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緩刑的執行對於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的罪犯,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送達當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交由罪犯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4管製、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被判處管製、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人民法院交付公安機關執行。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還可將罪犯交給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罪犯所在單位、基層組織具體執行。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按期解除對罪犯的管製,發給罪犯解除管製通知書,並向有關群眾宣布。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同時宣布恢複政治權利。
5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判處罰金的判決和裁定,由人民法院執行。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所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製繳納。如果由於遭受不能抵抗的災禍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判處沒收財產的判決和裁定,無論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都應由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附帶民事訴訟的執行,應依照民事判決的執行程序執行。
6無罪和免於刑事處罰判決的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或免於刑事處罰的,人民法院應在宣告判決後立即執行。如果對被告人已采取某種強製措施的,應當立即撤銷。被告人如已在押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判決後將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送達看守所,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對於無罪或免於刑事處罰判決執行的規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程序的一項特殊規定。因為第一審判決是不能在宣告以後立即生效並交付執行的。第一審判決隻有在已過法定上訴、抗訴期限而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時,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才能交付執行。但是判處無罪或免於刑事處罰的判決,雖然也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當事人不服免於刑事處罰判決的,也可以提出上訴,但為了使無罪或依法應當免除刑事處罰的公民及時恢複人身自由,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以免造成不良後果,我國刑事訴訟法專門做了特殊規定,對於無罪和免於刑事處罰的判決,人民法院在宣判以後必須立即執行。
2民事官司的上訴與執行
民事案件的上訴上訴是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要求上一級法院進行審理,作出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也就是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和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上訴的受理當事人提起上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並且應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發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2上訴案件的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報送的上訴案件的上訴狀、答辯狀、全部案卷和證據後,應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除不需要開庭審理,可徑行判決的以外,應開庭審理。第二審法院審判上訴案件,除依民訴法關於第二審程序的規定外,適用同法關於第一審普通程序的規定。開庭審理的全過程,包括開庭前的準備、審理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合議庭評議和裁判.均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在此不再重述。
3二審對上訴案件的處理①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②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③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④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案件的執行民事案件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律文書中所確定的義務,依法強製其履行義務的行為。
1執行的依據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有兩類:一類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另一類是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如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前一類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後一類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拒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的,可以由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當事人拒絕履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的,則隻能由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3民事執行的措施①向銀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存款;②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是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③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是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的生活必需品。④對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⑤強製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所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⑥強製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⑦強製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所指定的行為,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⑧被執行人未按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按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⑨在人民法院采取上述第①、②、③種強製執行的措施後,被執行人仍然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4協助執行民事執行工作,一般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負責,不一定需要其他單位進行協助,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執行標的物,不在被申請人手裏,而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占有、保管的,就需要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需要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執行的,應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協助執行的具體事項、完成期限、執行方法和注意事項等,以便於接到通知的單位和個人有所遵循,搞好協助工作。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通知的內容執行,這是他們應盡的法律義務,不得推諉、拒絕。例如,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將自己保管的被申請人的財產或者票證,交給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或者交給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轉交。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扣留儲蓄存款或者勞動收入的,則有關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或者被申請人勞動、工作所在單位,應及時從存款或者工資中予以扣留,並按規定轉交。
5執行和解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物的一部或全部自動協商,自願達成協議,從而結束執行的程序。在執行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後,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按原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不能按和解協議執行。如果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當事人又要求按原法律文書執行,人民法院不予執行。根據我國法律,隻有執行和解,且不允許執行調解,因為作為執行根據的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不經審判監督程序加以撤銷,任何人不能變更,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不能進行調解。
6中止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①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②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③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④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⑤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複執行。
7終結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①申請人撤銷申請的;②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③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④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⑤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⑥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3行政官司的上訴與執行
行政案件的上訴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並提出上訴狀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行為,稱為上訴。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這一訴訟權利稱為上訴權,提起上訴的案件就叫上訴案件,即第二審案件。
1上訴的提起與受理①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依法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必須是法定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有權提起上訴的人,委托代理人必須經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必須是提起上訴的對方當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第一審程序中的被告或第三人。2必須有法律允許提起上訴的對象,即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這種判決或裁定,依法上訴,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二審程序才能發生。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因而不能成為上訴的對象。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是法定的不變期限,既不能縮短,也不能延長。上訴期限從判決書或裁定書合法送達以後第二天開始計算。即第一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在上訴期限結束前不發生法律效力,隻有在上訴期限已過而當事人又未提出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而一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一旦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即不得再行上訴。4上訴必須遞交上訴狀。《行政訴訟法》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由此可見,上訴狀是上訴必備的條件之一。它是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根據,沒有上訴狀就難以判明當事人是否行使上訴權。上訴狀是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裁判的訴訟文書。對於行政案件中個別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采用代為書寫等積極辦法協助其解決困難,而不應允許其僅僅口頭提起上訴。上訴狀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且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如果當事人將上訴狀直接寄交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後五日內將上訴狀發交原審人民法院。5必須交納訴訟費用。按《行政訴訟法》第7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訴訟費一般應在遞交上訴狀的同時交納。隻有同時具備上述五個條件,上訴才能成立,才能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②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狀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發交的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對方當事人在此期限內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應當盡快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全部案卷、書狀和證據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