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中華古代文論,要克服兩種傾向。
第一種傾向,即“返回原本”。“返回原本”隻能是一種願望。中國古人活動的場景已經不可重現,我們無法親身去體驗。一種無法親身目睹並體驗的場景,詮釋者僅憑留下的一些死的資料,是很難“返回原本”的。就如同春秋時期的禮儀,盡管有《周禮》《儀禮》和《禮記》等一些資料作為根據,但今人要完全複活它,已不可能。又如,劉勰《文心雕龍》中的《定勢》篇,曆來也是眾說紛紜,要真正理解他所說的“勢”也是不容易的。曆史就是曆史,不可能變為活的現實。盡管如此,我們還是要按照我們在“導論”中提出的“曆史原則”,盡力考察中華古代文論家們提出某種觀點的曆史背景,盡力摸清楚他們論點的針對性,盡力趨近闡釋對象的本真性,即對被闡釋對象的意義有真實的了解,對被闡釋對象的豐富複雜的內涵有真實的了解,不可將自己的意見強加於古人身上。
第二種傾向,即“過度闡釋”。在詮釋的方法上,無非是“我注六經”和“六經注我”兩種。所謂“過度闡釋”就是在“六經注我”過程中,生硬地、勉強地以古人的觀點來印證自己的觀點,甚至把古人的觀點“現代化”,而不顧古人的原文與原意。如前麵所說的劉勰提出“風骨”概念,有些論者就以“內容與形式”這種現代的概念去套,明顯離開了劉勰原有的意思。但是,我們又不能不對古代的文論進行現代的詮釋。不進行詮釋,就不能把古代的東西激活,就不能實現古為今用。所以如何獲得闡釋的恰當的分寸,是一個大問題。詮釋隻能從曆史的資料出發,從曆史資料提供的思想出發,翻譯可以翻譯的部分,延伸可以延伸的部分,對應可以對應的部分,比較可以比較的部分,而不能完全用今天的邏輯去推衍古代的邏輯。在文論方麵我們也要把握這個分寸。例如,關於“意象”問題,我們要充分考察王充提出的“意象”與劉勰提出的“意象”的不同,前者是“象征意象”,後者則是“心理意象”,不可不看它們的區別,僅從字麵的意義與今天的“藝術形象”相比附,或認為是“象征意象”或“心理意象”之外的另一種具有創造性的觀念。這裏對語境的考察是至關重要的,千萬不可脫離原有的語境孤立地進行任意的解釋。
詮釋還必須對自己的詮釋對象的獨特性有深入的了解。中華古代文論與西方文論各有其獨特的文化品格。一般說,西方的文論是總結創作實踐的結果,是創作經驗的升華,中華古代文論則不完全是從創作實踐中總結出來的。中國古代文史哲不分,儒、道、釋是中華古代文論的文化根基,先有儒、道、釋的哲學,然後再向文論轉化。儒家、道家、釋家的理論都具有詩意,富於想象,這是儒、道、釋向文論轉化的前提。這一點我們在第一章已經做了闡述,茲不贅述。我們想強調的是中華文論的生成,不是對具體的創作經驗的總結,而常常是從儒家、道家、釋家概念向文論的轉化。“文以載道”的這個“道”,就是儒家之“道”;“虛靜”的創作境界;就是道家體道的境界,“妙悟”則是釋家語向文論術語的變化;如此等等。針對中華古代文論這一獨特性,我們在詮釋的時候,也要體現出方法的獨特性來,或者說在詮釋的時候,應更多考慮文論的文化語境和哲學語境。
不論中華古代文論的詮釋有多少困難,如果想達到古為今用的目的,那麼除了詮釋,別無他途。詮釋是繼承與革新中華古代文論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