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和開庭審理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1在法定期限內,分別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答辯狀副本;2通知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3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合議庭組成人員;4審查有關的訴訟材料,了解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應當適用的有關法律以及有關專業知識;5調查收集應當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6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托鑒定的,進行勘驗或者委托有關部門鑒定;7案情比較複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8其他必要的準備工作。合議庭成員和獨任審判員開庭前不得單獨接觸一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庭前準備都是必須要做的工作。需要委托代理人的也應及時聘請,以保證做好庭前準備的時間。庭前準備工作主要有:
1全麵搜集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說,當事人主張權利義務關係成立者,應當就權利義務關係成立的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該當事人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足以證明此權利義務關係成立時,就完成了舉證責任;主張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消滅者,應就權利義務的變更或消滅的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而對於妨礙權利義務關係變更或消滅的事實由對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例如原告認為被告侵權給他造成了損害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損失,這就需要對實體法上所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構成的四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以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被告行為的違法性,被告的過錯以及損害事實與被告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簡單的說,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擔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搜集有關證據是十分重要的一項工作。①搜集證據的範圍因案件的性質不同而不同。離婚案件要圍繞著婚前基礎、婚後感情、夫妻關係現狀以及離婚的理由等幾個方麵來搜集證據。繼承糾紛要圍繞著被繼承人什麼時間死亡、生前有無遺囑、遺囑的效力如何、有何遺產、產權的歸屬是否明確等問題來搜集證據。適用法定繼承的,還要了解誰有繼承權,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義務的情況,以及有無應多分、少分、不分的情況等;適用再繼承的,要從搞清各方麵的關係等方麵進行調查。房產糾紛,要注意收集有關爭執房產的來源、房產的歸屬等方麵的證據,合同糾紛,要圍繞著合同的簽訂、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和地點、合同簽訂後雙方履行的情況及違約的原因等問題來搜集證據。如果合同無效,要查清造成無效的主要過錯方和因合同無效造成的具體損失。侵權糾紛要查明糾紛發生的地點、時間和原因,還應查明糾紛是怎麼發展的,各方損失是什麼,具體應承擔什麼責任。歸納起來,搜集證據的範圍包括:能證明起訴正確或答辯正確的證據;能證明對方的起訴或答辯的事實失真的證據;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②調查取證的方式,主要是靠當事人提供或代理人進行調查。如果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如果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遞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
2查看現場有些糾紛,當事人及代理律師應查看現場,如相鄰通行糾紛要通過查看現場,才能了解原通道使用情況和發生糾紛後的現狀,以及除通道以外,是否還有別的路可以通行;對於房屋、宅基地相鄰涉及到的不動產糾紛,也應查看現場,進行實地丈量;山林權屬涉及到界址糾紛,要查看現場;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涉及工程質量也要查看現場,才能全麵掌握情況。
3請求鑒定、勘驗有些案件涉及到有關業務技術方麵的問題,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委托有關部門給予鑒定、勘驗。比如因傷害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可以請求進行傷情鑒定,致殘的進行殘廢等級鑒定。如因產品質量發生糾紛,就有必要委托質量檢驗部門或質量監督部門給予鑒定。收集整理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政策及技術資料一般來說,一個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多個法律和多項政策。如工程建設合同糾紛,有的涉及到《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產品質量法》、《民法通則》以及各行業、各地區有關具體建築的定額、質量的監督管理等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認真熟悉和研究並注意收集,使用起來才能得心應手。根據案情需要,及時提出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請求①財產保全的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據此可以看出,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條件是:第一,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是確認、變更之訴,不能采取財產保全。第二,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將來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所謂“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出於惡意,如將爭執的標的物出賣、毀損、轉移、隱匿,或將自己的資財揮霍,或將資金抽走,或將自己的可動產帶出國外,而引起將來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行為。所謂由於“其他原因”,主要是指由於客觀原因,使爭議的財產不能保存,或者日久變質,而引起將來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第三,申請一方當事人有可能勝訴。具備上述條件,為了保證判決所確定的權利能夠實現,當事人或者代理律師要及時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提出財產保全時應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確定提出財產保全的時機。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既可以在起訴前,也可以在裁決之前的整個審理階段。當事人要注意選擇時機,如果時機選擇得不適當,就達不到申請財產保全的目的。比如,對在外地的不正當經營戶,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應和案件起訴或反訴同時進行,防止對方接到訴狀後轉移財產。對於在訴訟中發現對方已在異地多處法院進行著訴訟因而有可能轉移財產和財產有限情況,要搶先提出財產保全申請,防止將來的判決書無法執行。第二,確定財產保全的範圍。財產保全的目的,在於保證判決能順利執行,因此,財產保全的範圍隻能限於訴訟請求範圍之內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超過訴訟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無關的財物都不得實施保全措施。因此,申請財產保全要嚴格核實保全範圍,防止出現因超出範圍而可能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第三,製作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的內容,要寫明申請方和被申請方的基本情況及被申請方的財產所在地,如果是申請凍結賬號的,要注明具體的開戶行和賬號。請求的具體內容要寫明根據、範圍、方式及有無擔保單位、是否情況緊急。例文財產保全申請書申請方原告××公司,現住×市×街×號。被申請方被告××公司,現住×市×街×號,開戶行×市×區×銀行,賬號××××××××××申請方為了保證訴被申請方拖欠貨款一案的判決得以順利執行,鑒於被申請方有轉移財產的可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之規定,特提出如下請求:1請求凍結被申請方在×銀行的存款××萬元。