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中常見的有死刑和徒刑,其中大部分刑罰最後執行的都是有期徒刑,就是我們俗稱的“坐牢”。古代也有徒刑,但是和今天不一樣,古代的徒刑並不用坐牢。
中國古代主要有“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稱為“五刑”。徒刑是嚴厲程度次於死刑和流放刑的刑罰。《說文解字》中解釋:“徒,步行也。”引申之意為勞碌奔忙之人。今天的徒刑是一種剝奪人身自由權利的“自由刑”,古代的徒刑則是一種勞役刑,也就是給國家幹活兒。
具體幹什麼活兒呢?秦漢時期主要有“城旦舂”和“隸臣妾”兩類。
城旦舂是徒刑中最重的一級。《漢舊儀》記載:“男髡鉗如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為舂,舂者,治米也。”可見,城旦是針對男性罪犯的徒刑,要修築城牆;舂是針對女性罪犯的徒刑,要給粟米脫殼。修城牆和舂米隻是比較籠統的說法,實際上勞役的範圍很廣,比如充當國家兵工廠的工匠。考古工作者曾經在出土的一件秦戈上發現過“工城旦×”的銘文,說明這是一個被判處城旦舂的罪犯工匠製造的。
有人可能覺得這徒刑也太輕鬆了,大不了就是當民工出苦力唄!事實上沒那麼簡單,秦漢時期的徒刑一般還伴有殘酷的肉體附加刑。比如“斬左止(趾)以為城旦”,就是要砍掉犯人的左腳。如果左腳已經被砍掉,那就再砍右腳。還有“黥劓城旦舂”,“黥”是在犯人的臉上刺字,“劓”是割掉犯人的鼻子。隻有“完城旦舂”一類是無附加刑的徒刑。《張家山漢簡》記載:十歲以下的兒童犯罪是不受刑罰的,唯殺人除外,殺人者要判處“完城旦舂”。可見,古代的未成年人犯了殺人罪也是要判刑的。
關於城旦舂的刑期,學界尚有爭論。多數學者認為最多是六年,也有學者認為是無期限的。城旦舂犯人的家人會淪為奴隸,家產也會被沒收。可見,城旦舂的刑罰還是很重的。
漢文帝時代,對城旦舂刑罰進行了改革。一是廢除了附加肉體刑,二是刑期限定在二年至五年。犯人不再被砍腳或割鼻子,而是改為笞刑、鈦趾、鉗刑、髡刑等附加刑。笞刑是用藤條抽打犯人的身體,一般打五百下,對於行刑的人也是體力活兒;鈦趾是戴腳鐐;鉗刑是在脖子上戴鐵圈;髡刑則是剃掉犯人的頭發。在講究“身體發膚,受之父母”的古代,這些刑罰的“傷害性不大,但侮辱性極強”。
說完了城旦舂,再說一下秦漢時期的另一種徒刑——隸臣妾。其實就是給官府當雜役,男犯稱“隸臣”,女犯稱“隸妾”。隸臣妾犯人的地位比城旦舂犯人要高許多,比如城旦舂犯人幹活兒的時候,隸臣妾犯人可以當監工,負責監管。隸臣妾犯人還可以負責追捕盜賊、傳送文書等雜務工作,儼然是官員的小助手,相當於給官府做雜役來抵消罪行。
隋唐時期,徒刑在判決時要明確刑期,一般為一年至三年。在京的男犯人送將作監當工匠,女犯人則送少府監縫作,都是給皇家幹手工活兒。這種刑罰感覺還不錯,不僅服了刑,還學會了一門手藝,倒也是一舉兩得。地方的犯人則是負責修理官府、倉庫及充當雜役。服刑期間,犯人的衣糧由政府提供,每工作十天還會有一天假期。
由漢至唐,徒刑經曆了由重到輕的變化。後世曆代王朝,基本沿襲了唐朝的刑罰製度,徒刑也基本沒有大的變化。唐朝之後的徒刑,嚴重程度遠低於死刑和流放刑,屬於中低檔刑罰。像盜竊罪這種中等程度的犯罪,就會被判處徒刑。《大清律例》還根據偷盜數額的不同規定了徒刑期限:“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清朝一兩銀子的購買力折合今天的兩三百元,也就是說,盜竊數額約一萬五千元就要判一年了。
盡管古代的徒刑不用坐牢,但大家穿越回去也不要輕易嚐試。假如不小心在秦漢犯了罪,幹苦力活兒是小事,割鼻子、剁腳,那可真受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