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嚴密的監管體係(1 / 1)

既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那就要加強對馬匹的監管和鞭策。朱元璋雖然文化水平不高,但是思維卻非常縝密,這在他的反腐、防腐措施中也能體現出來。

朱元璋特別重視監察係統的建設,他設計了一套非常複雜的監察係統。

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確定都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負責對中央包括六部的監察。

六部之內,朱元璋設置了六科給事中,負責六部內部的廉政工作,相當於六部的“紀委”。朱元璋規定,六科給事中級別雖低,但有事可直接上奏皇帝,隻對皇帝負責,隻由都察院監督。

在地方上,朱元璋設十三道監察禦史,監察所轄各道,並且可以監督中央的都察院的官員。他還定期從中央派出禦史巡察各道,稱為“巡按禦史”。另外,各省行政長官對本地方、本部門的官員同樣具有監察責任。

這樣,大明王朝在中央就形成了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十三道監察禦史相互監督製約的三重監察網絡;在地方則形成了監察禦史、巡按禦史和地方長官構成的三重立體反貪網絡。古代監察係統在明代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嚴密程度。

除此之外,朱元璋還規定了“風聞奏事”製度。明代監察官員職權很大,特別是擁有“風聞奏事”的特權。就是說,他們可以根據傳聞進行舉報而不用負任何責任,被舉報者則需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清白。朱元璋時代還是著名的特務政治時代,這些特務的任務之一就是專門監視在京大小衙門官吏的不公、不法及風聞之事,並一一向上奏聞。朱元璋特別愛聽官員們的花邊新聞,所以大小官員們的生活瑣事,無不在皇帝的掌握之中。

除了嚴密的監察體係,朱元璋還製定了曆史上最為嚴厲、繁密的規章製度來約束官員們的行為,令他們隻能在嚴格規定的範圍內活動。他生怕地方官們辦事不細心或者不盡心,親自撰寫了《授職到任須知》,對每一級地方官吏的職責都做出詳細的規定。他把地方公務分為“發布公告”“征收田糧”“管理倉庫”“會計核算”“受理訴訟”“管理囚犯”“管理官署房產”“管理轄內讀書人”“管理地方漁業”“管理地方窯冶”等三十一項,並且逐項列出地方官工作職責中應當注意的事項,對這些注意事項往往還列出許多具體的要求。比如對“管理囚犯”一項,不但要了解已經結案的案件有多少、在押犯人有多少,還要“知入禁年月久近,事體重輕,何者事證明白,何者取法涉疑,明白者,即須歸結,涉疑者,更宜詳審,期在事理獄平,不致冤抑”[1]。如此諄諄囑咐,像個碎嘴婆婆,隻恨不得手把手教他們幹,一身化為千萬,在官員身旁嚴密監視著他們。對於京官,他則製定了《六部職掌》,把各部、司、科所有大小官員的崗位職責都製定得明明白白,連每個月用多少墨水錢都算得清清楚楚,這種管理可以說是非常精細化了。

與現在鼓勵官員深入基層體察民情相反,朱元璋不許官員們下鄉。曾經的農民經曆,使朱元璋產生了一個牢不可破的印象:那些下鄉的官員,都是去大吃大喝、搜刮擾民的。當上皇帝後,他說:“朕昔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貪財好色,飲酒廢事,凡民疾苦,視之漠然,心實怒之。”[2]所以他規定,官員隻能老老實實待在官衙裏,不許去體察什麼民情。如果官員膽敢下鄉,百姓見了可以捉了送到京師,由他親自處死。

這些極為嚴密的反腐規章和對官員們的限製性規定,有些甚至到了讓人無法忍受的地步。比如官員出差時,不能用公車運送私人財物:“凡因公差,應乘官馬、牛、駝、騾、驢者,除隨身衣仗外,私馱物不得過十斤。違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驛馬之條)其乘船車者,私載物不得過三十斤。違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隨從者,皆不坐。若受寄私載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並入官。”[3]他希望設置這些規章製度,可以使百官“猶行荊棘中,寸步不可移,縱得出,體無完膚矣”[4]。對於官員犯的一般性錯誤,朱元璋處罰並不算太嚴厲,很少刑戮,但是事涉貪汙,則決不放過。他說:“故朕於廉能之官,雖或有過,常加宥免;若貪官之徒,雖小罪,不赦也。”[5]

[1]申時行等重修:《明會典》卷九《吏部八·關給須知》。

[2]餘繼登:《典故紀聞》卷二,顧思校點,中華書局,1981,第29頁。

[3]《大明律》卷一七《兵律五·乘官畜產車船附私物》,懷效鋒校點,遼沈書社,1990,第130頁。

[4]餘繼登:《典故紀聞》卷二,顧思校點,中華書局,1981,第29頁。

[5]餘繼登:《典故紀聞》,卷三,第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