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唐代,初唐時厘定的京官定員隻有640人。到了玄宗開元末期,京官人數達到2620人,外官人數則達到16 185人。
宋朝草創之初,內外官員不過才5000人;到了景德年間(1004—1007年),已達10 000多人;而皇祐年間(1049—1053年),更增加到20 000多人。南宋隻有半壁江山,但是慶元年間(1195—1200年)內外官員竟達40 000餘人。這是指官員,至於吏的數量更是驚人,宋真宗一次就裁汰冗吏190 000餘人。
明代也是這樣。明初洪武年間(1368—1398年),天下文職官吏數目不過5480員,武職官數在國初也不過為28 000員。世宗嘉靖朝時,劉體乾上疏指出:“本朝自成化五年,武職已逾八萬。合文職,蓋十萬餘。”[37]至武宗正德年間(1506—1521年),文官24 683員,武官100 000員。
那麼由此又引出了另一個問題:官僚係統為什麼會不斷擴張?
第一個原因,官僚體係的存在雖然是為皇權服務的,但是一旦出現,它本身就成為一個獨立的利益集團,具有自我保護、自我繁殖的特點。按照“公共選擇學派”理論來看,官僚機構本身是一個壟斷組織,它壟斷了公共物品的供給,缺少競爭機製;同時,公共物品的估價存在著困難,政府管理活動的輸入、輸出都是不可觀察的。基於這些特點,官僚機構總是傾向於盡一切可能實現權力尋租,傾向於機構不斷擴張,表現在官員數量上隻能增不能減,既得利益隻能增加不能減少,行政效率不斷降低。
事實上,中國曆史上搞了多次減員增效改革,然而總的趨勢卻是愈裁愈多,大多數減員改革都失敗了。比如宋代“景祐三年正月,詔禦史中丞杜衍沙汰三司吏,吏疑衍建言。己亥,三司吏五百餘人詣宰相第喧嘩,又詣衍第詬詈,亂投瓦礫”。[38]也就是說,當時皇帝命禦史中丞杜衍負責裁減三司吏員。這些吏員懷疑這事是杜衍向皇帝建議的,十分憤怒,500多個吏員集體跑到宰相府去鬧事,然後又跑到杜衍家門口破口大罵,亂扔瓦塊石頭,進行抗議。這一事件發生後,朝廷雖“詔捕後行二人,杖脊配沙門島”[39],但“沙汰”之舉也被迫“因罷”。再比如清代“戊戌變法”期間,光緒皇帝大規模裁撤冗員,成為保守派官員強烈反擊的起點,不幾日,變法即遭失敗。
第二個原因,官僚係統的不斷擴張,也是皇權專製製度不斷強化的結果。官僚係統是君主專製的工具,官權是皇權的延伸,君主專製不斷完善,注定官僚係統也不斷延伸膨脹。
秦漢以後,中央集權不斷發展強化。每一次集權強化,就意味著國家權力不斷延伸,造成官僚隊伍的不斷發展壯大。
君主專製製度強化表現出兩個方向:
一是皇權不斷向下延伸,比如朱元璋強化“裏甲製度”。古代社會發展的一個特點是民間組織、民間自治不斷被打壓,所有事務都要由官僚體係來把持,所以國家權力不斷向基層擴張。
二是隨著君主專製的發展,官員權力被不斷分割,以期官員相互製衡,弱化他們對皇權的挑戰。由此造成一官多職,官僚隊伍進一步擴張。比如宋代為了防止地方割據,不斷增設機構、分化事權,“昔以一官治之者,今析之為四五,昔以一吏主之者,今增而為六七”[40]。漢代初期的地方行政製度隻有郡、縣兩級,唐代地方行政也隻有州府和縣兩級,而到了宋太宗至道三年(997年),在州府上麵又加了一級政權叫“路”,設置了四個行政長官,即“帥”(安撫使)、“漕”(轉運使)、“憲”(按察使)、“倉”(常平使),分別掌管軍事、財政、司法、救濟等要務,且四個長官互不隸屬。州縣過去隻承奉一個頂頭上司,而現在得應付四個頂頭上司和其相對應的衙門。
曆代裁減官吏數量的努力之所以失敗,也與官權是皇權的代表這一因素有關。皇帝裁撤官吏數量,就意味著要簡政放權,放鬆對社會的控製,這是皇帝不願意看到的。因為官僚權力受到約束之後,皇權也會相應萎縮。皇帝為了自己能更有力地控製社會,不得不依賴官僚集團,也就無法從根本上過度觸動他們的利益。
臃腫龐大的官僚機構,最終導致“官多民少,十羊九牧”,百姓遭受搜刮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同時,它還帶來了巨大的財政壓力,使“陋規”這一腐敗產物長期無法鏟除。革除“陋規”涉及根本性、大規模的財政改革,要把各種辦公經費全部列入政府預算,政府也相應地提高稅率。但是清代皇帝,以康熙為代表,都迷戀“輕賦薄稅”的美名,把“盛世滋丁,永不加賦”作為自己的政績,不肯下功夫對財政稅收體係進行理性分析和合理設計。隻有雍正皇帝能做一定程度的突破,進行了“養廉銀”改革。其實清代的絕大多數“陋規”,都可以用正式的稅收來取代,讓這些收費曬在陽光下,一方麵可以解決政府實際支出困難,另一方麵也可以減少對百姓的壓榨。但統治者拒絕做出必要的調整,其結果隻能是富了官吏,窮了百姓,禍害了地方,也敗壞了王朝的統治秩序。
[1]轉引自單演義:《莊子天下篇薈釋》,西北大學出版社,2009,第221頁。
[2]薛居正等:《舊五代史(一)》卷一八,《梁書》一八,列傳第八,《敬翔傳》,中華書局,2000,第168頁。
[3]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97,第119頁。
[4]顧炎武:《亭林詩文集·詩律蒙告》,《亭林文集·郡縣論一》,劉永翔校點,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7頁。
[5]鄧牧:《伯牙琴(附補遺)》,《君道》,中華書局,1985,第3頁。
