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寫完當票後,典當者如果無異議,當鋪就要收貨並放款了。當東西不是賣東西,當鋪享有的隻是抵押物的占有權。就這個占有權,雙方會事先約定一個期限,一般從一個月到一兩年不等。在期限內,典當者可以憑當票贖回抵押物,但要付一定的利息。如果到期後典當者仍未贖回,那麼當鋪就擁有了抵押物的所有權,可以將其出售獲利。因此,當鋪的盈利主要通過兩種渠道:如果典當者在約定期限內贖回,當鋪可以賺取利息;如果典當者沒有在約定期限內贖回,抵押物就變成了“死當”,當鋪將其高價出售便可獲利。所以,當價會遠低於抵押物的實際價值。行業規則一般是“值十當五”,當價最多不會超過抵押物價值的八成。估價時,店員需要有很好的眼力見兒,要能判斷出典當者的經濟能力。如果典當者是穿戴體麵的有錢人,今後極有可能按期贖當,店員就會給高一點的估價,這樣能多賺利息。如果典當者是衣著破爛的窘迫之人,店員就會給很低的估價,因為他贖回的可能性很小,對抵押物低價收、高價賣,可以賺取更大的差價。
我們今天讀一些文學作品,常感覺古代當鋪的放貸利率極高。實際上,這種情況在明清時期是不被允許的,國家有相關法令禁止高利貸。如《大清律例》裏就規定,放貸利率一般不能高過“月利三分”,即每月利息不得高於本金的3%。以最高利息算下來,三十三個月後,利息就與本金等額,此後便不能再計算利息。也就是說,總利息最多不能超過本金,也不允許利滾利。一般來說,當鋪的利率維持在二分到三分,極特殊的能在五分到八分,當然,這已屬於違法行為。
典當者在贖當時還要給當鋪保管費,這也是變相的利息。當鋪相應也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如果抵押物在當期內損毀,當鋪需要賠償。比如因失火損毀抵押物,當鋪要以當價的雙倍賠償。如果是鄰居著火蔓延至當鋪,則當鋪的賠償金酌情減免20%,這個規定倒也人性化。
明清時期,山西的晉商是經營當鋪的好手。晉商們不僅給民間提供了資金周轉,還給國家帶來了大量稅收。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山西的典當稅收高達二萬五千八百餘兩,占了全國典當稅收的三分之一。另外,晉商還在當鋪經營中衍生出了存款、錢票、貨幣兌換等業務,這些使當鋪成為明清時期最重要的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