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請上一級法院審理的訴訟。有權提起上訴的在刑事訴訟中為當事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上訴。在民事訴訟中為當事人、第三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在行政訴訟中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對當事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歧視和剝奪。上訴可用書狀和口頭方式,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或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麵審查,不受上訴範圍的限製。共同訴訟案件隻有部分共同訴訟人上訴的,或者共同犯罪的案件隻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都應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並處理。執行是指依法定程序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按其內容和要求切實付諸實現的行為。是訴訟程序中的最終階段。根據訴訟的性質不同,有刑事執行、民事執行和行政案件執行之分。
1刑事官司的上訴與執行
刑事訴訟中的上訴刑事訴訟的上訴是當事人對第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要求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它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1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享有不同程度的上訴權:①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獨立的上訴權。也就是說,隻要具備其中的任何一種身份,就可以單獨上訴,而不需要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同時他們的上訴一經提出,隻要符合法律要求,就必然引起第二審程序。法律所以要賦予當事人以獨立的上訴權,是因為他們同一審判決或裁定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而且對一審裁判在案件事實的認定上是否準確也比較了解。因此,給他們以獨立的上訴權,就可以使其再一次得到申辯的機會,同時人民法院也可以進一步核實案情,對案件再作一次全麵審查。至於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之所以也享有獨立的上訴權,則是因為,他們往往是當事人的親生父母或監護人,能夠代表當事人的意誌。有些案件,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或者被害人是有精神缺陷的自訴案件,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比當事人自己可能想得更周到、更全麵一些。因此,由他們獨立行使上訴權,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②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不包括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不獨立的上訴權。就是說,他們雖然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也可以上訴,但必須經過被告人的同意,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則,即使提出,也不能引起第二審程序。法律為什麼還要賦予當事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以上訴權呢?這主要是由於被告人往往已被關押,行使上訴權多有不便,而他的辯護人和近親屬行動自由,對案件也比較了解。特別是擔任辯護人的律師,還熟悉法律,因此,允許他們代為上訴,可以幫助被告人充分正確地行使上訴權。但是他們不享有獨立的上訴權,因為上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要否上訴,應取決於當事人,由當事人自己決定。③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或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對案件的刑事部分,如果他們不兼有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則無權提出上訴。至於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我國《刑事訴訟法》則沒有賦予他們上訴權,這是因為,首先,我國對公訴案件實行的是國家追訴的職權主義原則,是否追究刑事犯罪,如何追究刑事犯罪,主要是從保護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出發,而不是以被害人個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其次,在公訴案件中,如果一審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應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第三,被害人作為控訴一方的訴訟參與人,如果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可以向有關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要求,如果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要求合理時,會依法提出抗訴。2上訴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的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法院送交同級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如前所述,上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就當事人來說,他可以上訴,也可以不上訴,上訴了還可以撤回。但是這一訴訟權利絕不是可有可無的,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上訴權必須給予充分保障,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3關於提出上訴的法定期限,我國《刑事訴訟法》也作了明確規定,即規定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法定期限為十天,對不服裁定上訴,法定期限為五天,上訴期應從接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天起算。
刑事訴訟二審程序中的抗訴抗訴分二審程序中的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抗訴兩種,這裏的抗訴是指二審程序中的抗訴,它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內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活動。1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期限與當事人的上訴期限相同,對一審刑事判決提出抗訴的,為十天,對一審裁定抗訴的,為五天。超出這個法定期限提出抗訴的,同樣無效,不能引起第二審程序。2抗訴程序具有以下特點:①在條件上要求要嚴格一些。由於人民檢察院是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而開展工作的,為了加強其工作的嚴肅性和準確性,在決定提起抗訴時,應該慎重審查,認為一審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時,才能提出抗訴,而不應該像當事人那樣,隻要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就可以上訴。法律上對當事人上訴和人民檢察院抗訴在條件上作這種區分是有道理的。當事人往往不懂得法律知識,他們很難判斷出一審法院裁判的正確與錯誤。而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熟悉法律業務,掌握一定的案卷材料,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正確與錯誤,他們可以作出基本上準確的判斷,所以法律對抗訴條件有更嚴格的要求。②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或裁定的抗訴隻能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同時,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收到抗訴書後,應將抗訴書連同案卷材料一並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將抗訴書的副本送交當事人。③上級人民檢察院接到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後,應進行認真審查,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如果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合理,理由充足,應該予以支持,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如果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通知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這就意味著即使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是在法定抗訴期內提出的,也不一定引起二審程序,這與當事人上訴顯然有所不同,
對上訴、抗訴案件的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下級人民法院移送來的上訴書或抗訴書和案卷材料後,應當由審判員三至五人組成合議庭,及時進行審查。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時,必須貫徹全麵審查的原則。上訴或抗訴不論是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上的問題,還是針對適用法律問題,抑或隻針對科處的刑罰問題;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論是所有的被告人上訴,還是部分被告人上訴,都必須對整個案件進行全麵審查,不受上訴或抗訴範圍的限製。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凡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二審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二審法院必須在開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或抗訴的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實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但檢察院抗訴和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在此列。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都是終審判決和裁定,除了死刑案件還要進行死刑複核程序以外,都應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檢察院也不得依第二審程序提出抗訴。但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經一審法院進行再次審理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仍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內,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在法定抗訴期內提出抗訴。1992年2月,湖南省某市發生了一起凶殺案,一個年僅35歲的張××和她那五歲半的兒子唐×被人活活砍死在家裏。偵查機關懷疑是本市某村的薑某某所為,向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於1994年6月23日開庭審理薑××搶劫殺人案,當庭宣判:“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薑××不服,在律師的幫助下,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9月24日以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薑××犯故意殺人罪的部分事實不清,作出“發回重審”的裁定。事過幾年後,薑××於1997年8月接到重審一審判決書,再次判決“被告人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薑××仍然不服,他又一次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8年2月作出“宣告薑××無罪”的終審判決,從此薑××獲釋。一場經曆六年多的刑事官司終於圓滿地結案。由此例可以看出,薑某某利用上訴權利,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了冤假錯案的發生,也維護了法律的正義和尊嚴。
刑事執行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而進行的活動。判決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當由人民法院交付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以下幾種:1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判決。在司法實踐中,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一般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交付執行,但如罪犯已關押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也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交付執行。
1死刑的執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連同核準死刑的裁定一並下達,由高級人民法院轉原審人民法院交付執行。如果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應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連同核準死刑的裁定一並下達到原審人民法院交付執行。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在交付執行前,應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人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負責指揮。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親自對被執行死刑的罪犯驗明正身,查對罪犯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職業等情況,核準確係應被執行死刑的罪犯,並訊問有無遺言、信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但不應示眾。執行死刑的情況,包括驗明正身,訊問罪犯有無遺言、信劄等,應由在場書記員寫成筆錄。死刑執行以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死刑執行情況逐級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並通知被執行死刑罪犯的家屬。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及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執行時,應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應及時將罪犯連同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轉送至負責執行的監獄執行機關執行。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對於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可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