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傅相此次來英,其主意在請英廷增加進口稅則,以濟急用,而裕國庫。中國所借洋款,共計三十八兆六十一萬鎊(約合華銀二百三十一兆六十六萬兩),均以關稅為質。僅以息計,已歲需一兆七十二萬三千六百五鎊(約合華銀二百三十四萬一千六百三十兩〔案:應為華銀十兆三十四萬一千六百三十兩〕)。查一千八百九十五年,各關收款計銀二十一兆三十八萬五千三百八十九兩,約倍所需息銀之數。其尋常國用,除賑災荒、平內亂、治黃河、意外之款各項外,計養旗兵凡銀七兆兩,內務府經費一兆兩,又喀什噶爾、精奇裏、甘肅、齊齊哈爾、滿洲、天津、雲南及廣西等邊防各兵費五兆兩,另加黃河歲修二兆兩,共計十五兆兩,合二兆五十萬鎊,並不為多。所收厘金,足抵此款。厘局所入,實不止此數,約可三倍,至少亦倍之。惜盈餘悉入官員私囊,所謂厘捐,即內地各稅,最有礙於各國商務者也。
地丁每年本可征收三十兆兩。但除因早災水荒豁免外,據官所報,歲入至多二十兆兩。此項地丁,官員多征至五倍十倍不等,曾經侍禦屢奏上聞。西人遊曆各省者,探聽此事,僉謂所奏屬實。多征之數為各省政府所侵蝕,由於養廉之薄;又為仆隸衙役所剝削,由於薪工之微所致耳。
鹽課入款,比厘金尤巨,幾與地丁相埒,其弊亦較厘金地丁為尤深。所收之款,侵蝕更甚。解入國庫者,不過十兆兩,蓋僅實收之數成耳。其餘巨款,又為辦鹽務上下人等私肥已囊矣。前項鹽課地丁,目前非西人所得與聞。及至國庫奇窘,中國將有不得不整頓之日也。是以為我國計,莫若聽其自然。我既不稍幹預,則各省大員無忌心,屬員無怨言,而無與洋人為難之意矣。
論地丁、鹽課宜如此,至於厘金,今有一法,事半功倍;不獨可倍添國家入款,並可推廣各國商務;既極便宜於洋商,又有大益於華民。至法之有礙大小官員出息者,另有他款以補足之。其法維何?曰:允加進口稅(如不能照現在稅則加倍,或加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亦可),而盡除中國現行之厘金耳!此事之易於舉行,洋藥辦法,其明征也。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我國允將洋藥重厘一律改歸海關總收,所有區區進口稅,仍照數完納。如此辦法,該項煙稅,頓成巨款。一千八百九十一年,竟收至六百二十萬兩之多,既可見此設想之法易於舉辦,亦足見中朝如有意禁止厘金,亦不難遽行革除。緣自此項稅銀改歸海關之後,所有厘金與洋藥為難之處,絕無所聞。即有一二總督為人所惑偶爾為難,總署立即電止,皆確鑿可考者也。
英商初聞此法,必以利少弊多視之。實則除疋頭進口應另擬妥章,免被中國本地紡織之布所困外,其餘不必過慮。惟所加之稅,將來定章,西人必須有權以主持之;使內地久後如有抽稅情事,我仍有法以阻止之。如是則中國東西南北,舊禁廢弛,各國商務,無有不蒸蒸日上者。商務盛興,則國富民足,而各國駐京使臣與總署,亦可免許多口舌,豈非一舉而數美備焉者乎?再,加稅所入巨款,應提出各省向來歲入之十五兆兩,以補其所失之利。則各省官員不獨不以海關為仇敵,將以海關為彼之知己。果能照辦,亦未始非中國興利除弊、整頓度支之一端也。
〔以上倫敦《東方報》〕
西七月二十二日,門哲士商務公所會議時,將香港公所五月十六日來文呈案候議。該文內開:“李傅相赴歐洲主意,係求通商立約各國準加進口稅則。該公所意見,以稅則加成尚屬可行,惟須妥定章程,所有內地各稅即半稅尤須一律豁免,並求豁免切結,以保其恪守無違。至稅則應如何改法,頗費躊躇。深望稅則未改以前,英廷務使有關係此事之各公所抒陳意見,尤為至要”等語。
門哲士公所商議後,決定具稟請問外部:中國政府是否有加稅則之求?並將“先與有關係此事之商務場中熟思審處,然後再行應承增加稅則,方為公便”一節,一並附陳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