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人身權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的名譽、聲望及其他無形人格利益而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這種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得剝奪,一般也不可轉讓。作者死亡後,其繼承人或者法律指定的機構保護其不受侵犯。著作人身權主要有:①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作者對尚未公開發表的作品,享有通過出版、上演、放映、錄音、展示等方式向公眾發表的權利。根據此權利,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將作品公開發表、何時公開發表或用何種方式公開發表。凡未經作者同意,擅自將其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公之於眾,或未按作者指定的方式、時間發表作品,都是對作者發表權的侵犯。②署名權。發表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這是作者主張自己係該作品作者的權利。作者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作者的資格和地位,防止他人竊取自己的作者地位。依此權利,作者有權決定在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有權決定用本名、筆名、別號等在作品上署名,有權禁止未參加創作的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③修改權。係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修改是指對作品作局部的變更,如文字、語句的改動、情節的變更等。是否修改,怎樣修改,是作者的權利。作者可以自己修改,也可以授權他人修改。④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即保護作品的內容、觀點、標題形式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禁止違反作者意誌的醜化、增刪等變更作品的行為。
2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是著作權人所享有的對其作品的利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具體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以各種形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各種方式使用其作品,自己取得報酬的權利。主要有如下幾種:①複製權。指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複製品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的權利。②表演權。指以演奏樂曲、上演劇本、朗誦詩詞等直接或者借助技術設備以聲音、表情、動作公開再現其作品的權利。③播放權。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係統傳播作品的權利。④展覽權。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品的權利。⑤發行權。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的複製品的權利。即著作權人有權決定複製品的發行方式、數量、區域等問題。⑥演繹權。即將作品進行翻譯、改編、注釋、整理的權利。⑦用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如將作品攝製成電影、電視的權利,將作品彙編在一起的權利等等。作者可以自己使用上述權利,也可以將上述權利轉移給他人使用,自己獲取報酬。轉移給他人使用時,應簽訂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合同,就使用作品的方式、期限、付酬標準等達成一致的協議,雙方依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著作的財產權一般可以轉讓和繼承。作者死亡後著作財產權可由繼承人享受。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種類所謂作品,包括以下列各種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④美術、攝影作品;⑤電影、電視、錄像作品;⑥工程技術、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⑦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⑧計算機軟件;⑨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作品。但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此外,科學技術作品中應由《專利法》、《合同法》保護的,應另適用《專利法》、《合同法》的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侵犯著作權,是指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許可,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主要有: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行為;②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的作品發表;③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④歪曲、篡改他人作品;⑤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⑥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行為;⑦剽竊、抄襲他人作品;⑧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⑨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B10未經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或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和廣播、電視節目;B11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等行為,均屬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怎樣提起著作權訴訟著作權訴訟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違反著作權法律規範中的強製性規範或禁止性規範而實施妨礙、破壞著作權人權利的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二是著作權人就作品的使用與使用作品的人,或就著作權轉讓與受讓人達成協議訂立的著作合同,因一方或雙方不全麵、不適當履行自己義務,而發生的著作權合同糾紛。無論是侵權糾紛,還是著作權合同糾紛,利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侵權人或違約人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官司中的侵權人或違約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有:
1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不履行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如果行為人不法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而使著作權人的財產、人身受到損害,行為人都應依法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著作權合同成立之後,合同的雙方都應該嚴格遵守合同所規定的內容,如果由於一方或雙方的違約沒有能夠履行合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的,違約的一方或雙方則應依法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侵害著作權的人,應當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有:①停止侵害,即責令還在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立即停止該侵害行為,以避免損害後果的發生或擴大。②消除影響,指著作權人的人身權遭受不法侵害時,侵權人通過相應的途徑、方式在侵權行為影響所及的範圍內公開承認錯誤,澄清事實,消除其侵權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的不良影響,以恢複著作權人原來的聲譽。③賠禮道歉,指侵犯公民、法人著作權,造成精神損害時,侵權行為人應當向受害人當麵承認錯誤,表示歉意。④賠償損失,指行為人因其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財產或精神損失時,用自己相應價值的財產補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賠償的數額根據侵權或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計算。上述幾種責任形式,可以同時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
2行政責任這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某些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人給予的一種製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處罰。這裏所講的行政責任,是指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人給予的行政處罰。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形式有:①警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有侵權行為的人提出告誡。②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那些正在製作侵權複製品或者正在銷售侵權複製品的行為人停止製作或停止發行。③沒收。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的非法所得、侵權複製品、製作侵權複製品的設備等無償收歸國有的處罰措施。這是較嚴厲的一種處罰手段,可以對那些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人適用。④罰款。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人,依法強製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一定數量金錢的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這是人民法院對違法構成犯罪的人予以刑事製裁的一種法律責任。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一種。我國《刑法》第217條作了如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②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③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④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刑法》第218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分清官司的類型,如果受害人隻要求侵權人或者違約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打官司,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是對行政處罰不服而打官司,則應以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人構成犯罪,侵權人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應依法提起刑事訴訟。除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應向公安機關控告或檢舉外,一般的侵犯著作權罪屬刑事自訴案件,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遞交刑事自訴狀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由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案例文某是業餘文學愛好者,寫了一部反映農村改革的電視劇本,去年年初寄給了某電視台。過了一年多時間,既沒有接到采用劇本的通知,也沒有收到退稿。曾幾次去函詢問,也無回音。最近,文某從電視中看到一部由某電視台拍攝的電視劇,與他寫的劇本的內容、人物完全相同,隻是片名不同,編劇署名人是蔣某。文某感到很氣憤,不甘心自己創作的作品被他人剽竊,便親自去某電視台,找該台的領導和蔣某協商未果。現準備向法院起訴。分析本案是著作權糾紛。電視劇本是屬《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文某是該電視劇本的作者,應是該電視劇本的著作權人。蔣某不是劇本的創作人,而作為該劇本的編劇署名,並改變電視劇的片名予以發表,把應當署名的作者不予署名,嚴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這是剽竊他人作品的行為,是嚴重侵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應承擔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電視台收稿後,理應向作者作出是否采用劇本的明示,如果決定采用的,依法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並支付報酬。但是某電視台收稿後,既沒有把采用的意見通知作者,也沒有同作者訂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和支付報酬。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把文某創作的劇本拍成了電視劇,這也是侵犯其版權的行為,應承擔侵權法律責任。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民法通則》有關規定:作者文某可以蔣某和某電視台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確認作品著作權歸屬,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懲罰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