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卷六八《商君列傳》記載趙良批評商鞅行政時,引用了《尚書》中的話:“《書》曰:‘恃德者昌,恃力者亡。’”司馬貞《索隱》:“此是《周書》之言,孔子所刪之餘。”秦執政集團“恃力”的風格,是與儒學理念完全不同的。分析秦政的成與敗和得與失,都分別可以看到“恃力”傳統的作用。
“扛鼎”“舉鼎”競技表演
在前引“能生拔牛角”等形式外,“扛鼎”即“舉鼎”,是戰國秦漢時期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顯示“氣”“力”的方式。有學者說,“扛鼎”等,“在後代均成為雜技節目,而在當時卻是選拔勇猛之士的重要標準”(傅起鳳、傅騰龍:《中國雜技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3 頁)。這一行為成為受到普遍歡迎的競技表演形式,雖然未必秦人創始,如《吳子·料敵》有“一軍之中,必有虎賁之士,力輕扛鼎……”語。但是這種表演形式曾經風行一時,卻見於秦史中有關“力士”的記載。
《史記》卷五《秦本紀》寫道:“(武)王與孟說舉鼎,絕臏。八月,武王死。族孟說。”似乎是說秦武王舉鼎,當時可能是與孟說共同進行競技式的表演。孟說因此嚴厲受到處置。楊寬論秦武王事,說:“武王原是大力士,《秦本紀》稱‘武王有力,好戲’,‘戲’是指角力,就是摔交。”原注:“《國語·晉語九》記趙簡子的戎右少室周要和大力士牛談‘戲’,韋注:‘戲,角力也。’”(楊寬:《戰國史》(增訂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年,第364 頁)其實,“戲”“角力”
未必適宜直接解作“摔交”。《史記》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傳》:“元朔五年,太子學用劍,自以為人莫及,聞郎中雷被巧,乃召與戲。被一再辭讓,誤中太子。太子怒,被恐。”這裏所說的“戲”,既言“劍”,既言“中”,應是擊劍競技,當然不是“摔交”。《後漢書》卷一三《隗囂傳》載劉秀報隗囂書:“今關東寇賊,往往屯聚,誌務廣遠,多所不暇,未能觀兵成都,與子陽角力。”李賢注:“角力猶爭力也。”“舉鼎”,也是“角力”的形式。
《史記》卷四三《趙世家》:“秦武王與孟說舉龍文赤鼎,絕臏而死。”《太平禦覽》卷七五六引《史記》:“秦武王與孟說舉龍文之鼎,絕臏而死。”則強調所舉鼎的形製紋飾。《資治通鑒》卷三“周慎靚王八年”記載:“王與孟說舉鼎,絕脈而薨。”胡三省注:“脈者,係絡髒腑,其血理分行幹支體之間。人舉重而力不能勝,故脈絕而死。按《史記·甘茂傳》雲武王至周而卒於周。蓋舉鼎者,舉九鼎也。《世家》以為龍文赤鼎。《史記》‘脈’作‘臏’。”楊寬認同胡三省注“蓋舉鼎者,舉九鼎也”之說,又據“《帝王世紀》謂‘秦王於洛陽舉周鼎’(《孟子·告子下篇》正義所引)”,說:“武王這樣親自到洛陽來舉起周鼎,用意是明顯的,就是要‘窺周室’‘挾天子以令天下’。”
(楊寬:《戰國史》(增訂本),第364 頁)其實,秦武王“舉周鼎”“舉九鼎”說未可確信。當時周王朝名義尚是天下共主,體製依然健全,象征最高權力的“九鼎”恐不能輕易作為“力士”的遊戲道具。
“舉鼎”是一種顯示“力”的方式。《韓非子·六反》說:“夫欲得力士而聽其自言,雖庸人與烏獲不可別也。授之以鼎俎,則罷健效矣。故官職者,能士之鼎爼也。任之以事,而愚智分矣。”行政實踐,是檢測一個人是否“能士”的方式。而是否“力士”不能“聽其自言”,“授之以鼎爼,則罷健效矣。”《晉書》卷七《成帝紀》:“(鹹和)八年春正月辛亥朔詔曰:‘……令諸郡舉力人能舉千五百斤以上者。’”考試是否“力人”的方式,是令其舉重。明人徐應秋《玉芝堂談薈》卷九列舉諸多“古今有力者”故事,包括“蜀五丁力能移山”“衛石蕃能負沙一千二百鬥”“孟賁生拔牛角”“桀之力能伸鐵鉤索”“紂能倒曵九牛、撫梁易柱”“生捕虎豹”“費仲、惡來足走千裏,手製兕虎”“魏任城王章曳虎尾、頓象鼻”等,標題則作“手舉萬鈞”。可知舉重長期被看作“有力”的測定方式。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一《權量》就此有所考論:“今考之傳記,如孟子以舉百鈞為有力人。三十斤為鈞,百鈞則三千斤。《晉書·成帝紀》‘令諸郡舉力人能舉千五百斤以上者’。”
