國有企業。認識存在誤區,形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社會流行語。下崗人經濟利益喪失的同時,還有敏感性的缺失,也折射社會對他們保護的缺失,造成社會公平的損害。

3 終極目標的選擇

股份合作製的設計貫穿以民為本的精髓,職工是獲益者,對改製引起的身份轉換沒有過多的情緒化表現,實際上是支持改製。第二次改製追求效率,沒有兼顧公平,職工缺乏製度保障,喪失改製賦予的權益,不再有第一次的認同。改製應當始終堅持民有的原則,所有的政策都要公布,企業信息透明可知。深化改製要有連續性,不可偏頗,立足公平。社會生產越發展,民有的份額應越大,這是我們的起點,也是終點。

有關企業改製的運作,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一係列文件,有政策可依,但在操辦過程中執行者沒有公布,職工通過不斷上訪才探知一些政策信息,以此來爭取自己的權益。改製的設計者顧全大局,力求社會穩定,不能不考慮職工利益,依照第一次改製的政策實施,職工的權益得到保障。如果將這些政策全部向職工亮相,改製受到監督,實施過程的問題會更少。職工有武器保護自己,不會輕易放棄改製帶來的優惠,對政府會更加信任。

改製過程中沒有公布資產評估,“核銷”、“提留”、“剝離”無從知曉。“核銷”也有讓利於職工的成分,職工心中無底,在股權集中時不知不覺地交出優惠部分。“提留”資產用於安置職工,職工不知,有些人下崗時沒有獲得分文的補償,卻提不出這種索求。“剝離”為減輕企業的負擔而設,由企業代管,產權仍然屬於國有。如果所有者監督不力,這部分資產最容易被侵蝕,形成真正的國有資產流失。改製關係到每位職工的利益,要有充分的陽光性,資產評估透明,防止民有資產被經營者暗中占有。剝離的資產更應公開,每年公布一次,表明去留。可以通過社區張貼和網上公布兩種形式,接受原企業職工的監督,還應公布谘詢電話號碼,開通質疑線路,明白無誤地有個說法,確保國資存量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