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資行為規範化。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麵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範。一方麵,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家和政府製定了一係列的法律、法規來規範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一方麵,投資機構本身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麵規範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
(4)風險厭惡者。大多數機構投資者的資金是通過各種形式籌集的社會資金,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首先要考慮的是資金的安全性,因此,機構投資者都是風險厭惡者。為了控製投資風險,機構投資者要謹慎地選擇證券,對影響證券價格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一般選取那些上市時間比較長、公司業績比較好、股價波動程度較低的股票進行投資。
(5)具有穩定市場的功能。首先,機構投資者在進行證券投資時比起個人投資者來說要更理性,它們有著豐富的信息資源、專業的投資團隊,能夠更準確地預測證券的基礎價值,可以降低個人投資者投資的非理性導致的股價波動,穩定市場。其次,機構投資者一般進行組合投資,而且其逆趨勢擇股票的行為,即買入急速下跌的股票,賣出快速上漲的股票,可以矯正股市的非正常波動。最後,機構投資者由於資金規模大,可以構造足夠分散的投資組合,而且投資組合一旦構建,一般不輕易調整,這種策略顯然有利於股市的穩定。
3.
政府及政府機構
在世界各國,政府都是證券市場的重要投資者之一。政府參與證券市場的目的完全不同於普通投資者,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麵:
(1)調劑政府資金餘缺。在每一個會計年度內,政府往往會出現收入(稅收)的低穀與支出的高峰,從而麵臨財政周轉困難,這時政府可以通過發行短期證券的方式來籌措資金。相反,如果出現財政盈餘,往往通過特定渠道將閑置資金投入證券市場,但政府及政府機構出於安全考慮,通常以投資優質債券為主。
(2)實施貨幣政策。中央銀行作為政府的銀行,承擔著宏觀經濟調控的任務,其調控手段之一就是進行公開市場操作,即通過在證券市場買賣有價證券(主要是政府債券),調節貨幣供應量。當貨幣供應量過多時,向證券市場出售有價證券;反之,則買進有價證券,增加貨幣供應量。此外,中央銀行持有的國家外彙儲備一般以儲備貨幣發行國的政府債券為主,因此,各國中央銀行又成了外國政府債券的持有者。
政府參與證券市場的特殊目的決定了政府參與證券市場行為的特殊性,其既不是單純的投資主體,更不是唯利是圖的投機主體。
4.
金融機構
參與證券市場的金融機構投資者主要包括證券經營機構、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各類性質的基金類機構投資者等。
(1)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經營機構又稱證券商,是由證券主管機關批準設立的在證券市場上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證券經營機構是證券市場上最為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其參與證券市場的主要目的是獲取盈利。
證券經營機構參與證券市場主要包括以下兩種形式:①開展證券經紀業務,是指通過收取傭金作為報酬,促成買賣雙方交易行為而進行的證券中介業務;②開展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經營機構用自己可以自主支配的資金或證券,通過證券市場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買賣證券的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