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民事案件的法庭辯論與刑事案件的法庭辯論,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庭辯論。刑事案件的法庭辯論是公訴人或自訴人、當事人和辨護人之間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各自意見開展的互相辯論,是以《刑法》、《刑事訴訟法》為依據的。而民事案件的法庭辯論是在平等主體之間原告、被告、第三人,以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等民事法律規範和《民事訴訟法》為依據開展的,是當事人圍繞爭議的焦點進行的辯論。進行法庭辯論的目的,在於使當事人就爭議的問題充分行使辯論權利,對經過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充分闡明自己的主張和論據,以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同時,審判人員在聽取雙方當事人以及第三人充分闡述自己的主張和論據之後,結合案件所有的材料、證據,對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解決案件提供必要條件。因此,雙方當事人必須是麵向法庭,服從審判人員的指揮,進行闡述和辯駁。審判人員必須公平地保障雙方的辯論權利,必要時,應加啟發、引導,使辯論集中在案件必須解決的問題上來。雙方當事人更不得濫用訴訟權利,無理狡辯,互相爭吵,甚至哄鬧滋事,否則法庭有權製止,或者按違反法庭紀律情節輕重,采取適當的強製措施。《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一款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①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②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③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④互相辯論。”當事人一方委托他的訴訟代理人發言完畢,審判人員仍應詢問本人有無補充陳述;如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都發言,代理人可緊接被代理人之後發言;如果有第三人參加訴訟,可在當事人發言之後發言。

1原告怎樣進行法庭辯論民事訴訟的原告,是指因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是訴訟的提起者。沒有原告的起訴,訴訟則不可能產生。因此,原告要使自己的起訴被人民法院所接受並予以支持,正確地進行法庭辯論是非常重要的。從總體上說,民事訴訟原告的法庭辯論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①運用證據材料,證明自己訴訟請求所依據事實的正確性。任何訴訟請求都是依據事實和法律而提出的,而事實又是適用法律的基礎。因此,原告在法庭辯論中,應當首先運用經法庭調查已經得到證明的證據材料,論證事實的確鑿性。並且,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因而原告必須學會運用證據說話。如原告提起合同糾紛訴訟的,應在法庭辯論中分析作為證據的合同主體資格證明、合同書、對方違約的有關材料以及由此給自己造成損失的有關材料等。通過分析有關證據材料,來證明自己起訴事實的客觀存在,從而使自己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準確、明白。②運用法律規定,分析雙方糾紛的性質和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在法庭辯論中,原告要運用與涉訟的民事糾紛相應的法律規定,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等,結合上述分析論證的案件事實,明確指出雙方當事人糾紛的性質以及被告一方的過錯,得出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結論。對於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或變更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也應依據事實,根據法律,提出合法的理由。③結合有關事實和法律規定,對於自己訴訟請求進行全麵、充分的論證。這一內容的法庭辯論應當簡潔、明了,即在全麵闡述事實和論證法律依據的基礎上,對自己的訴訟請求進行歸納總結,使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更加突出,便於人民法院接受。④對被告方在答辯和法庭調查中所提的事實和理由,有針對性地進行反駁,以證明自己請求的正當。⑤注意辯論方法。其一,原告方的辯論內容要係統,要明確自己的基本觀點,證據運用要完整。其二,由於原告是起訴者,所以在法庭辯論中要掌握主動,明確自己法庭辯論的方法和目的。其三,原告進行法庭辯論,主要是闡明自己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所以應以立論為主,駁論為輔。

