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官司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是所有合同中最重要最常見的合同。合同法上很多規則,都從它產生出來的。因此買賣合同在法律上最重要,它是典型的商務合同、有償合同。凡是商務合同都可以引用買賣合同上的規定。所以打買賣合同官司,除應按打合同官司的一般規律辦理以外,還應注意它在標的、數量、質量及履行期限等方麵的特點,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1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隻能是物買賣的標的物隻能是物,不是權利。有償轉讓權利不叫買賣。例如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和轉讓,不叫買賣,它叫權益的轉讓。還有我們提供的信息,如技術信息、商業秘密、技術訣竅也不叫買賣。因為信息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權利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它們不叫物。民法上所說的物是指有體物,是人的感官能感覺得到,看得見模得著的東西。
2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和風險負擔買賣合同中最重要的問題是所有權轉移。買賣合同實際上就是有償轉讓買賣物所有權。從什麼時候起,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這點很重要。假如甲、乙之間有個買賣合同,買了一批設備。出賣人甲把設備發運以後,在買受人乙還未收到設備的過程中,就公布出賣人甲破產。按照法律,就要進入破產程序,由破產清算組來清理他的財產。清算組提出還有一批貨在路途中,應追回納入他的財產。這樣對他的債權有利。那麼這批貨該不該拿回去,就要看貨的所有權是否已轉移。如果已轉移,則甲破產也不能拿回去,即使甲把貨追回去了,財產所有人乙可以從甲的破產財產中取回來。這叫取回權。所以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從何時轉移,法律上劃一個界線有重要意義。我國《合同法》第133條規定的“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同《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把交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標準。風險負擔是買賣合同中另外一個重要問題。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標的物發生毀損、滅失,通常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由誰來承擔,這就是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問題。例如,某甲到商店買一台彩電,從商店倉庫提貨出來,當場試了機,開了發票,包裝好後,某甲說我現在不拿走,等我到別處辦完事後再來拿。他剛走,這個商店發生意外,突然起火,電視機被燒壞了。這就涉及到這台電視機毀損的風險負擔問題。那麼風險轉移的標準是什麼?我國《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可知,采取的原則是以交付來劃分的。本來在交付之前,風險負擔歸出賣人,如果標的物已交付了,就歸買受人,風險負擔就轉移了。這個風險負擔問題在買賣合同中非常重要。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發生標的物毀損、滅失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房子被燒了,汽車被撞壞了,船隻沉沒了等等。雙方當事人為風險負擔問題發生糾紛,到法院打官司,就涉及這個問題。
3瑕疵擔保問題瑕疵就是產品質量上存在缺點,不符合約定的標準和法定的標準。瑕疵擔保又分為兩種:一種叫做權利瑕疵擔保,另一種叫做物的瑕疵擔保。權利瑕疵擔保,就是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第三人不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比如A把一部自行車賣給B,B買了以後,碰上C,C說這車是他的,拿走了。B就應該找A把錢退回來。這種情況就是權利瑕疵擔保。出賣人出賣的標的物,他沒有所有權,不能使買受人獲得完整的所有權。《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就是權利瑕疵擔保問題。物的暇疵擔保就是出賣人要保證其出賣的標的物的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這個問題,《合同法》、《工礦產品購銷條例》和《產品質量法》都作了相應的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另外還有些情況,比如產品交的數量不夠,怎麼辦?交的產品數量超過了怎麼辦?交的產品的規格、型號不一樣,不符合約定的品種怎麼辦?這些問題都可以把它當作瑕疵來處理。如果說貨物數量不足你可以不要,你可以解除合同,你接受以後也可以要求減價;如果數量超過了,你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案例李×、王×係同村朋友。1982年,李×結婚想購買一台收錄機,便與王×商量,求王將他新近購買的收錄機轉讓給他。王說自己的收錄機調頻有毛病,並勸李另買新的。李說:“市場上不好買,有小毛病不要緊,錄音部分沒問題就行,咱們價上找嘛。”當時兩人議定:王的收錄機按原價降六十元,即以五百九十元賣給李,由李先交二百九十元,其餘三百元,一周之內交付。之後,李即將收錄機提到女朋友宋某家。宋看後不悅,認為收錄機再好,一經修理便是舊的,要李將收錄機退回。李覺得麵子上不好看,未同意。宋便將收錄機送到王家,說王拿破收錄機騙人,李買收錄機是為結婚用的,不經她同意不算。雙方發生爭吵,宋便將收錄機放在王處,要王退還二百九十元。王因錢已花用不肯退,並對宋說:“收錄機姓李不姓王,你怎樣拿來,就怎樣拿回去!”宋未予理睬,徑自離開。當天夜裏,村裏失火原因不明涉及王家,王建國家時,大部分家具包括收錄機已燒毀。