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軍屯是衛所兵製的一項重要內容。
明朝開國以後,朱元璋把軍隊區分為二個部分:一部分守禦操練,稱操守旗軍,是戰鬥部隊;一部分下屯耕種,稱屯種旗軍,是生產部隊。
操守與下屯的比例,據《大明會典》稱:“軍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則例。”
比例區分的原則,主要在"地方緩衝",簡要說來,就是以邊地與腹裏為別,《明史·食貨誌》所說“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就是一般通例。
明初軍衛人數記載不一,《明史·兵製二》謂,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十七個,內外衛三百二十九個,直屬都司的千戶所六十五個,以每衛五千六百人、每千戶所一千一百二十人計,全國當有官軍一百九十一點五萬人。
它提供“其後”的一個數字,謂內外衛四百九十三個,為二百七十六萬人,這個“其後”大約指永樂年間的編製。
參考其他方麵的記載,大約洪武、永樂年間官軍總數在兩百萬人上下。
如果以兩百萬旗軍的百分之七十下屯計,則明初屯卒當不下一百四十萬。
每下屯旗軍一名,國家撥給分地一份。
軍屯分地畝數各衛所懸殊不一。
《明會典》稱:“每軍種田五十畝為一分。又或百畝,或七十畝,或三十畝,或二十畝不等。”
可供分配土地的多少,土地的肥瘠、水利等耕作條件的好壞,都是製約因素。
如果把文獻記載加以排比,就可以發現,長江以北諸衛所,一般是每分五十畝,長江以南浙江、福建、江西等地多在三四十畝二三十畝不等,地處蘇州、杭州、嘉興等地的衛所,一般在十二至十五畝之間。
有明一代,重兵駐防在北方邊陲,所謂“九邊”地區,那裏土地相當空曠,靠內地給養接濟又十分困難,是屯田重點區,這裏分地在百畝或百畝以上的不占少數。
這樣南北省區截長補短,大約每分平均在五十畝之譜。
故而《明史·食貨誌》徑直說:“每軍受田五十畝為一分”。
這樣洪武、永樂間一百四十萬萬屯軍屯墾麵積估計在七十萬頃上下。
除去分配荒閑國有土地之外,耕牛、農具、種子也由政府供給。
起初由工部屯田司撥發,而後大多由地方政府解決。
不過都不是無償的,要在以後收獲中扣還。
耕牛倒死要賠償,屯卒老疾戶絕,牛具與屯地要一起還官。
明代士兵是專門充當軍役的人戶,單獨編入軍籍,世代相襲。
凡被編入軍籍的軍戶,至少有一丁作正軍前往衛所,還要有一餘丁隨行,以輔佐正軍,供給軍裝。
為防止軍士逃亡,也為了保障軍丁的再生產,還強迫他們攜帶妻室前往。
所以說是強迫,因為軍人服役條件很苦,至少是南北互易服役地點,南人北向酷寒,北人南去瘴癘,就使他們視若畏途。
在編入軍戶的人中,有一部分叫“謫發”,即以罪充軍。
軍人與罪犯同科,可見軍人軍戶地位之低,遭遇之苦。
總之,明代衛所兵製,不是單丁服役,而是以戶為單位。
就下屯旗軍說,家庭也是軍屯的生產單位。
國家向屯軍征收的農產品叫屯田子粒,也叫屯糧。
屯糧的繳納,在洪武時尚未形成製度。
永樂皇帝即位以後定製,每屯田一分,納正糧十二石,餘糧十二石(糧食標準是米,其他品種要折算成米)。
正糧聽本軍支用,餘糧供作本衛官軍俸餉。
這十二石餘糧可以看作是官租,大約是五成取息的設想。
因為這個租息過重,實際很難達到,洪熙元年規定,免餘糧一半,隻納六石,共納正餘糧十八石。
這個時候,正糧和餘糧一樣,都要繳入衛所糧倉,而後再按月支放。
正統二年詔令“正糧免上倉,隻征餘糧六石”,這樣,每分屯地納租米六石就成為一種穩定製度。
屯丁在形式上也由國家農奴變成國家佃農。
洪武、永樂年間是軍屯的鼎盛時期。
一百四十萬人戶下屯,七十萬頃土地被墾種,在足食足兵方麵確實取得了相當成績。
《明實錄》中保存了永樂元年至正德十五年一百多年間完整的屯糧征收數字。
永樂元年即頒布正餘糧各十二石的第一個收獲年,屯田子粒達兩千三百四十五萬零七百九十九石,占本年農業田賦夏稅秋糧總額三千一百二十九萬九千七百零四石的百分之七十五,即使以子粒的一半十二石餘糧部分作租額計算,屯田租稅仍占全國稅糧的百分之三十七點五。
以二百萬軍隊計,每個士卒平均占有糧食十一點七石,約略達到了每年月糧一石的自給標準。
這是軍屯在解決軍餉和支持國家財政方麵所取得的最大成績,自然也不難看出屯軍所承受的盤剝之苦。
因此,第二年,屯糧就隻征收了一千二百七十六萬零三百石,幾乎下跌了一半。
以後雖有反複和回升,但自永樂十五年起,就再也不曾超過一千萬石。
正統以後,隻征餘糧六石,作為田租的子粒,就基本維持在二三百萬石。
屯糧的遞減,從一個方麵反映了屯政的由盛到衰。
屯田麵積的失額是屯政廢弛的另一個重要標誌。
七十萬頃屯田在永樂末宣德初已嚴重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