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也有更多的官員感激這個製度。比如前內務府總管西寧,因為替皇帝做生意時“辦理不善,以致商人拖欠甚多”[2],皇帝一怒之下,要砍他的頭。還是和珅幫忙,從中說合,對皇帝曉以人頭賣不了錢的道理,議定西寧交八萬兩罰款了事。這八萬兩定得很準確,正好把西寧家刮得精光。西寧不得不出賣家中不動產來交納此項銀兩,事後還要因為保住了腦袋而給和珅寄信表示感謝:“更戴天高地厚深恩於生生世世矣,伏乞中堂代奏,寧不勝惶悚激切之至,謹呈。”[3]
在和珅的操作下,議罪銀製度為晚年皇帝的錢包裏注入了大量現金。僅從現存的《密記檔》統計,在短短十三年中,重大的議罪銀案件即有68件,平均每年5件。其中,督撫認議罪銀為37人次,即全國平均不到三個督撫中就有一個人認議罪罰銀。此外,布政使、鹽政、織造與關差等認議罪罰銀的有26人次。罰議罪銀少則萬兩,通常3萬兩上下,見於記載的最多一次高達384 000兩,下麵是《密記檔》中的幾筆記載:全德奏交蘇州織造任內應賠罰料銀並關稅短少銀共28 772兩;三寶奏交自行議罪銀共110 000兩;巴延三奏交自行議罪銀80 000兩;征瑞奏交國棟名下入官銀50 000兩;西寧奏交自行議罪銀80 000兩;李質穎奏交自行議罪銀140 000兩,又關稅短少銀30 000餘兩,共銀170 000餘兩;和珅代奏原任巡撫楊魁之子楊超錚等議交銀50 000兩;文綬名下共奏交自行議罪銀80 000兩;征瑞奏交範清濟自行議交銀80 000兩……[4]
按乾隆的說法,議罪銀製度是“以督撫等祿入豐腴,而所獲之咎,尚非法所難宥,是以酌量議罰,用示薄懲”(《清高宗實錄》卷一三六七)。這看起來似乎於國體無損,既沒有增加百姓的負擔,又寬綽了皇帝的手頭,還警戒了不法的官員,真是一舉多得。而事實上,這卻是一項後果極為嚴重的惡政。
貪腐政治一個不變的事實是,個人從貪腐中所得的,與給國家造成的損失相比,往往微不足道。乾隆晚年從議罪銀製度中得到的幾百萬兩“零花錢”,給大清王朝造成的損失要以億萬計。
所謂“吃人的嘴軟,拿人的手短”,在享受花錢的快樂的同時,老皇帝對於那些踴躍交納議罪銀的官員不可能不高抬一點貴手。許多所謂“法所難宥”的大罪,隻要交納的銀兩足夠多,就可以免罪。因此議罪銀實際上起不到懲戒作用,反而變相使貪汙侵占合法化,為犯罪提供了“保護傘”“免死牌”,為貪官們壯了膽,讓他們貪汙腐敗、為非作歹起來心裏有了底。反正大不了找和珅通融通融,罰錢了事。正如尹壯圖所說:“是罰銀雖嚴,不惟無以動其愧懼之心,且潛生其玩易之念,請永停此例。”[5]
就像對於非法經營的商戶一罰了之,隻能促使他們擴大非法經營業務來彌補被罰的損失一樣,這一製度讓官員們貪腐起來更有動力。積累多年的家業被罰光後,官員們的第一選擇往往是更加瘋狂地搜刮。有的時候,因為議罪銀數量過多而無法交納,官員們的第一選擇也是通過“貪汙受賄”來獲取議罪銀所需銀兩。閩浙總督陳輝祖的弟弟要交三萬兩議罪銀,向他求助。他於是非法侵吞了一千六百兩銀子,交給弟弟。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山東巡撫國泰向屬員們勒索了白銀八萬兩,而一年前國泰的父親文綬交納的議罪銀恰是八萬兩。
[1]見賴惠敏:《清乾隆朝內務府的皮貨買賣與京城時尚》。
[2]《密記檔》,見《文獻叢編》(第25輯)。
[3]《密記檔》,見《文獻叢編》(第25輯)。
[4]《密記檔》,見《文獻叢編》(第25輯)。
[5]趙爾巽等:《清史稿(三)》卷三二二,列傳第一〇九,《尹壯圖傳》,中華書局,1998,第27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