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議罪銀”之罪(1 / 2)

僅僅靠貢品,並不能保證皇帝的日子過得足夠舒坦。因為皇帝家需要花錢的地方太多了。俗話說,禮尚往來。通過收受貢品的方式收藏民間珍寶,其過程雖然比一般收藏家輕鬆愉快,但也不可能不付出任何代價,更何況乾隆是一個麵子上特別“講究”的人,絕不會一味仗勢豪奪。他的回賜除了一些虛銜,主要是銀兩。因為體恤收藏者的不易,也為了顯示皇帝的氣派,他回賜的數目,不但相當公道,有時甚至是過於豐厚。這就需要大量的錢。除此之外,大至宮廷造辦處造辦各種玩意兒,內務府采辦各種物資,小到過年過節給妃子孩子們壓歲,無處不所需甚巨。金山銀海中長大的皇帝本性慷慨,手筆很大,眼光又高,凡事精益求精,登峰造極,日常支出比康雍兩朝成倍增長。然而如前所述,祖製規定,皇帝的個人開支不得加重百姓負擔,所以這些費用的來源並非國庫,必須由內務府自籌,而內務府的財源實在有限。事實上,為了開辟財源,乾隆曾經動過很多腦筋。他曾派內務府官員到恰克圖采買俄羅斯皮貨,販到內地轉賣,想大賺一筆。但由於內務府官員無能,獲利無多,部分皮毛無法高價變賣,隻能攤派到各處織造,使皇帝大為生氣。[1]除此之外,皇帝還允許內務府對商人發放高利貸,出售部分特許商品的經營權,以牟取暴利。但是由於缺乏理財高手,雖然擁有權錢交易的最大便利,內務府的收入還是增加得很慢。晚年皇帝對財富的渴求越來越熾,也越來越感缺錢之苦。

議罪銀製度就是在這個背景下,由和珅策劃出來的。

議罪銀是由“罰俸”演化而來。罰俸古已有之,扣除官員幾個月至幾年的“基本工資”,是懲罰輕微過錯的常用手段。但是清代實行低薪製,一品官員年俸也不過一百多兩。隨著乾隆中期施政愈苛,執法趨嚴,皇帝覺得罰俸數額太少,幾百幾千兩不足以警戒其心,於是決定法外加罰,罰掉官員的養廉銀,所罰動輒上萬,改稱“議罪銀”。皇帝的初衷,不過是想讓官員“肉痛”一下,並沒有想把它製度化為一項財源,“督撫等坐擁厚廉,以其屍位素餐,故議罰充公之項,令其自出己貲,稍贖罪戾”(《清高宗實錄》卷一三六七)。

和珅大權在握後,馬上發現了議罪銀的妙處。罰俸的決定權在吏部,款項由戶部承追,銀兩也交給國庫,過程公開透明。而議罪銀並非國家舊製,故可以繞開吏部、戶部,由軍機處負責。因為此項銀兩不是國家定製,可以不納入國家財政,而是歸入皇帝的小金庫,並且過程及數額都可以不公開。因此,在和珅的建議下,皇帝批準將議罪銀製度化,並且將罰銀的範圍大大擴展,從財政虧空之類的重大錯誤到在奏折中寫錯幾個字,都可以一罰了之。

此舉一出,那些聰明的大臣馬上就發現了妙處。不少大臣主動要求交納議罪銀。比如河南巡撫畢沅以未能迅速搜獲要犯,自請罰銀兩萬兩;陝甘總督勒爾謹以失察客商走私玉石,自行議罪繳銀四萬兩。以小過而甘重罰,既說明大臣們對自己要求嚴格,又為皇帝小金庫的充實不聲不響地立了功,可謂一舉兩得。因此,通過這種主動踴躍“捐輸”的地方大吏不在少數。比如河南巡撫何裕城有一次不小心,把香灰弄到了朱批奏折上,因此“惶惶不可終日”,積極要求自請罰銀三萬兩。手筆之大連皇帝都覺得有點不好意思,遂降旨說,沒有那麼嚴重,加恩寬免銀兩萬兩,交一萬兩上來就可以了。

被動交納議罪銀的大臣當然就更多了。自從議罪銀製度化之後,大員們發現,他們的錢包隨時有被和珅以各種借口打劫的危險。居官任上,難保不犯錯誤,犯了錯誤就有可能被罰銀。至於罰多少,那往往要由和珅掂量這個官員家產的多寡而定。比如巴延三因為轄內百姓譚老貴自縊身亡,不得不“自行”交納議罪銀八萬兩;而特成額同樣因為轄內老百姓餘方得自縊,交兩萬兩就可以過關;李天培則因為管理監獄不善,導致“遣犯脫逃,重囚監斃”而交納四萬兩;而明興因“曆城縣監犯越獄”,交納三萬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