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中國公民出國旅遊活動,保障出國旅遊者和出國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國務院於2002 年5 月頒布了《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該辦法對領隊的工作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
1. 組團社應當為旅遊團隊安排專職領隊。領隊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領隊證。領隊在帶團時,應當佩戴領隊證,並遵守本辦法及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2. 旅遊團隊出境後因不可斥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分團入境的,領隊應當及時通知組團社,組團社應當立即向有關出境邊防檢查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3. 組團社及其旅遊團隊領隊應當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約定的團隊活動計劃安排旅遊活動,並要求其不得組織旅遊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遊項目,不許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
4. 旅遊團隊領隊應向旅遊者介紹旅遊目的地國家的相關法律、風俗習慣以及其他有關注意事項,並尊重旅遊者的人格尊嚴、宗教信仰、民俗風俗和生活習慣。
5. 旅遊團隊領隊在帶領旅遊者旅行、遊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按照組團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6. 旅遊團隊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難和安全問題時,領隊應當及時向組團社和中國駐所在國家使領館報告;組團社應當及時向旅遊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7. 旅遊團隊領隊不得與境外接待社、導遊及其他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導遊及其他為旅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
8. 旅遊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旅遊團隊領隊應當及時向組團社和中國駐所在國家使領館報告,組團社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旅遊行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