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思維混亂的反腐條規:《大誥》(2 / 2)

同時,《大誥》裏麵還夾雜著大量陳腐的教條。比如《禦製大誥續編·申明五常第一》裏說:

今再《誥》一出,臣民之家,務要父子有親;率土之民,要知君臣之義,務要夫婦有別;鄰裏親戚,必然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倘有不如朕言者,父子不親,罔知君臣之義,夫婦無別,卑淩尊,朋友失信,鄉裏高年並年壯豪傑者,會議而戒訓之。凡此三而至五,加至七次,不循教者,高年英豪壯者,拿赴有司,如律治之。有司不受狀者,具在律條。慎之哉,而民從之。

朱元璋村主任式的思維方式實在過於混亂,他的大腦裏,道德和法律從來分不清楚。請問,這《申明五常》如何操作,如何界定,如何量化,如何不會導致大量深文周納出來的冤假錯案?

朱元璋告訴百姓,他們可以直接向他舉報官員們的違法行為。他大手一揮,慷慨地賦予了草根階層監督、評議各級官僚的權力,並且許諾,皇帝會根據普通民眾的意見來獎勵和懲罰官員。

洪武十八年(1385年),他在《禦製大誥·民陳有司賢否第三十六》中就這樣號召百姓們:

自布政司至於府、州、縣官吏,若非朝廷號令,私下巧立名色,害民取財,許境內諸耆宿人等,遍處鄉村市井連名赴京狀奏。備陳有司不才,明指實跡,以憑議罪,更賢育民;及所在布政司府、州、縣官吏,有能清廉直幹,撫吾民有方,使各得遂其生者,許境內耆宿老人,遍處鄉村市井士君子人等,連名赴京狀奏,使朕知賢。

因為對監察官員們不信任,在《禦製大誥·耆民奏有司善惡第四十五》中,他說如果好官被誣陷,百姓們有權直接向皇帝申辯:

今後所在布政司府、州縣,若有廉能官吏,切切為民造福者,所在人民,必深知其詳。若被不才官吏、同僚人等捏詞排陷,一時不能明其公心,遠在數千裏,情不能上達。許本處城中鄉村耆宿赴京麵奏,以憑保全。

洪武十九年,他的政策又大幅度地前進了一步,在《禦製大誥三編·民拿害民該吏第三十四》中,他令人吃驚地宣稱,在他的帝國之內,任何一個人都可以衝進官府,捉拿他所不滿意的吏員:

若靠有司辯民曲直,十九年來,未見其人。今後所在有司官吏,若將刑名,以是為非,以非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鄰,旁入公門,將刑房該吏拿赴京來;若私下和買諸物,不還價錢,將禮房該吏拿來;若賦役不均,差貧賣富,將戶房該吏拿來;若舉保人材,擾害於民,將吏房該吏拿來;若勾捕逃軍力士,賣放正身,拿解同姓名者,鄰裏眾證明白,助被害之家,將兵房該吏拿來;告造作科斂,若起解輪班人匠賣放,將工房該吏拿來。

朱元璋身上一直有著某種“民粹主義”味道,在對官僚階級表現出極度痛恨的同時,他一直對自己從中生長出來的社會底層人民充滿親近感。他對他們的麵孔從來都是溫和的、親切的。鄉村生活中人與人之間那種淳樸、真誠的關係一直記憶在他的心中。他相信,在鄉村中生活的人,良心還沒有被貪婪和物欲所汙染。

因為對官僚體係的不信任,皇帝想起了他的鄉村生活經驗。他收回了官員們的部分權力,把這個權力下放給了鄉村百姓,希望一定程度的村民自治能有利於治理吏治的敗壞。

[1]《禦製大誥續編·婚娶第八十六》。

[2]《禦製大誥三編·民拿害民該吏第三十四》。

[3]《禦製大誥三編·臣民倚法為奸第一》。

[4]《禦製大誥三編·臣民倚法為奸第一》。

[5]《禦製大誥·胡元製治第三》。

[6]《禦製大誥續編·頒行續誥第八十七》。

[7]《禦製大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