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宣判人民法院將對所審理民事案件作出的裁判,向當事人、第三人、訴訟參與人以及旁聽群眾宣告,稱為宣判。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或依法不公開審理,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應公開進行。宣判可以當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合議庭在評議結束之前,應決定當庭或定期宣判。當庭宣判,可以隻宣告判決的主文,即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當庭宣判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並應在宣判後十日內發送判決書。不能當庭宣判的,由審判長宣布所定宣判期日,或宣布宣判期日另行通知。定期宣判,在宣判前,審判長應查對到庭的當事人、第三人,並應在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法律規定離婚案件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宣告判決後,可詢問到庭的當事人有何陳述,必要時,也可對判決內容作必要的解釋。當庭發現判決書中有失誤,應另作裁定補正。宣判應另作宣判筆錄,由到庭的當事人和宣判人員簽名。
3行政官司的審判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的原則是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在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時,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製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製定、發布的規章。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製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製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製定、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開庭審理的方式,即公開審理與不公開審理。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必須公開進行。公開審理有兩層含義:一是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二是對全社會公開。對當事人公開,即案件的審理必須在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對社會公開,是指開庭審理活動允許社會上與案件無關的群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報道。公開審理是貫徹公開審判原則的最主要的形式,除了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應當一律公開審理。但是,應當注意,公開審理並不意味著開庭過程的各個階段都必須公開。審判實踐中,合議庭評議必須秘密進行,不受公開原則的限製,是開庭過程中不能公開的訴訟階段。不公開審理,是公開審理原則的例外。是指開庭審理時,除了當事人和人民法院通知到底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外,不允許與本案無關的人參加,不允許群眾旁聽,不允許記者采訪報道。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實行不公開審理。這是保障國家社會公共安全,保護公民個人隱私權,以及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需要。實踐中,涉及未成年人和商業、技術秘密的案件,也應當不公開審理,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權益和商業、技術專有權。《行政訴訟法》規定了開庭審理的內容,沒有明確規定開庭審理的程序。但並不等於審理行政案件可以無順序無形式的隨意進行。根據審判實踐,為了保證審理活動有秩序有步驟地進行,行政案件的審理應按下列程序進行:開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和宣判。
開庭前的準備
1人民法院在開庭前的準備工作①召開合議庭準備會議,研究確定案件能否開庭審理,應當公開或者不公開審理,開庭的日期、時間和地點,應當傳喚、通知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合議庭成員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的分工等。②傳喚、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了讓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必要的時間做好出庭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的三日前,用傳票或者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或者通知書必須寫明案件的案由、開庭的日期、時間和地點。③公告。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向社會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姓名、單位、案由、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以便於群眾參加旁聽。
2原告及其代理人的準備工作①閱卷。閱卷一方麵要注意行政主體據以作出具體決定的事實是怎麼認定的,證據是否真實可靠,有沒有矛盾。對於鑒定一類的證據,要注意鑒定的合法性。對於需要鑒定而沒有進行簽定的,要向法院提出建議,進行鑒定。另一方麵,還要注意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決定在法律上的依據是什麼,依據的條文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依據的是行政性文件,還要研究它的效力,其是否與法律相抵觸。此外,還要注意具體處罰的幅度是否符合規定,有沒有減輕處罰情節。②搜集證據。搜集證據時要注意以下幾點:1〉搜集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的一切證據。在訴訟過程中如果被告向原告搜集證據,要堅決拒絕。2〉搜集有關的法律規定。3〉代理人製作代理詞。行政訴訟的代理詞,內容比較簡單,主要有兩大部分。一部分是事實認定方麵的意見,另一部分是法律依據的適用問題。直接圍繞委托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來論述;論證的方式是駁斥行政行為的不當,重點在於“駁”。
3被告及其代理人的準備工作①整理案卷,將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正確的證據全部附上。②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一定要把最有針對性的條款突出出來。③代理人製作代理詞。擔任被訴方的代理人所寫的代理詞,圍繞的重點是要論證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應說明具體行政行為在認定事實方麵所運用的證據是真實可靠充分的,所依據、適用的法律也是正確的。為被告所做的代理詞要足以樹立自己的觀點,這與代理原告人書寫的代理詞角度正好相反,即重點在於“立”。
