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如果資源產權的初始安排就能夠保證最優配置,則產權交易就沒有必要了。但一般而言,這種情況是極少存在的,也就是說,資源產權必須不斷地易手或轉手,經常流動起來,即調整產權安排才可能不斷地使權利安排適應於最優配置的要求。在斯氏描述的“科斯定理”中,由於市場交易費用為零,使權利的初始安排向新的安排(即人們交易產權)轉變變得沒有阻力和代價,如此即使初始安排對於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來說是不合理的,但市場機製也會自動地無代價地改變這種初始安排,把資源配置到需要的領域和最有用的人手中。產權經濟學認為,由於使用稀缺資源而發生的利益衝突,必須用這樣那樣的規則即產權製度來解決衝突。因此,交易的實質不是物品、服務的交易,而是一組權利的交易,由於在交易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交易費用,那麼由此產生的交易成本以及對產權的界定費用的大小將直接導致資源配置效率的高低。因此,隻要存在交易費用,產權製度就會對經濟效率產生影響。而且經濟學研究的就是如何通過界定、變更和安排產權的結構,降低或消除市場機製的運行費用,提高經濟效率,改善資源配置,加速技術進步,增加經濟福利,促進經濟增長。產權經濟學要處理和解決的也就是對利益環境的反應規則和經濟組織的行為規則,確定這些行為規則即通過產權製度來解決利益衝突,從而影響資源配置的效率,以至於經濟效率。這也是筆者所要關注並解決的一個問題,即如何通過對經營者人力資本產權製度安排的變更和規範,以達到影響其行為偏好,進而促進企業經濟效率的目的。對於產權理論,不同的經濟學家發表了見仁見智的觀點。
德姆塞茨(Demsertz,1967)可能是較早就產權概念等基本理論進行專門研究和闡述的經濟學家,他在《關於產權的理論》一書中指出,“產權是包括一個人或者其他人受損或受益的權利”。產權是社會的工具,其意義來自於這樣一個事實:在一個人與他人做交易時,產權有助於他形成那些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預期。它是對特定財產的完整權利,而非單項權利,是一組權利或一個權利體係的權利束,同時產權不是人與物的關係它不同於平常而言的所有權,是指由物的存在及關於它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係,產權安排確定了每個人相應於物時的行為規範,每個人都必須遵守他與其他人之間的相互關係,或承擔不遵守這種關係的成本或者說產權並非是無限製的,因為社會在賦予其成員以權利時,社會仍然限製了其活動的範圍和權利大小。即使我們對某項財產擁有所有權,但由於我們對所有權的占有、支配、使用造成了他人權利的受損,我們同樣要支付相應的成本。我們知道,“如果射擊的結果是驚飛了鄰居設法誘捕的野鴨,那麼,即使在我們自己的土地上也不應射擊”(Coase,1960)。這也就是強調了產權是被允許通過采取什麼方式、行為獲得利益的權利,在產權所有人遵守他與其他行為人之間的相互關係前提下,正如諾斯所說:產權本質上是排他性的權利,這意味著兩個行為人不能同時擁有控製同一事物的權利,誰擁有產權,他人就允許他以某種方式行事。富魯布頓和佩傑威齊通過對產權理論文獻的總結概括指出,社會中盛行的產權製度可描述為界定每個經濟主體在稀缺資源利用方麵地位的一組經濟和社會關係由此可見,產權其實是一種行為權。對於任何一個產權製度來說,完備的產權總是以複數名詞(PropertyRights)出現,它允許個人:在權力所允許的範圍內以各種方式占有、支配和使用權利,即使用權;在不損害他人的情況下可以享受從權利使用中所獲取的各種利益,即收益權;以及在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需承擔的支付賠償和成本支付,即受責權。
產權理論認為,產權安排的重要性來自於合同的不完全性和信息的不完備性,原因在於人們不可能事先預料到未來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或者,即使預料到,也會由於證實和監督成本過高而無法一一詳盡。正是由於不確定性的存在,才產生了所有權問題,或者說所謂的“剩餘控製權”,即誰對預料之外的情況擁有“最後”的控製權。剩餘控製權的重要性在於當存在關係性投資導致的“套牢”問題時,它影響當事人事後討價還價的地位,從而影響事前的投資決策。產權理論研究的重點正是通過如何界定和安排產權的結構來有效處理經濟學中的“套牢”問題,以降低市場機製的運行費用,提高經濟效率,改善資源配置,從而有效地提高經濟增長。歸根到底,產權經濟學分析的是在一定的信息結構條件下的交換環境中,如何用產權製度來確定相應的激勵機製,以解決人們麵對稀缺資源的交換所產生的各種利益衝突,從而影響企業的生產效率,進而影響經濟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