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對侵蝕愛新覺羅家產者恨之入骨。經過長時期的醞釀,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他克服巨大阻力,毅然廢除了“完贓減等”條例,代之以“完贓不準減等”的新例。不管你家裏多有錢,貪汙白銀隻要滿了一千兩即判處斬首,絕不寬貸。這一改革,使清王朝的懲貪力度上了一個極大的台階,使無數貪官人頭落地,家破人亡。凡貪汙或索受賄賂的案件,承辦大員一旦查有實據,立即請旨將犯官革職、查抄,籍沒家產異常迅速,嚴密而徹底。貪官汙吏的下場不僅身首異處,而且家產無論精粗多寡一律入官,真是落了個白茫茫大地一片真幹淨!在中國曆史上,懲貪之嚴厲者,除朱元璋外,乾隆可排第二名。
除了在立法上做到的這兩點,乾隆在執法上,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充分利用密折製度,廣布耳目,充分監察大臣們的一舉一動。
對同一個人,他往往命多人秘密考察,以免偏聽偏信,這樣就掌握了大量真實情況。比如乾隆十一年(1746年),乾隆命令湖北巡撫開泰秘密考察湖廣總督鄂彌達的官品操守。開泰回稟說鄂氏年老體衰,不過尚能正常辦公,其家人聞有收受“門包”之事,不過數量不多,而且鄂氏自己好像也不知情。皇帝看後,批示鄂氏的問題不止如此,開泰反映的並不全麵:“非但此也!彼(鄂彌達)往查南省(今湖南省),令其子拜各屬員,亦間有收受禮物者,操兵則全不閱看……”(《清高宗實錄》卷二六一)通過這種方式,所有高級官員時刻感覺自己處於四周同僚的監察之中,時時自危,居官自然如履薄冰,不得不小心謹慎。
第二,執法從嚴,絕不姑息。
高級官員如果犯了其他過錯,也許可以原諒,但如果事涉腐敗,即使情節輕微,數量不多,也絕不輕恕。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雲貴總督恒文按各地慣例為皇帝準備“土貢”。他以雲南產金為由,擬購買黃金製作幾個金手爐獻給皇帝。當時黃金市價為每兩金子換十四兩銀子,而恒文為了占便宜,隻給十兩銀子。這當然是以購買為名,行勒索之實,確實相當卑鄙,不過占這麼點小小便宜,情節也確實談不上重大。
此事被揭發後,乾隆頗感意外。恒文其人頭腦靈活,能力突出,善於處理各種關係,一直深受皇帝的信任和寵愛。皇帝認為恒文曆任封疆大吏,受恩最重,不應當如此,但因事涉貪汙指控,還是立即派尚書劉統勳為欽差大臣前往嚴查。審查結果證明此事屬實,雖然案情輕微,但皇帝卻決定立刻賜恒文自盡。後來因查出此事之緣起是經下屬慫恿,情有可原之處,遂改為終身監禁。給恒文買金子幫過忙的雲南巡撫、雲南布政使、雲南按察使一並被革職,其他五十六名州縣官員都受到了相應的處罰。皇帝對涉及貪腐之案毫不寬假的堅決態度於此可見。
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湖南布政使楊灝借工作之便,侵占三千多兩白銀案發,案發後楊灝被處以“斬監候”,俟二十二年秋後處決。乾隆二十二年秋審,也就是複核死刑犯時,繼任湖南巡撫蔣炳認為楊灝已經在一年內把贓銀全部彌補,建議判他死緩,九卿科道及三法司對此都無異議。案卷進呈,乾隆皇帝閱之不勝駭然,氣得手直打戰,當天之內連下四道上諭,連篇累牘,痛斥這一建議之荒唐。他認為楊灝身為三品大員,乃克扣至三千餘兩,本應立行斬首,“監候已係朕格外之恩”,對如此惡劣的犯罪情形,皇帝以為大臣們自然會建議處死,不料大臣們居然一致認為應改判死緩,狼藉至此,猶得寬免一死,“則凡督撫大吏,皆可視婪贓虧帑為尋常事,侵漁克扣,肆無忌憚。……其何以飭官方而肅法紀耶?”(《清高宗實錄》卷五四六)
楊灝被立即處死,提出改判動議的湖南巡撫蔣炳被罷官抄家,發往軍台效力贖罪。附和此議之尚書、侍郎、給事中,禦史趙弘恩、鄂彌達、蔣溥、李元亮、王際華、李清芳、王和、勒爾森、秦蕙田、明善、劉綸等六十八人,分別處以革職留任、降級留任、銷級、銷紀錄、降級、注冊等處分。
第二天,皇帝仍然氣不能平,又下達長諭,痛斥官官相護之風。乾隆說:“夫明刑弼教,乃國家刑政之大綱,……近日內外問刑衙門習氣,不求其情罪之允當,惟事婦寺之仁,……至儼然服官從政,自當知凜遵憲典,而猶悍然作奸犯科,此而可寬,則誰不蔑法營私,小民將必深受其害。……豈有方嶽大員,婪贓累累,而尚借口完贓,俾得偷生視息,有是理乎!……九卿科道,每於秋審棚內嘵嘵致辯,不過求寬一命,或為自己積福地,而於此等要案,則無一人見及,雷同附和,公為矯誣,此而不加懲儆,紀綱安在!……為官相護之錮習,朕必力革而後已。”(《清高宗實錄》卷五四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