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不妄取一錢”的林則徐
鴉片戰爭時一位英國軍官說:“若說林公雖然不為皇帝所喜,但是他卻很受他新近所管治的人民的愛戴,這對於林來說隻是公道而已。他的最大的死敵也不得不承認他的手從來沒有被賄賂玷汙過。在中國的政治家中,這種情形是聞所未聞的。”[1]
林則徐入仕之初,就發誓要做一個清官,“但當保涓潔,弗逐流波奔”[2],因此他為官首重防微杜漸。道光十年(1830年),他赴湖北任布政使,事先發出傳牌,昭告沿路守土官員,謝絕一切接待供應。傳牌聲明:“所雇船隻,係照民價,自行給發,不許沿途支付水腳,亦無須添篙幫纖。……夥食一切,亦已自己買備,沿途無須致送下程酒食等物。所屬官員,隻在本境碼頭接見,毋庸遠迎。……倘有借名影射,私索水腳站規及一切供應者,該地方官立即嚴拿懲辦,不得稍有徇縱。切切!”[3]
林則徐在居官過程之中,針對當時官場貪風陋習,采取了一係列比較有效的矯治措施。他出行習慣輕車簡從。道光十九年(1839年),他以欽差大臣身份赴廣東查禁鴉片,隨從人員“惟頂馬一弁、跟丁六名、廚丁小夫共三名”,沒有帶一名官員或供事書吏。[4]
他對屬下的官吏隨從要求十分嚴格。對於隨身跟丁兵弁人等,“不許擅離左右”,“不許暗受分毫站規門包等項”[5]。每到一地,即貼出關防告示,昭告士民,自己“一切食用,均係自行買備,不收地方供應;所買物件,概照民間時價給發現錢,不準絲毫抑勒賒欠。……偶遣家人出門,乘坐小轎,亦係隨時雇用,不必預派伺候。如有借名影射擾累者,許被擾之人控告,即予嚴辦”[6]。聲明“倘有詭稱與本司親朋故舊,可代關說,以及丁胥人等,向外招搖,混稱打點照應者,無論事體大小,犯必立懲。有能指首到官者,所首得實,定加重賞”。[7]
為了防止貪汙舞弊,林則徐還注意從製度上堵塞漏洞。他在湖北布政使任內,針對捐官、銀兩假捏等弊病,製定防範辦法,“捐監具呈上兌,均由內署按卯、按名,層層稽核。除印發實收仍照例另換部照外,先於收卯之後,填榜示知”。[8]如有假捏等情,在層層稽核下,很容易水落石出。
林則徐在人情禮儀方麵的要求亦很嚴格。道光四年(1824年)林母去世,同鄉摯友梁章钜時任江蘇淮海道,知道林則徐家境不裕,擬倡率同僚送厚賻,林則徐得知後立刻寫信婉拒。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林則徐升任雲貴總督,張集馨記載,“同人饋贈概行辭卻”[9]。
因此林則徐所到之處,大抵鄉評極好,被公認為是一個好官。馮桂芬追述江蘇百姓對林則徐的懷念時說:“雖鄉曲婦孺,莫不慨然思夫子當日事,至形諸謠諺,益信德澤之入人心者深也。”“今距公去數十年,心歌腹詠,如公在時。”[10]
但是,林則徐並不是“一清如水”的“標準意義上的清官”,他也收“陋規”。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陝西發生重大災荒,地方稅收大幅減少,導致國家的軍糧都停征了,然而時任陝西糧道的張集馨在回憶錄《道鹹宦海見聞錄》中說這一年“督撫將軍陋規如常支送”,其中的“撫”就是陝西巡撫林則徐。那麼林則徐這一年所得“陋規”有多少呢?張集馨說,計白銀“每季一千三百兩”,另有“三節兩壽”的表禮、水禮、門包和雜費,年逾萬兩。
不管多大的天災人禍,林則徐的“陋規”都會旱澇保收。我們很難想象林則徐為一己之私不顧百姓死活,但因為財政體製的實際狀況所限,他在各地也不得不遵從官場慣例,在一定程度內收受“陋規”,以為辦公之用。也正是因此,他的養廉銀才能寄回家中,在身後留下了一定規模的遺產。
關於林則徐的遺產,曾國藩有一個說法,他在致曾國荃的家書中寫道:“今日聞林文忠(林則徐)三子分家,各得六千串(每柱田宅價在內,公存銀一萬,為祀田,刻集之費在外)。督撫二十年,真不可及。”[11]道光二十六年,包世臣在《致前大司馬許太常書》中曾說過,“南方銀一兩皆以二千為準,北方聞更增於此”,所以按曾國藩的說法,大致以二千文兌換一兩計算,則林則徐的遺產總數為一萬九千兩。在當時的省級大員中,這個遺產數額是很少的。
道光二十七年,林則徐在陝西巡撫任上,曾寫過一份分產書,把老家的田宅家產均分給三個兒子。分產書說:“合計前後之產,或斷或典,田地不過十契,行店房屋亦僅二十三所,……除文藻山住屋一所及相連西邊一所,仍須留為歸田棲息之區毋庸分析外,其餘田屋產業,各自按原置價值勻作三股,各值銀一萬兩有另,……再目下無現銀可分,將來如有分時,亦照三股均勻,書籍衣物並皆準此可也。”[12]由這個分家文書看,此時林則徐的家產,除了留作歸田養老用的兩座房屋及現銀,還有三萬餘兩,因此總計林則徐的遺產當在四萬兩左右,是曾國藩所說數量的一倍。不過這種遺產規模在當時督撫大吏中,仍然屬於特別清廉之列,所以其遺產之薄才可能成為一時之新聞,廣為流傳,到曾國藩耳中時,以訛傳訛成了不足兩萬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