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開庭審理的中心。法庭調查的任務是通過核對各種證據材料,審查證據的證明效力,以認定案件事實。法庭調查的順序應當是,
1明確訴訟爭議法庭調查開始,合議庭應當首先根據起訴狀和答辯分別概述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被告答辯的基本觀點和理由,詢問原告、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無異議和補充。有第三人參加的訴訟,也應當征詢第三人的訴訟意見和理由,從而確定訴訟爭議。
2當事人陳述和詢問當事人當事人陳述應當按照先原告、再被告、再第三人的順序進行。當事人陳述的內容應當圍繞訴訟爭議說明案件事實發生的經過和證明依據。主持審理的合議庭應當耐心聽取當事人陳述並引導他們圍繞訴訟爭議進行,必要時通過詢問,進一步明確陳述人的陳述內容。
3詢問證人,審查證人證言材料傳喚到庭的證人出庭作證時,合議庭首先應當核對身份,交待證人的權利和義務,強調證人必須如實作證,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然後圍繞訴訟爭議和事實詢問證人。有兩個以上證人的,應當分別出庭陳述。證人證言之間有矛盾,分別詢問不便排除的,可以當庭對質。證人出庭作證確有困難的,應當宣讀已經收集的書麵證言材料,並且審查其效力。
4詢問鑒定人、勘驗人,審查鑒定結論、勘驗筆錄鑒定書、勘驗筆錄應當由鑒定人或者勘驗人當庭宣讀,並對鑒定結論或者勘驗筆錄進行說明,再由合議庭詢問、審查。經法庭許可,當事人也可以向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5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對書證、物證先由當事人辨認真偽,然後當庭宣讀書證內容或展示物證。錄音錄像資料應當當庭播放,經審查後確認。當事人在法庭上有權提出新的證據,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者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在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委托的代理律師首先要注意發現有沒有遺漏調查的、對委托方有利的事實;有沒有對方當事人應當講明的,但由於對其不利而回避不談的問題;有沒有對委托人有利,證人能講清楚而沒講清楚的問題。如果有類似以上的問題,代理律師就要有針對性地向對方當事人、證人、鑒定人進行發問,通過發問,解決以上存在的問題或使矛盾明朗化。對於證人證言有矛盾的,要進行質證。如果審判人員未及時聽取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質證意見,律師有權要求審判人員聽取意見。如果法庭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審判長可以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辯論階段。
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開庭審理的重要階段。法庭辯論的主要任務是組織雙方當事人以辯論方式陳述各自對訴訟爭議和事實的看法、理由以及根據,以明確是非和責任。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再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然後雙方互相辯論。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在原告、被告發言後再進行發言。法庭辯論由審判長掌握,任何人要求發言必須經審判長許可。法庭應引導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和事實進行辯論。辯論時,一方當事人重複陳述,陳述與案件無關的內容,甚至對對方進行侮辱、謾罵、攻擊的,審判長應當及時製止。辯論中提出與案件有關的新的事實、證據,由合議庭決定停止辯論,恢複法庭調查;如果存在法庭上調查不清楚確又影響作出裁判的重要事實、證據,則應當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如果法庭審判長認為應該查明的事實已辯論清楚,即可宣布結束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按順序征詢原告、被告的最後意見後,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評議宣判評議宣判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評議宣判的主要任務是合議庭秘密評議案件,作出判決後公開宣判。評議宣判階段,合議庭應當作好以下工作:
l合議庭評議評議時,合議庭成員根據庭審核實的證據,判定案件事實,然後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應予以參照的規章,判定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如何並作出裁決。同時,還應當研究決定如何處理物證,以及訴訟費用如何承擔等問題。合議庭成員評議、裁決中意見不一致時,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過程應當製作評議筆錄,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合議庭根據評議的結論,製作判決書。
2法院判決①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②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且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第一,主要證據不足;第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第三,違反法定程序;第四,超越職權;第五,濫用職權。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④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3公開宣判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宣判方式。按照公開審判的原則,案件無論是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應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能夠當庭宣判的,待評議結束恢複開庭後,由審判長宣告判決,並在一定期限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不能當庭宣判的以及需要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定期宣判,審判長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定期宣判的時間和地點,也可以另行通知。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當事人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