2如果銀行存款不足××萬元,請求查封在×地的不足存款部分的財產。申請方願意對此提供擔保,保證人係××公司詳看擔保合同。申請方××公司蓋章19××年×月×日×時第四,移送申請書。寫好申請書後,移送法院,在移送時,要再次再講明理由,出具有關證據,以便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②先予執行的申請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為了及時並切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采取的有力措施。《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第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第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上述案件應符合兩個條件:第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第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申請先予執行應遞交書麵申請書。先予執行的申請書格式和財產保全申請書格式相似。不同之處是前者在具體內容上要寫明申請先予執行的具體理由和先予執行的具體款項或特定物。例文先予執行申請書申請人原告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被申請人被告姓名、性別、年齡、地址。申請人訴被申請人給予贍養費一案,尚未審結,現申請人無錢買糧食,患病無錢治療,生活無法維持。為了申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特申請讓被申請人一次性給付贍養費××元整。請法院依法裁決。,5申請人×××,419××年×月×日
6擬寫法庭發言提綱或代理詞
7庭前調解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這就說明了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凡是能夠調解的,在訴訟的任何階段都應該進行調解的原則。用調解的方式解決民事糾紛,效果更好。
法庭調查法庭審理開始,審判員、陪審員入庭。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的姓名,接著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當事人如申請誰回避,應當說明理由。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麵形式申請他們回避。即: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同時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的回避。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申請審判人員回避時,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執行審理本案的職務,等待有關組織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書麵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以上開庭事宜結束後,宣判長宣布開始法庭調查,審理程序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1法庭調查的順序①由原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②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答辯狀,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反訴的,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③第三人陳述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④原告或者被告對第三人的陳述進行答辯。⑤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征求當事人意見。⑥原告出示證據,被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進行質證。⑦原、被告對第三人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⑧審判人員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發問,當事人可以互相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
2法庭調查階段的舉證、質證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審判實踐中認定事實采用的是“以證據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認定某一事實是否成立,主要看證明該事實成立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因此,在打民事官司時,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依法承擔舉證責任。在庭審調查時,案件的同一事實,除舉證責任倒置的外,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首先舉證,然後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另一方當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對這一事實可以認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再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凡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能夠當即認定的,應當當即認定;當即不能認定的,可以休庭合議後再予以認定。合議之後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鑒定、勘驗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後認定。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法庭調查階段,雙方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應抓住如下環節進行舉證、質證。①認真聽:就是要認真聽取庭審情況,側重聽審判人員對對方當事人的發問,從中了解對我方有利的事實是否澄清;聽對方當事人的陳述,了解對方應陳述的對我方有利的情節是否講明;聽證人證言之間有沒有矛盾,以便準確評論其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聽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和勘驗結果與證人證言、其他證據之間有無矛盾。了解鑒定結論和勘驗結果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聽對方代理人的發問,了解他對此案的代理意見。②仔細看:認真查看法庭出示的書證、物證和其他證據,注意辯別其真偽。例如查看合同,除了查看內容外,還要看有沒有其他補充協議,雙方提交的合同是否一致,有無增減內容和修改的痕跡等等。③巧設問:主要是向對方當事人發問,問證人發問和向鑒定人發問。向對方當事人發問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積極發問。目的是要通過發問使對方當事人陳述明顯對我方有利的事實,例如問“你們交貨時點了數嗎?”“質量是哪裏檢驗的?”等。另一種是消極發問,也稱防禦性發問。目的是要反駁對方的觀點或者為某個證據的使用打基礎。比如“某某證人與你有利害關係嗎?”“某某人當時在場嗎?”這就屬於防禦性發問。當然,發問時不一定都是直截了當,一針見血。有的問題還需要含蓄,甚至拐彎抹角,以使對方在不明白詢問的目的時,能如實回答你的問題。因此,發問要注意藝術性和策略性。向證人發問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向本方提請出庭作證的證人進行發問,目的是通過發問,讓他證實對我方有利的事實,一般這類發問屬於明知故問。第二種情況是對法庭傳來的和對方當事人提請法庭傳來的證人進行發問。對這類證人的發問,要注意策略,圍繞著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方麵進行。如有一宗產權糾紛,被告人提請其姨證明此房是自己籌款購買的,不是家庭共同財產。原告人的代理人當庭向其姨發問:“你多大年齡?”答:“68歲。”問:“您哪一年結的婚?”答:“1946年。”問:“你結婚後住在什麼地方,離你姐姐家有多遠?”答:“我結婚後住在婆家,離姐姐家400裏地。”問:“那你怎麼知道你姐姐1953年購房是你大外甥被告人出的資?”答:“我是後來聽說的。”這段發問就證明了其姨不是直接證人,她不能直接證明購房款的真正出處。對鑒定人發問,要注意圍繞鑒定人的資格、鑒定機關的效力、鑒定標準、鑒定結論的依據提出意見,並可以要求鑒定人對某一個方麵或幾個方麵的技術問題作出說明。④準確答。答主要是回答審判人員的發問和對方代理律師的發問。回答發問要重證據,不能不顧事實隨心所欲,信口開河。要實事求是,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但也不能一問三不知。應該全麵了解案情,有根有據地準確地回答,防止造成以後訴訟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