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邪的偽善:俗文學的道德悖論
一、俗文學與亞文化
本文的目的是檢查中國俗文學如何在傳統中國文化中完成其亞文化倫理功能。一篇短文,要闡明這複雜問題,顯然力不從心。況且,“俗文學”與“亞文化”都是相當模糊的概念,學界長期爭論未定。正因如此,在開始討論之前,有必要劃出場地,以免不成陣勢。所列定義,不敢說有一般價值,至少適用於本文討論的範圍。
俗文學,是一些共有某些性質的書麵文本的集合稱呼,這個集合,由批評共識曆史地確定。由於批評共識會改變,俗文學範圍不同時期會有變化。而且,俗文學這稱呼大致是就一定文類而言,屬於該文類的某些文本,甚至同一作品的異文,其文化地位可能差異極大。
亞文化,是從現代社會學借來的術語,我把它視為因文本而異的功能性概念,即一個文本在整個文化結構中的地位和意義方式。文化,是與社會生活有關的所有文本(在文本這詞最廣泛的意義上,即任何表意與釋義活動)的集合。在一個文化中的這些文本“地位不同,互相對峙。有的控製,有的從屬,排列成一個‘文化權力’的等級”。一個文本的意義權力不取決於該文本本身的優劣,而幾乎全由它所屬文類這“縱向排列”等級中所處的位置決定。
本文討論的是亞文化文本與主流文化文本在執行社會文化功能,尤其是倫理功能時的差別。要做這樣的研究,最佳方案是找一個故事,這故事被一再重述,各文本同屬於俗文類,卻分屬俗文類的不同文化層次。
幸運的是,在中國傳統俗文學中,尤其在明末前,這樣的同劇異文大量存在。由於俗文學每次重印都要修改甚至重寫,大部分戲劇或小說每一印本即一異本,而且異本往往文化差距很大。
二、《白兔記》諸本
本文選用明初南曲四大傳奇“荊劉拜殺”之一的《白兔記》諸異本作為分析實例。這故事有近千年的流傳曆史,有不同文化層次的文本,其實可用的劇目很多,對比的結果會很相似。
劉智遠發跡的故事,在真實的曆史之後不久的宋朝就成為民間傳說,現存最早的關於劉智遠的文學作品應是宋《五代史平話》中的《漢史平話卷上》,以及金《劉智遠諸宮調》。
《五代史平話》中,已有劉智遠農家招贅故事。據《舊五代史》,李太後原為晉陽農家女,劉智遠微時於此牧馬,“因夜入其家,劫而取之”。後累封魏國夫人、皇後、太後,這農家女的發跡史,想必很能激起宋時人的想象,宋太祖趙匡胤,本來就是劉智遠建立的軍閥集團中人。
元劇興盛期,《錄鬼簿》列有劉唐卿作《李三娘麻地捧印》,惜不傳。從劇名上可看出故事的重心已從劉智遠轉入李三娘。
元代早期南戲所謂四大傳奇“荊劉拜殺”中,“劉”劇文本係譜最不清楚。雖然《南詞敘錄》所列宋元南戲舊篇,已有《劉智遠白兔記》,而且《彙纂元譜南曲九宮正始》,錄有《白兔記》56支曲,早期南曲全本卻一直闕失。直到1967年在上海市嘉定縣一明初婦人墓葬中出土一批明代成化年間刊印的說唱詞,其中有一部相當完整的南曲《新編劉智遠還鄉白兔記》(本文中稱成化本)。開場詞中說此本是“永嘉書會”的“才人”所作。這個著作權或改寫權聲明很可疑,本中錯字之多,令人愕然,短短一木版頁上,可達25字之多。
第二個現存南戲本是明萬曆年間(1573—1619)刊印的《新刻出像增注增補劉智遠白兔記》,署為“豫人敬所謝天祐校,金陵對溪唐富春梓”(本文稱富春堂本)。《劉智遠白兔記》號稱“增注增補”,但唱詞對白與舊本或舊選曲很不相同,情節骨架雖在,變化已很大。刻本雖有簡體字,總的說來是個文人化程度較高的本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