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官司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谘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合同官司是指當事人將技術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活動。在技術市場日益活躍的情況下,及時依法處理技術合同糾紛,對於推動科技進步,促進科技成果推廣運用,保護科技人員的積極性,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打技術合同官司應注意其特點:
1訴訟主體的廣泛性技術合同官司當事人的範圍與技術合同當事人的範圍一致,技術合同的當事人的範圍要比其他合同更廣泛,不僅各種法人或非法人的經濟組織包括民辦科技機構和個體戶、承包戶可以成為當事人,公民中其他人如擁有非職務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員、個體科技發明者、業餘兼職人員等也可以成為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另外,溝通技術流通渠道,促成當事人成交技術的中介機構,也可能成為訴訟主體。
2技術的權利主體的多元性技術的權利是指主體對技術的掌握和合法使用、轉讓的權利,與財產所有權不同,如它可以為多個主體同時掌握和利用,也可以依法多次轉讓,轉讓時也不發生原主體與技術分離,有別於財產所有權“一物無二主”的性質。另外,技術也可不經權利主體的處分,而為他人占有,即掌握某一技術的主體即使不作為,他人也可能在類似條件下開發出完全相同的技術。要排除其他主體對同一技術的權利,成為一項技術的唯一權利主體,就必須搶先申請專利,獲得專利保護。技術的權利主體問題關係到訴訟中侵權的認定。
3合同標的的特殊性技術合同的標的物就是技術,它的特性在訴訟中應十分重視。技術具有價值,技術是人的腦力勞動的產物,它的價值不能以開發研究該技術的成本計算,而應以其應用後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來衡量;技術具有一定載體,它是一種智慧結晶,是無形財產,但它必定要以圖紙、文件、計算機軟件、影像資料、實物、模型等載體反映出來,載體有時還可指科技人員本身,訴訟中應注意載體證據;技術具有使用條件的配套要求,並不是任何人拿到技術都可生財,技術須在技術人員掌握下,在一定物質條件下方能產生效益;技術具有無形損耗性,一技術如果不適用於實踐或有更新更先進的技術取代,就會自行淘汰。
4技術合同責任的多樣性技術合同官司中,會涉及當事人的多種責任。風險責任是指技術合同中研究開發方或其他提供技術方在作了主觀努力,並已取得實質性進展,但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無法預見、無法防止、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技術合同失敗或部分失敗,由當事人承擔所產生的損失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因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技術合同,依法應承擔的履行、補救及賠償損失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等技術權益的行為,包括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未經許可,擅自轉讓本單位的生產技術或技術成果,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責任。三種責任適用情況不同,應該注意區別。
5技術糾紛的複雜性技術合同涉及麵廣,合同類型就是開發轉讓、谘詢、服務等,專業性強,門類多,在技術價格的確定和支付、技術成果的分享、技術風險的承擔、技術秘密的保護、技術成果的質量鑒定和驗收等方麵,均易發生糾紛。根據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糾紛引起的官司,分別有技術轉讓合同官司、技術開發合同官司、技術谘詢合同官司和技術服務合同官司。它們除有技術合同官司的一般特征外,還有各自的特點。打官司時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案而異。
8商標權官司商標權官司,是指當事人就商標權的歸屬、使用等與他人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審判的活動,即商標權訴訟。商標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其經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的商標在一定期限內用於特定商品上的專用權。商標權人依法擁有製止其他任何人在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有處分自己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當這些權利受到侵犯時,有通過訴訟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顯然,受法律保護的商標必須是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未經核準注冊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是指他人出於商業目的,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根據《商標法》規定,以下行為為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標識指附有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所構成的圖樣的物質實體,如商標牌、商標紙、商標塑料袋等。製造和銷售商標標識,應當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凡未經商標權人授權而擅自製造、出售商標標識的行為都是侵權行為。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根據《商標法》規定,當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時,商標權人有權依行政程序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法律保護,也有權依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製止侵權人的不法行為、製裁侵權人。侵權人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這是國家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對侵權人追究的法律責任。依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有權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是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製止侵權行為,包括被侵權人在內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檢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權入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有權詢問有關當事人;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查封;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查閱、複製與侵權有關的合同、賬冊等業務資料。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已構成侵權的,可以采取如下製裁辦法:①製止侵權行為。具體辦法有: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銷售;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標識;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或其他作案工具。采取上述措施不足以製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商品。②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②責令賠償損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賠償的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述處理決定不服,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民事責任這是人民法院對其受理商標侵權案件,依《民法通則》的規定,追究商標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其方式主要有:1責令停止侵害。這是製止侵權損害繼續發生的有力措施。如責令侵權人銷毀侵權商品,禁止侵權人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收繳其偽造的商標標識,封存其偽造、擅自製造商標標識的工具等。2消除影響。在侵權行為所及的範圍內,用公開道歉、聲明等方式為被侵權人消除其侵權行為帶來的不良影響,以恢複被侵權人的商業信譽。3賠償損失。賠償的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刑事責任人民法院依法對構成犯罪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依刑事訴訟程序所采取的刑事製裁措施。依《商標法》及《刑法》的有關規定,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都可以向檢察機關檢舉、控告,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可根據我國《刑法》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的規定,分別追究侵權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刑事責任。上述三種法律責任方式,視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同時適用三種責任方式,也可以單獨適用某一種。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商標權人如有民事賠償要求,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可一並予以解決。由此可見,商標權官司是比較複雜的。有因為商標權歸屬、是否侵權等發生的民事訴訟,也有因為嚴重侵犯商標權發生的刑事訴訟,還有因為商標權管理機構在注冊、管理商標活動中與被管理人之間發生的行政訴訟。依據訴訟的性質,分別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
9著作權官司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著作權人對自己的科學、文學和藝術等創作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著作權官司即著作權訴訟,是指當事人為解決著作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和裁判的活動。著作權糾紛包括基於著作權的歸屬、權利的行使等發生的侵權糾紛和基於作品的使用而發生的著作權合同糾紛。為解決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程序處理。著作權官司既有當事人之間因侵權或者違約引起的民事官司,也有不服著作權管理部門的處罰等引起的行政官司,還有因嚴重侵權構成犯罪引起的刑事官司。因此,打著作權官司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難度較大。
著作權包括的權利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