2被告怎樣進行法庭辯論民事訴訟的被告,是指被稱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了民事爭議,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傳喚應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民事訴訟中,被告是被起訴者。所以,被告的法庭辯論,一般都是針對原告起訴的內容和法庭辯論中的發言而進行的,其特點主要是針對原告的起訴進行答辯。其法庭辯論的主要內容是:①運用證據,對原告起訴所列舉的事實進行辯論。民事訴訟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被告首先必須運用證據,對原告起訴所列的事實進行論證。如全部反駁或部分反駁原告起訴狀所列的事實,應當用與原告相反的證據材料,提出相反的事實依據,使原告起訴狀中所列的事實全部或部分喪失客觀基礎。但是,對於原告起訴狀所列事實中正確的,也應當實事求是地承認。②針對原告起訴狀中適用的法律依據進行辯論。被告在法庭辯論中,在分析原告起訴狀所列事實是否確實的基礎上,對原告起訴狀中適用的法律是否準確和適當進行辯論。並且要根據自己所主張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明確提出正確適用法律的意見。③從程序的角度,對原告起訴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辯論。如原告的起訴主體地位是否合格,所列的被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等。再如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經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而被受理的,被告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不該受理的理由。此外,對原告已喪失訴訟時效的起訴,被告也應依照事實,在法庭辯論中提出。④歸納辯論理由,明確提出被告的答辯主張。被告應在自己辯論理由的基礎上,明確提出原告起訴的理由是錯誤的,其訴訟請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進而提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和請求。總的說來,民事訴訟被告的法庭辯論,主要是采用反駁的方法,即在論證事實與理由的基礎上,論證原告訴訟請求的不合法與不合理,並用正麵論證的方法闡述自己的合法主張。此外,對於原告在訴訟中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被告也應在法庭辯論中作出相應的反應。

3第三人怎樣進行法庭辯論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兩類第三人的法庭辯論內容不完全一致。①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法庭辯論。由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認為有全部或部分獨立的請求權而提出訴訟請求參加訴訟的人。因此,這類第三人實際上是居於原告的地位,而將原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作為共同被告。所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法庭辯論,基本上可以參照原告的法庭辯論要求,但又應突出自己的特點:1以事實和證據證明自己對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標的享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在這裏,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以說明自己應當享有的民事權益。2根據事實和法律,對原告、被告在訴訟中的主張分別進行反駁。因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張,認為無論是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都將損害其民事權益。所以,必須針對原告、被告的訴訟請求和主張,從事實、法律以及訴訟請求的合法性等各個方麵,逐點進行反駁,從而使自己的主張明確、合法。3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自己獨立的訴訟請求。②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法庭辯論。由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參加到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的人。因此,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進行法庭辯訟,不能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樣,單獨提出訴訟請求,而是參加到原告或被告一方當事人中去,為其所支持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從事實、法律等方麵支持一方當事人的主張。但是,必須明確的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參加到當事人一方,但其在法庭辯論中的發言,實質上所維護的是自己的民事權益,而不是他人的民事權益。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可見民事案件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而且在法庭辯論終結後,還可以再進行調解,不僅在第一審程序中可以進行調解,在第二審、再審、簡易程序中也可以進行調解。在第一審開庭審理中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①當事人雙方發生民事糾紛的事實,經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中審閱有關的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對有關爭執的關鍵問題和雙方的是非,有了一定的認識,在開庭審理時,又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客觀上案件事實已經明確,是非已可分清,這都有利於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②法庭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向當事人明確是非,曉以利害,使他們對自己所作所為的法律後果,較前應有更清楚的認識,容易消除對立情緒,特別是在辯論終結以後,誰是誰非已十分清楚,雙方當事人的認識會有變化,審判人員應抓住時機、火候,主持和創造條件進行調解。但必須注意防止拖延時間,久調不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依法及時判決。

評議和宣判

1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當事人如不願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成員退庭轉入評議階段。合議庭評議時,首先,應審查當事人是否確實具備作為本案當事人的應有條件,爭執的事實是否查明,每一證據是否真實,解決案件的關鍵事實和證據已否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如認為有必要補充調查和辯論,應恢複開庭審理。否則,應即就已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的事實和證據以及全部訴訟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充分討論,得出認定案件事實真相的理由和根據,和應當適用的法律,以及訴訟費用由何方負擔的問題,作出全麵正確的結論。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製作筆錄,盡可能詳盡地記載評議的過程、內容和結論,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這對案件的上訴審或再審的審理,以及對受訴法院在總結審判工作的經驗教訓,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還須指出:重大、疑難的民事案件,雖然合議庭評議作出結論,但為了貫徹民主集中製,力求案件得到正確處理,應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合議庭評議完畢,合議庭成員離開評議室進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