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嚴酷的反腐運動(1 / 2)

按理說,製度如此嚴密,手段如此嚴厲,洪武朝的官員應該個個都老老實實,賣命工作。但是事實不然,官場腐敗居然在朱元璋眼皮子底下滋生開來。

在專製製度下,官僚係統的腐敗並不是一種病態,而是一種常態。它的威力如此驚人,登上大寶的朱元璋龍椅還沒有坐熱,四顧一看,腐敗已經像瘟疫一樣在他眼皮子底下迅速蔓延開來:諸多王公貴族的親戚、家人、家奴,狗仗人勢,橫暴鄉裏,欺壓百姓,人命案不斷發生;刑部尚書收受罪犯賄賂,指示屬下把罪犯放走,用死囚來代替罪犯坐牢;印鈔局大使和戶部官員勾結,印了七百萬錠紙幣,自己私藏了一百四十三萬錠;兵部侍郎借抓捕逃亡軍人的機會,收受軍人家屬賄賂二十二萬錠……那些遠離他視線的地方官員,胡作非為的程度更加驚人:蘇州知府陳寧為了完成征收農業稅任務,把那些抗稅戶抓起來,用烙鐵殘害他們,得了個外號叫“陳烙鐵”;浙江省的農民,交納的農業稅比國家規定的數額多出45%,全部落入地方官的腰包,農民交不起稅,他們就上房揭瓦,四處驅趕牲口作亂……

官員如此,地主們同樣也不老實。兩浙的中小地主們,勾結官府,多年來用包荒、灑派、移丘換段等手法,把農業稅轉移到普通農民身上。甚至他們還把自己的田產轉寄到長工名下,叫“鐵腳詭寄”。這種欺騙一層層上報,鄉騙縣,縣騙府,州府騙中央,一直騙到朱元璋,名叫“通天詭寄”。

各種貪汙腐敗最終損害的是社會最底層人民的利益。因此,雖然剛剛立國不久,就有不少地方的百姓發動起義。從洪武元年到十八年(1368—1385年),各地上報的農民起義居然達一百多次,平均每年六次。這在曆代王朝中都是不多見的。

麵對這種形勢,一向強調以“嚴”治國的朱元璋怎麼能不勃然大怒。在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大媽們憤怒地說,如果把天下小偷的手都剁了,小偷就絕跡了。如果貪汙一塊錢也給他抓起來,貪官就不敢再貪了。誰都知道這是激憤之語,就算大媽們當政也不會這樣做。然而,朱元璋卻這樣做了。一開始,他規定凡貪汙六十兩的,就“剝皮實草”。後來幹脆“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今後犯贓的,不分輕重都殺了”[1]。

朱元璋對貪汙之官,毫不姑息,務期淨盡。《大誥》規定,所有貪汙案件,都要層層追查,順藤摸瓜,直到全部弄清案情,將貪汙分子一網打盡為止。《禦製大誥·問贓緣由第二十七》規定:“如六部有犯贓罪,必究贓自何而至。若布政司賄於部,則拘布政司至,問斯贓爾自何得,必指於府。府亦拘至,問贓何來,必指於州。州亦拘至,必指於縣。縣亦拘至,必指於民。至此之際,害民之奸,豈可隱乎?”這樣做固可使貪吏無所遁形,但在法製不健全的情況下,卻也易生流弊,審理者務為嚴酷以當上旨,株連蔓引,往往累及無辜。從洪武四年到洪武十八年(1371—1385年),他在全國範圍內掀起了數次轟轟烈烈的反腐敗運動:洪武四年(1371年)甄別天下官吏,洪武十五年(1382年)的“空印案”,洪武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案”。其中,尤以“空印案”與“郭桓案”的規模最大,兩案連坐被冤殺的人數達七八萬之多。

“空印案”發生在洪武十五年。按朱元璋的規定,地方政府每年都要向戶部報告地方財政賬目,其數目必須與戶部掌握的數字完全吻合才能通過。如有分毫差錯,整個賬目就要全部重新編寫。各省離京師遠的六七千裏,近的幾百裏,為了減少麻煩,各地官員都帶上已經蓋好大印的空白表冊,以備賬冊被駁回時,在京城就地重新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