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bu9�在現代人的認知中,古代的死刑仿佛很普遍,甚至有些隨意。古裝劇裏,官員一言不合就會把人犯推出去斬了,可謂“殺人不眨眼”。不可否認,在古代的亂世和威權時代,死刑的確有些泛濫,草菅人命也並不少見。然而,在大部分和平年代,古人對死刑的執行是非常慎重的,甚至殺人也並不一定償命。
中國自古就有“慎刑”觀,強調慎重使用刑罰,特別是死刑。除去特殊年代,政府都會盡量控製和減少死刑的數量。司法官員對死刑案的審判也是慎之又慎,往往要經過再三推敲,反複案驗,以求“死中之生”。隻要情有可原,都會“即開生路”。以唐朝為例,死刑案至少要“過五關”才能執行,即州縣初審、大理寺複審、刑部複核、皇帝裁決、複奏請旨。
這裏的複奏請旨是指死刑複奏製度。這個製度很有意思,死刑經過反複審核後最終判決無誤,但執行前仍要請皇帝“三思”。在唐朝,死刑複奏一般是三複奏或五複奏。也就是說,犯人在執行死刑前,吏部官員要在皇帝麵前嘮叨:“真的要殺嗎?”還不能一天嘮叨完,要隔天再嘮叨一次,直到皇帝多次肯定答複後,這個犯人才會真的被處決。這個過程中,皇帝隻要有一次動了惻隱之心,這個犯人就不會死。
在古代的司法實踐中,還有多種情況可以“殺人不償命”。
首先,特殊身份的殺人者可以免死。今天,未成年人犯罪不會被判死刑,哪怕是殺人重罪。古代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在唐朝,八十歲以上、十歲以下的殺人犯,基本不會被判死刑。今天的孕婦和哺乳期婦女不會被判死刑,古代也是如此。另外,古代的殘疾人也不會被判死刑。
古人重視孝道,注重家族香火的延續,因此古代的獨生子也可以免死。如果死刑犯是家中唯一的男丁,則可以免死,留下來贍養父母和祖父母,這就是所謂的“留養承祀”。幸好古代沒有計劃生育,在獨生子女遍地的今天,如果繼續執行留養承祀的規定,那基本上就等於廢除死刑了。
古代的貴族和高官一般也不會被判死刑。除了那些有“免死金牌”的人外,還有所謂的“八議”之律,即八種犯人也可以商議免死,包括皇室宗親、前朝皇帝後代、三品以上官員、重大功勳者等。他們犯了死罪一般也不會被判死刑,除非謀反大罪。然而,八議之律在清朝就不管用了,雍正皇帝認為:“親故功賢等人,或效力宣勞,為朝廷所倚眷,或以勳門戚畹,為國家所優崇,其人既異於常人,則尤當製節謹度,秉禮守義,以為士民之倡率。”在維護法律尊嚴方麵,四爺還真是個狠人!
其次,與受害者關係特殊的殺人者可以免死。明清法律規定,若子孫有毆罵長輩等不孝行為,長輩將其打死也不受處罰。即便子孫無重大過錯,長輩因為教育子孫而將其打死,頂多隻會被判杖刑或徒刑。古代丈夫殺妻並不會直接免死,但丈夫隻要能證明自己並非故意殺害妻子,或者妻子有明顯過錯,比如出軌,就不會被執行死刑。
古代奴婢的地位很低,主人打死奴婢也不會被判死刑,隻是杖刑一百。唐、宋、元三朝,良人殺死別人家的奴婢都不會被判死刑。奴婢的地位可謂“低到了塵埃裏”。元代時,蒙古人實行“四等人製”的民族歧視政策,《元典章》記載,當中第三、四等的漢人和南人若是被蒙古人殺死,蒙古人隻需杖刑,並付給燒埋費即可,並不會被判死刑。
再次,特殊原因的殺人也可免死。古代有正當防衛的概念,比如婦女反抗強奸而殺死對方,隻會被判杖刑五十下,還可以花錢免除杖刑。另外,因複仇殺人也不會被判死刑,特別是子女為父母複仇。
最後,古代的“大赦天下”也會給死刑犯免死的機會。在古代,皇帝在登基、更換年號、立皇後或太子以及遭遇天災的時候都會下令大赦天下,死刑犯便有機會被赦免或減刑。一般來說,故意謀殺罪不在赦免之列,但在實際操作中,經常會將全部罪犯都赦免。前篇講到的監獄裏獄霸的事例,就是因為大赦天下而被赦免釋放的。《宋史》記載,後周時,陝州人範義超因私怨殺了鄰居一家十二口,陝州官員上奏“引赦當原”。最終,皇帝因其殺人太多而沒有赦免。但殺十二個人都敢請求赦免,足以說明古代赦免死刑的寬容度有多大。
以上所述,便是古代“殺人不償命”的情形。在慎用死刑的觀念下,古代的死刑執行並不多。根據《中國古代死刑製度史》一書的統計,乾隆年間每年核準死刑兩三千件,而實際執行的隻有七八百件。這個人數在總人口中的比例遠低於同時代的英國。換句話說,古代中國司法的死刑觀念並不比西方落後。死刑的慎用是對人權的基本保障,更是對生命敬畏的體現,根本上代表著社會和司法的文明與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