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不斷升級的腐敗段位(1 / 2)

在專製社會,想要根除貪汙,就如同想讓大海停止波動一樣是不可能的。中國傳統政治體製是默許官員在一定程度下貪汙的。事實上,傳統財政製度中可鑽的空子多得不勝枚舉,貪汙對任何一個智商正常的人來說都不是難事。在大部分時候,貪汙之所以能被限製在一定範圍之內,原因不外有二:一是在儒學價值觀有效運轉下人格操守的約束,再一個是從上而下的政治高壓,也就是說,最高統治者的反腐決心和虎視眈眈的監視。

在乾隆晚年,約束腐敗的兩個條件都失去了作用。在乾隆的不斷打擊挫辱下,官員們漸漸放棄了人格操守,他們的所作所為隻有一個不變的指針,那就是現實利益。晚年乾隆精力不濟、“多從寬厚”,更帶頭腐敗,為貪官們樹立了榜樣。乾隆盛世的經濟發展也為腐敗提供了巨大空間。在乾隆前期,大清經濟一直高速成長,經濟總量迅速增加。人口從一億增長到近三億。中國經濟總量占世界第一位,人口占世界三分之一,對外貿易長期出超。蛋糕做大了,可以搜刮、聚斂的基數比以前擴大了數倍。在這種情況下,政治腐敗如同細菌遇到了適合的溫濕度和酸堿度,在號稱英明的乾隆皇帝眼皮底下,以驚人的速度發展起來。僅僅十餘年間,乾隆朝就完成了從前期政治紀律嚴明到後期貪腐無孔不入的轉變。在繁榮的表象下,大清王朝的全盛之局,已經千瘡百孔了。

乾隆中後期,腐敗形勢呈現以下幾大特點:

第一,涉案數額從小到大,腐敗案件由少到多。乾隆前期,繼雍正肅殺之後,貪汙案件極少發生。偶有發生,貪汙額亦不大。乾隆前期處理的幾個案子,少者數千兩,多者也不過數萬兩,極少有上十萬者。像提督鄂善收賄銀千兩,即被處死。到了中後期,腐敗案接連暴發,涉案金額成倍、成十倍增長,官員貪汙動輒數萬、十萬數、數十萬。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一個小小的威寧州知州劉標就侵蝕公帑二十九萬兩之多。第二次金川之役中,一個小小的鬆崗站站員居然一次侵占公款近九萬兩。

第二,腐敗官員由底層向高層發展,涉案高官越來越多。一般來說,高級官員經過組織程序千挑萬選,人格素質和政治素質均應大大高於官僚隊伍的平均水平。確實,在乾隆前期,因為腐敗而敗亡的高級官員,不過三五人而已。而到了中期之後,形勢為之一變。從州府到省級大員,最後到首席軍機大臣。地方督撫大多數都陷入腐敗的泥潭,然而他們的腐敗比起京中權要,不過是小巫見大巫而已。乾隆中後期二十多年間,“省部級”高官被處理者達二十多人。乾隆皇帝自己也不得不承認,在各省督撫中,廉潔自愛者,不過十之二三。

第三,賄賂公行,窩案串案迅速增多,腐敗呈集團化、公開化趨勢。康雍兩朝,舉朝視貪腐如仇敵。到了乾隆朝,大家對腐敗已經不以為恥,反以為常。在權力已經充分金錢化的背景下,辦一件事,安排一項工作,升一次官,枉一回法,需要多少錢都有心照不宣的規定。不懂這些規定,在官場是無法立足的。如果不貪汙,一個人就無法建立自己的關係網;如果不貪汙,他也很難建功立業。在一定範圍內的貪瀆,不但是社會所默許的,而且是必需的。彼時,“腐而不敗”是做官的“最高境界”。

為了自保,腐敗者在政治上拉幫結派,經濟上相互牽連,結成了利益同盟,呈現出明顯的群體性,即“窩案”“串案”。其主要特征是涉案人員眾多,形成了具有緊密人身依附性質的關係網,在經濟上互相利用,結成利益共同體。乾隆四十六年到四十九年(1781—1784年),朝廷一連查出了五起貪汙大案,都是“辦一案,牽一串;查一個,帶一窩”。一人敗露,則與他有關的關係網上的數十名乃至一百數十名官員就全部被揭露出來。常常是一人犯案,會導致一省官僚體係癱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