在秦武王傷殘身死之後,“舉鼎”依然作為一種習見的顯示“力”
的競技表演形式。
《史記》卷七《項羽本紀》說:“(項)籍長八尺餘,力能扛鼎,才氣過人。”裴駰《集解》:“韋昭曰:‘扛,舉也。’”司馬貞《索隱》:“《說文》雲:‘橫關對舉也。’”《史記》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傳》也有“厲王有材力,力能扛鼎”的說法。《漢書》卷六三《武五子傳·廣陵厲王劉胥》:“胥壯大,好倡樂逸遊,力扛鼎。”又將“扛鼎”與“倡樂逸遊”聯係起來,與秦武王“有力好戲”“舉鼎絕臏”說同。《後漢書》卷三三《虞延傳》也說虞延“長八尺六寸,要帶十圍,力能扛鼎”。《藝文類聚》卷六一引後漢張衡《西京賦》說漢代長安的公共遊樂活動中,也有“烏獲扛鼎”節目。《藝文類聚》卷六三引後漢李尤《平樂觀賦》也說到“烏獲扛鼎,千鈞若羽”。
《隋書》卷一五《音樂誌下》說到隋代繼承了北朝“百戲”“散樂”表演,以為“蓋秦角抵之流者也”。還記載:“又為夏育扛鼎,取車輪、石臼、大甕器等各於掌上而跳弄之。”《通典》卷一四六《樂六·散樂》記載大致同樣史事,也說到“為夏育扛鼎,取車輪、石臼、大盆器等各於掌上而跳弄之”。然而強調“如漢故事”。或許漢代“扛鼎”表演相當普及。舞弄石臼、大甕器等,應與“扛鼎”有類似處。可能社會下層一般人家不能輕易得到“鼎”這樣的表演道具。
《後漢書》卷八三《逸民列傳·梁鴻》記載:“同縣孟氏有女,狀肥醜而黑,力舉石臼,擇對不嫁,至年三十。父母問其故。女曰:‘欲得賢如梁伯鸞者。’鴻聞而娉之。”又有“女求作布衣、麻屨,織作筐緝績之具”,“為椎髻,著布衣,操作而前”,“共入霸陵山中,以耕織為業”等故事。所謂“力舉石臼”當然與《隋書》卷一五《音樂誌下》所謂取“石臼”“於掌上而跳弄之”有所不同,作為從事“耕織”的體力勞動者顯示力量的動作,亦隱約顯現出以“石臼”為道具的這種“散樂”形式的原始由來。所謂取“石臼、大甕器”或“大盆器等”
“各於掌上而跳弄之”的“散樂”“百戲”表演形式,在漢代畫像中可以看到具體的反映。
《隸釋》卷一九《魏大饗碑》寫道:“惟延康元年八月旬有八日辛未,魏王龍興踐祚,規恢鴻業,構亮皇基,萬邦統世。”有登壇高會大饗之禮,組織了百戲表演:“……六變既畢,乃陳秘戲。巴俞丸劍,奇舞麗倒,衝夾逾鋒,上索蹹高,?鼎緣橦,舞輪擿鏡,騁狗逐兔,戲馬立騎之妙技。……”其中“?鼎”節目,有可能與“扛鼎”有關。《說文·角部》:“?,舉角也。”《文選》卷二張衡《西京賦》“烏獲扛鼎”,李善注:“《史記》曰:秦武王有力士烏獲、孟說,皆大官。王與孟說舉鼎。《說文》曰:扛,橫開對舉也。扛與?同。”由“?,舉角也”之說,也可證前引楊寬“角力,就是摔交”說不確。
《魏大饗碑》說到的“陳秘戲”事,時在漢王朝政治生命終結的當年。
據洪適說:“漢獻帝建安二十五年正月,魏王曹操死,其子丕嗣位,改元‘延康’。《魏誌》雲:丕以七月甲午軍次於譙,大饗六軍。是時漢鼎猶未移也。丕為人臣,而自用正朔刻之金石,可謂無君之罪人也。”
《史記》卷七九《範雎蔡澤列傳》說:“夏育之勇焉而死。”裴駰《集解》:“駰案:《漢書音義》曰:或雲夏育衛人,力舉千鈞。”《漢書》卷六五《東方朔傳》:“夏育為鼎官。”顏師古注:“或曰夏育衛人,力舉千鈞。鼎官,今殿前舉鼎者也。”可推知大致在顏師古生活的時代,“殿前舉鼎者”似乎已經有確定的專職人員。
秦“尚力”傳統在漢代社會的遺存可能有秦文化影響的因素,漢代仍有“舉鼎”競技表演。如前引《史記》卷七《項羽本紀》說項羽“才力過人”,表現在於“力能扛鼎”。《史記》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傳》也可見“厲王有材力,力能扛鼎”之說。《西京賦》及《平樂觀賦》“烏獲扛鼎”是在表演技藝,而項羽、劉長以“扛鼎”形式顯示的“力”,史籍“才力”“材力”並說,當時或被看作“才”或“材”的體現。