[6]劉澤華、汪茂和、王蘭仲:《專製權力與中國社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第39頁。
[7]張廷玉等:《明史(二)》卷六七,誌第四三,《輿服三》,中華書局,2000,第1101頁。
[8]張廷玉等:《明史(二)》卷六七,誌第四三,《輿服三》,中華書局,2000,第1102頁。
[9]張廷玉等:《明史(二)》卷六七,誌第四三,《輿服三》,中華書局,2000,第1102頁。
[10]司馬光:《資治通鑒(附考異)》(第一冊),卷一六《漢紀八》,鄔國義校點,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第169頁。
[11]李昉等:《太平禦覽》卷八二八《資產部》,轉引自韓國磐:《魏晉南北朝史綱》,人民出版社,1983,第146頁。
[12]司馬光:《資治通鑒(附考異)》(第二冊),卷一〇一《晉紀二三》,鄔國義校點,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第1095頁。
[13]王子今:《權力的黑光——中國封建政治迷信批判》,陝西人民出版社,2006,第7頁。
[14]劉寶楠:《論語正義(上)》卷八,高流水校點,中華書局,2007,第262頁。
[15]張廷玉等:《明史(四)》卷一七九,列傳第六七,《鄒智傳》,中華書局,2000,第3165頁。
[16]趙翼:《陔餘叢考》卷二六《監司官非刺史》,欒保群、呂宗力校點,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第445頁。
[17]《巡撫鄂奇、布政使阿米達、覺羅伍實貪汙案判決書諭》(康熙五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轉引自牛創平、牛冀青編著:《清代一二品官員經濟犯罪案件實錄》,中國法製出版社,2000,第36頁。
[18]張廷玉等:《明史(四)》卷一六二,列傳第五〇,《陳諤傳》,中華書局,2000,第2924頁。
[19]張廷玉等:《明史(四)》卷二一〇,列傳第九八,《鄒應龍傳》,中華書局,2000,第3709頁。
[20]趙爾巽等:《清史稿(三)》卷二七〇,列傳第五七,《郭琇傳》,中華書局,1998,第2576頁。
[21]張廷玉等:《明史(五)》卷二二六,列傳第一一四,《丘橓傳》,中華書局,2000,第3960頁。
[22]章開沅主編:《清通鑒:順治朝·康熙朝》(1),順治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嶽麓書社,2000,第356頁。
[23]《康熙起居注》(第四冊),康熙二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徐尚定標點,東方出版社,2014,第68頁。
[24]戴逸、李文海主編:《清通鑒(5)》卷五四,康熙三十六年二月初四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第2045頁。
[25]戴逸、李文海主編:《清通鑒(5)》,卷五七,康熙三十九年九月十六日,第2106頁。
[26]孫承澤:《春明夢餘錄》(上冊),卷二五《六科》,王劍英校點,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第395頁。
[27]孫承澤:《春明夢餘錄》(上冊),卷二五《六科》,王劍英校點,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第395—396頁。
[28]張廷玉等:《明史(五)》卷二一五,列傳第一〇三,《陳吾德傳》,中華書局,2000,第3790頁。
[29]張廷玉等:《明史(五)》卷二一五,列傳第一〇三,《汪文輝傳》,第3792頁。
[30]張廷玉等:《明史(五)》,卷二三〇,列傳第一一八,《汪若霖傳》,第4023頁。
[31]張廷玉等:《明史(二)》卷七三,誌第四九,《職官二》,中華書局,2000,第1180頁。
[32]管誌道:《直陳緊切重大機務疏》,轉引自王曉天:《中國監察製度簡史》,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第176頁。
[33]張廷玉等:《明史(五)》卷二五七,列傳第一四五,《梁廷棟傳》,中華書局,2000,第4432頁。
[34]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三《明史·明初吏治》,曹光甫校點,鳳凰出版社,2008,第509頁。
[35]葉德輝:《覺迷要錄》,錄四,第21頁。
[36]張廷玉等:《明史(五)》卷二一四,列傳第一〇二,《劉體乾傳》,中華書局,2000,第3775頁。
[37]張廷玉等:《明史(五)》卷二一四,列傳第一〇二,《劉體乾傳》,中華書局,2000,第3775頁。
[38]司馬光:《涑水記聞》卷十《沙汰三司吏》,鄧廣銘、張希清校點,中華書局,1989,第198頁。
[39]司馬光:《涑水記聞》卷十《沙汰三司吏》,鄧廣銘、張希清校點,中華書局,1989,第198頁。
[40]畢沅:《續資治通鑒》(第二冊),卷八一,宋紀八一,嶽麓書社,1992,第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