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還在彩頁中編入“藝苑佳作”二十四幅。其中美術作品九幅,攝影作品六幅,木雕兩幅,書法作品七幅。作品內容均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積極的社會意義,濃鬱的生活氣息,成為新縣誌的又一亮點,大大增強了縣誌的可讀性,不排除也增加了“賣點”,入選作者爭相獲得,未入選的文學藝術愛好者也想“錦繡文章借一觀”。全國魯迅文學獎獲得者陳應鬆等縣內外眾多知名作家多次讚賞此舉,並認為是“為公安作了一件大好事”。
用準概念
用準概念是一般文字工作者必須注意的問題,似乎無須重提。但我在總編這部縣誌過程中,覺得還有重提的必要。
一是涉及國家大政方針方麵的概念。比如一九九三年以前,國家辦的企業稱為“國營企業”,是年三月,中央出台了關於國營企業改革的文件,改稱“國有企業”。國營,產權既為國家所有,又隻能由國家經營;國有,產權屬國家所有,集體、個人均可經營。這一字之變,改變了國家的大政方針,全國進行企業改革。這裏麵除了文字概念,還有時間概念。作為縣誌,如不交代清楚,又如何體現國家政策在一個縣的貫徹落實情況呢?
二是涉及機構性質方麵的概念。在總編政協卷時,我發現有這樣的句子——“政協常委召開會議××次”。政協常委怎能召開會議,它不是常設機構,也不是召開會議的組織機構,政協常委會隻能由縣政協組織召開。同樣,也不能說縣委常委召開會議,而隻能是縣委召開常委會(中央也是政治局召開常委會)。
政法篇是叫政法篇還是叫司法篇,確有爭議。但我認為隻能叫政法篇,不能叫司法篇。因為“政法”這一概念可以涵蓋“司法”內容,“司法”卻不能涵蓋“政法”內容(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並不隻是全國司法工作會議)。我們所記述的政法篇,包括政法委、綜治委、公、檢、法、司六家工作情況。這裏的政法是政策和法律的合稱,含有行政行為,當然,其他很多國家統稱司法,而我們是中國啊!司法是擁有司法權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和人民法院按照訴訟程序應用法律規範處理案件的活動,不含行政行為。
三是“表彰”一詞之後不能用“為……”這樣的介詞結構(但可以用“在……”這樣的介詞結構)。如“一九九六年,公安縣被省政府表彰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合格縣”一語,從表意上講,應該如此表述:一九九六年,公安縣被省政府評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合格縣。或者如此:一九九六年,公安縣被評為全省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合格縣,受到省政府表彰。因為“合格縣”是通過評比產生的,是一種評比活動,而表彰隻是對評比產生的合格單位進行表彰。從語法結構上講,也似乎未曾見過“表彰為……”這種語法結構。
四是年份的連用省略“年”字的問題。如“一九九四年、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先後舉辦三期鄉鎮中小學教師培訓班”一語中應省略前兩個“年”字,即“一九九四、一九九八、一九九九年……”
總之,編修縣誌首先必須熟悉全縣各方麵各部門的工作,否則無法動手修誌。因為早已不是司馬遷那個可以“成一家之言”的時代了。同時,還必須具備厚實的知識積累和良好的文字基本功。比如計量單位在表格中用符號表示,在行文中用漢語表述這樣看似簡單的問題,如果平時沒有掌握,等到編修時還要去查找資料,可能不知道去查什麼資料。
文章到此,本可結束,但還想說一點辛酸。一部縣誌,三十二卷,加上前言後語,洋洋百萬言,從重新搜集資料到編成書稿,一年時間,已經夠緊了。作為總編,每卷的修改少則四五遍,多則七八遍(我現在還保存有少量修改稿),文字部分八十萬字,平均每卷隻算修改五遍,也有四百萬字。每天上四次班,早晨、上午、下午、晚上。由不用戴眼鏡到必須戴眼鏡,由沒有胃病到弄出胃病,作為縣誌辦“編外人”,真實的感覺是這部縣誌絕非“滿紙荒唐言”,就我個人來講,確有“一把辛酸淚”。此部縣誌的編纂成功,首先是十年來所有參與者集體智慧的結晶,省、市地方誌辦公室領導、專家的指導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如前所說,個人所言,隻是心得與感悟而已。
(此文原載《湖北方誌》2010年第5期,此部縣誌獲荊州市第六屆優秀社科成果三等獎,全市地方誌首次獲此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