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理想與現實的夾攻(2 / 2)

不算不知道,一算嚇一跳。這份“常例”清單中的“出外直日裏長供應並店錢人情紗緞。起送農民罰紙二刀,納銀五錢”,因為無法知道基數,所以無法計算結果。綜算其餘小項,大約可得白銀2665~2723兩。這樣合計起來,一個知縣即使不貪汙、不受賄,每年的“常例”收入也有3000兩,如果按1兩值200元人民幣,折合人民幣現值60萬元。國家俸祿真可以“基本不用”了。

這筆收入還是一位奉公守法的知縣的“合法”收入,尚未考慮其他人情往來。通常知縣剛上任之際,會有一筆“迎接銀”,知縣離任之時會有一筆“送別銀”。這兩筆收入每筆也大約2000兩。

當然,這些收入縣令不能全裝入自己的口袋。準確地說,這些額外收入應該算“小金庫”,每年的“招待費”“公關費”,以及送給上級的“禮金”都要從這裏出,海瑞就說:“今人謂朝覲年為京官收租之年,故外官至期盛輦金帛以奉京官。”[9]明代規定外官三年一小考,九年一大考,考核結果不好,即有遭降黜的可能,所以下級官員向上主動獻納“常例錢”就漸漸成了官場慣例,每到考成之年,地方官員都公然賄賂請托。地方官場也要送禮。海瑞說:“舊例,就三年裏甲中科派一裏一兩,三八共二百四十兩。中取七十二兩饋本府,十二兩饋府首領,六兩饋府吏府上。”[10]就是說地方官員在京察之年必須“盛輦金帛以奉京官”,而知縣在參謁知府時又必須送錢。這些支出加到一起,要占全部收入的一半以上。

私設小金庫,製定土政策,是開國初明令禁止的。然而,明太祖去世以來兩百年,這些“常例”已經成了公開的政策,全國一千多個縣,以及建立在縣製之上的整個官僚係統都是在這些“常例”的支持下運轉的。沒有這些收入,官員們就沒法維持日常生活,沒法編織自己的社會關係網,沒法養活手下的人。可以說,這些“常例”一日不可無。

[1]袁宏道:《袁宏道集箋校》(上),卷五《丘長孺》,錢伯城箋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第208頁。

[2]袁宏道:《袁宏道集箋校》(上),卷五《楊安福》,錢伯城箋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第213頁。

[3]袁宏道:《袁宏道集箋校》(上),《沈廣乘》,第242頁。

[4]趙南星:《申明憲職疏》,轉引自丁守和主編:《中國曆代治國策選粹》,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第674頁。

[5]高攀龍:《高子遺書》卷九《送陳二尹序》,轉引自王天有:《明代國家機構研究》,故宮出版社,2014,第255頁。

[6]沈德符:《萬曆野獲編》(中),卷二二《邑令輕重》,楊萬裏校點,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85頁。

[7]海瑞:《海瑞集》(下冊),卷五《議論·嚴師教戒》,李錦全、陳憲猷校點,海南出版社,2003,第703—704頁。

[8]海瑞:《海瑞集》(上冊),卷二《條例·興革條例》,李錦全、陳憲猷校點,海南出版社,2003,第278—279頁。

[9]海瑞:《海瑞集》(上冊),卷二《條例·興革條例》,李錦全、陳憲猷校點,海南出版社,2003,第270頁。

[10]海瑞:《海瑞集》(上冊),卷二《條例·興革條例》,李錦全、陳憲猷校點,海南出版社,2003,第2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