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筆菁華》記載晚清時期的一個訟師也很有意思,這個訟師在一樁債務官司中為債主寫狀詞,將債務人欠錢不還的嘴臉刻畫得惟妙惟肖:“昔日借銀,釋迦口吻;今朝索債,悟空腳跟。”我們今人常說欠債者“借錢的時候是孫子,還錢的時候是大爺”,看來古代的情況也是如此,隻是古代訟師的狀詞更為文雅,還不失幽默。
最後,律師還要精通人情世故,要有豐富的生活經驗。清朝蕪湖的一個訟師,為解決兄弟爭財產,讓兄弟二人對麵互喚,一方喊一句“哥哥”,另一方就要應一句“弟弟”,還未叫十聲,二人就撤訴了。這就是利用手足親情化解爭端。當然,這個前提是雙方都得“要麵子”。有些兄弟姐妹為爭奪財產,無論法官如何調解,他們也隻認錢財而不認親情。別說叫哥哥了,就算叫爹都不好使。
古代訟師要具備如此多的技能,自然收入不菲。清朝乾隆年間,廣西一個訟師寫一份狀詞要收二兩到五兩銀子,涉及死刑大案時要價更高。要知道,清朝普通人一年的收入也才十兩銀子左右,而訟師寫兩三份狀詞就夠了。
古代訟師盡管有文化且收入頗豐,但社會地位不高,頗受輿論歧視,甚至被稱為“訟棍”,跟惡棍差不多。這是為何呢?首先,古代統治者反感民眾打官司,官員也不願意處理民眾的官司。判得雙方都滿意很難,有的不服者會越級上訪,更有甚者赴京告禦狀,謂之“京控”,給官員帶來很多政治麻煩。而訟師專門幫人打官司,必然招致整個官方意識形態的壓製。其次,有一些訟師貪圖金錢,故意搬弄是非,教唆訴訟甚至作偽證,這也敗壞了訟師群體的名聲。最後,訟師一個月就能賺普通人一年的收入,很讓人眼紅,容易招黑。很多時候訟師是在幫助民眾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這必然觸犯統治者的利益或給統治者帶來麻煩。畢竟,對古代專製統治者來說,無知且聽話、不懂維權、不知法律能幫自己的民眾,才是他們最想要的“好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