事後,王、李各多次向對方要求給付,均未實現,乃起訴到法院。分析本案屬買賣合同糾紛。具體涉及三個問題:買賣合同標的物的質量問題;價款的給付問題;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問題。首先,李×與王×均為有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公民,王×是收錄機的所有權人,有權處分;價款也允許當事人自由協商。同時,由於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因此李、王二人就收錄機的質量、價款、交付方法意思表示一致承諾生效,買賣合同便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其次,關於買賣合同標的物的質量問題。雖然收錄機的調頻有瑕疵,但在成立買賣合同時,王×已經告知李×,屬於告知瑕疵,李×表示以價款找平即可,並且雙方就價款達成了協議。因此,此案中收錄機的暇疵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也不能成為解除合同的根據。再次,按買賣合同的要求,標的物已交付,所有權已轉移,賣方王×履行了支付標的物的義務,買方李×對價款也履行了一部分義務,尚有三百元沒有支付,李×應當完全履行。根據買賣合同的要求,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應從標的物交付時轉移。因此,當李×提走收錄機時,收錄機的風險負擔即由出賣人王×轉移給買受人李×。宋某不屬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無權要求解除合同,特別是在王×沒有同意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強行將收錄機放在王處致遭意外滅失,其責任自應由宋某負責,而與王×無關,李×的損失也隻能由宋某承擔。處理意見:1.李×、王×訂立的收錄機買賣合同有效。2.李×應按合同規定立即交付餘欠收錄機價款三百元給王×。3.對收錄機的滅失,王×不負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官司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打建設工程合同官司,應注意其特征及訴訟主體、合同效力、糾紛類型等方麵的問題。
1合同的特征工程承包合同的標的是雙方圍繞完成工程項目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合同的訂立程序較為特殊,一般應先辦理施工執照,後訂合同,有的還以招標投標製和包幹責任製來確定承包方;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合同,應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簽訂;合同需雙方密切協作,互相提供方便才能順利進行;合同履行期限較長,有的合同可以分階段交付款項、分期結算,工程款預決算按國家規定執行,,要製止高估冒算和索賄受賄。
2承包方當事人的資格承包方當事人應具備特定資格,即經主管部門認可的勘察、設計、施工能力。為防止建築市場上魚目混珠以及違章作業和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主管部門一般應給具備能力的單位頒發證書。要防止出租出借營業執照、資格證書和非法轉包、倒賣合同的現象,個體建築戶和農村建築隊,不得承包超出能力範圍的工程項目。
3清理法律關係,確定訴訟主體一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如果由一個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總包合同,再由總包單位和各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那麼,總包合同關係中的訴訟主體,隻能是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各分包單位是各分包合同關係中的訴訟主體;如果由幾個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分別簽訂合同的,那麼,建設單位與各承包單位分別是各承包合同關係中的訴訟主體。法人或其他組織內部非獨立單位以自己名義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其糾紛應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訴訟主體。
4確定訴訟性質,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實踐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較為集中在三個方麵:一是質量糾紛,如工作質量不符約定、不按圖施工、偷工減料、未經驗收等一般可要求賠償。二是工程價款糾紛,雙方往往對工程量、材料漲價、計算標準等發生爭議,一般可由建設銀行或中介服務機構對預決算進行複核鑒定,造成逾期的,就承擔逾期責任。三是工期糾紛,有的因承包方力量差造成拖拉或返工造成誤期,有的因發包方資金不落實停工待料等,一般可要求償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在不少地方建設工程合同官司,僅次於買賣合同官司,故有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時,應注意防止糾紛的產生或擴大。案例某建築公司承包人與某機械廠發包人簽訂建造3600平方米家屬住宅的建設工程合同。工程按預定時間結束,但驗收時發現部分工程質量不合格。經協商,由承包人返工,造成逾期四十五天交付。雙方為因返工造成的逾期交付,算不算違約,應否支付違約金而發生爭執,訴至法院。分析承包人在施工時,應按照合同規定進行。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的工程驗收不合格,則不能交付使用。根據《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某建築公司應按照合同規定償付逾期交付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