呂後有殘害戚夫人和劉如意的惡行。《史記》卷九《呂太後本紀》寫道:“呂後最怨戚夫人及其子趙王,乃令永巷囚戚夫人”,又策劃謀害趙王。“孝惠帝慈仁……自挾與趙王起居飲食。太後欲殺之,不得間。孝惠元年十二月,帝晨出射。趙王少,不能蚤起。太後聞其獨居,使人持鴆飲之。犁明,孝惠還,趙王已死。”據《太平禦覽》卷七○四引《西京雜記》,呂後謀害劉如意的方式,與《呂太後本紀》的記錄不同:“惠帝與趙王同寢處,後殺之不得。後帝早獵,後命力士於被中縊殺之,乃死。呂後不信,以綠囊盛之,載以小軿車入見,厚賜之。力士東都門外宮奴,帝後知,腰斬之。”所說呂後令“力士”殺害劉如意,此“力士”有確定身份及被漢惠帝處置等情節,值得注意。
劉邦在漢初剪除功臣的行動中,陳平為他謀劃擒拿韓信的方式。
《史記》卷五六《陳丞相世家》記載陳平建議:“古者天子巡狩,會諸侯。南方有雲夢,陛下弟出偽遊雲夢,會諸侯於陳。陳,楚之西界,信聞天子以好出遊,其勢必無事而郊迎謁。謁,而陛下因禽之,此特一力士之事耳。”於是,“高帝以為然,乃發使告諸侯會陳,‘吾將南遊雲夢’。上因隨以行。行未至陳,楚王信果郊迎道中。高帝豫具武士,見信至,即執縛之,載後車。”陳平所謂“力士”和司馬遷記述執行此任務的“武士”,身份是重疊的。陳平言“力士”者,可能體現了當時社會的語言習慣。
《漢書》卷九九下《王莽傳下》記載,王莽出行時曾經有“力士”
充任儀仗:“或言黃帝時建華蓋以登仙,莽乃造華蓋九重,高八丈一尺,金瑵羽葆,載以秘機四輪車,駕六馬,力士三百人黃衣幘,車上人擊鼓,挽者皆呼‘登仙’。莽出,令在前。”
《藝文類聚》卷一引後漢李尤《九曲歌》曰:“年歲晚暮時已斜,安得力士翻日車。”也使用了“力士”稱謂。又《水經注》卷一六《穀水》引《竹林七賢論》,說道:“魏明帝於宣武場上為欄,苞虎牙,使力士袒裼,逆與之搏,縱百姓觀之。”也出現“力士”身份。不過,這裏所說的“力士”,大概隻是有力者的通稱,並不具有職務和官階的意義。
前引梁玉繩《史記誌疑》所說漢代人姓名有用古“力士”名號者,如“中常侍孟賁”“護羌校尉夏育”。明人餘寅:《同姓名錄》卷一有“孟賁二”條:“古有力士孟賁,能生拔牛角。漢有中常侍孟賁,為湘南侯黃龍等所誣,順帝知其罔,減龍等租四分之一。”又有“夏育二”條:“古有力士夏育,力舉千鈞。蔡澤曰:‘夏育、太史噭叱呼駭三軍,然而身死於庸夫。’漢靈帝時,烏桓校尉夏育請出塞擊鮮卑,蔡邕難論,有五不可。”今按:《漢書》卷一九下《百官公卿表下》有“少府孟賁”,《後漢書》卷三四《梁商傳》有“中常侍”“孟賁”(亦見《後漢書》卷七八《宦者列傳·孫程》《續漢書·天文誌中》,《三國誌》卷四二《蜀書·孟光傳》裴鬆之注引《續漢書》),《後漢書》卷八《靈帝紀》有“北地太守夏育”(亦見《後漢書》卷九○《鮮卑傳》)、“護烏桓校尉夏育”(亦見《續漢書·五行誌三》,《三國誌》卷三○《魏書·鮮卑傳》作“護烏丸校尉夏育”),《後漢書》卷五八《蓋勳傳》有“護羌校尉夏育”,《後漢書》卷六五《段熲傳》有“軍吏”“夏育”“假司馬夏育”。有學者論說“漢魏人仰慕古人,因而取其名字以為自己的名字”的情形,直接的體現“慕古”的例證是“景仰先聖,敬慕先賢”,即“以古聖之名命名的”和“以先賢之名命名的”(張孟倫:《漢魏人名考》,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 年,第20—25頁)。這一情形,也體現出當時社會對“力士”的尊重。
秦人對“力士”及“尚力”傾向的思考秦執政者抬舉提升“力士”的地位以促成其強兵強國的積極影響,另一方麵,我們又看到,對於“力士”文化局限乃至“尚力”文化傾向之是非的認識,也較早見於秦人言論文字或在成書於秦的論著中發表。
《商君書·錯法》說:“烏獲舉千鈞之重,而不能以多力易人。”
《商君書·弱民》有同樣的話:“烏獲舉千鈞之重,不能以多力易人。”
《戰國策·秦策三》載範雎語:“烏獲之力而死,奔、育之勇焉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