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2 / 3)

2對行政強製措施不服的官司

行政強製措施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為查明特定人的違法嫌疑行為和防止脫逃、轉移、銷毀財物而采取強製手段,限製其行使某項權利或履行某種義務,或者是為教育改造犯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但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所實施的強製性教育和治療的,或者為維護社會和當事人的安全采取的措施。它分為限製人身自由和限製財產流通兩種。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強製措施有:勞動教養、收容教養和強製戒毒、收容審查和扣留;限製財產流通的行政強製措施有:查封、扣押和凍結財產。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家行政機關采取的這些行政強製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打對行政強製措施不服的官司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事項:1原告必須是行政強製措施的適用對象。若有權起訴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起訴;有權起訴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起訴。2原告必須前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告狀。即對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強製措施不服的官司,則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原告必須是在法定的打官司的期間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否則視為放棄起訴權。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強製措施不服案件,原告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打行政官司的,其起訴有效時間是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若原告對行政強製措施不先申請複議,直接打行政官司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強製措施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4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後,應在七日內等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裁定,若不服,原告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會給予答複的。

3侵犯經營自主權的官司

經營自主權,是指企業、經濟組織或公民在遵守法律規定和國家計劃的基礎上,擁有自行調配和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財力和組織生產經營的權利。經營自主權,具體包括國營企業經營自主權、農民的承包經營權、職工租賃、承包小型企業的權利、個體戶的合法經營權、私營企業經營權、科研單位轉讓技術的權利等。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就是指行政機關采用行政手段限製或剝奪企業、經濟組織或公民的合法經營自主權。例如,行政機關命令企業設置不應設置的機構,任意調撥企業使用的機器,否決企業依法製定的分配方案等。又如,行政機關命令承包魚塘專業戶改養魚為養蝦等。企業或其他組織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可以提起行政官司,請求製止行政機關的違法侵害,並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第59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作出責令停業的處理。第58條則規定,任何機關和單位,不得侵犯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管理自主權。若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決定違反上述規定的,企業有權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撤銷;不予撤銷的,企業有權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者政府監察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機關應於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並通知企業。當事人對責令停業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官司。當事人逾期不起訴打官司,又不履行責令停業處罰的,則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4許可證和執照官司

許可證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由主管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請求,依法核發的準許從事某項活動的證書、批準書等。例如衛生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文化部門核發的演出許可證,城建部門核發的準建書等等。執照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申請從事經營或其他活動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審核批準登記後,發給的合法證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的汽車駕駛執照,公安機關發給的護照等等。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和執照的,主管行政機關都應頒發。拒絕頒發或者拒不答複都屬於違法行政行為,應依法予以糾正。這種違法行為剝奪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得到的權利。他們所蒙受的間接損失有時比錯誤罰款還要大。依法由主管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符合法定的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和執照,主管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拒不答複或拒絕頒發的,或者對吊銷許可證、執照不服的,均可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打許可證和執照官司,應注意下列事項:1必須是許可證和執照的合法持有人或申請人,應向人民法院出示相應的書麵證明材料。2必須前往被告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官司,遞交書麵起訴狀,起訴狀中應寫明行政爭議的事實和訴訟請求。

5撫恤金官司

撫恤金,是指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等因公犧牲或者傷殘,法律、法規規定由民政部門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者發給的費用。主要有:①對革命殘廢人員定期定量撫恤。②對沒有工作的老紅軍、帶傷病回鄉不能參加勞動生活困難的老複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③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工因公犧牲、病故後,對其父母、十六周歲以下沒有經濟來源的子女的定期撫恤。④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因對敵鬥爭、搶救國家財產等原因犧牲的烈士,在因公犧牲後,對其親屬的一次性撫恤。⑤人民群眾因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作鬥爭而傷殘、犧牲,對其本人或其家屬定期定量撫恤。當撫恤對象認為行政機關沒有嚴格執行有關行政法律、法規確定的撫恤和優待標準、發放範圍、方式、數額等,或應作為撫恤對象而未得到相應的待遇,由此與行政機關發生爭議,則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向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官司,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在打撫恤金官司時,要注意向受理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屬於國家民政機關發放撫恤金對象的證明文件,出示自己應該享受而未享受到撫恤金的證明材料,以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若是屬於企事業、團體單位發放的撫恤金對象,如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對本單位工傷致殘、死亡的撫恤和正常死亡的一次性撫恤而產生的爭議,不是行政官司的起訴範圍,人民法院是不能受理的,當事人應向有關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