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千乘繩證反,葉神陵反,朱英緑縢徒登反,二矛重直龍反弓葉姑弘反。公徒三萬,貝胄朱綅息廉反,葉息稜反,烝徒增增。戎狄是膺,荊舒是懲,則莫我敢承。俾爾昌而熾,俾爾夀而富葉方未反。黃髪台背葉蒲寐反,夀胥與試。俾爾昌而大葉特計反,俾爾耆而艾吾蓋反,葉五計反。萬有千歲,眉夀無有害葉暇憇反。
賦也。千乘,大國之賦也。成方十裏,出革車一乘,甲士三人,左持弓,右持矛,中人禦。步卒七十二人,將重車二十五人。千乘之地則三百十六裏有奇也。李迂仲曰:「按《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出革車一乘,則千乘之地,方三百一十六裏有奇。若以《孟子》所言周公封魯地方百裏,則無緣有千乘。《司馬法》之言不足信也。包氏注《論語》,以為古者井田,方裏為井,十井為乘,百裏之國,通計萬井。則魯地百裏,當有千乘矣。合從包氏説。」愚按:《王製》謂公侯之田皆方百裏,以《武成》列爵分土之説推之,與《王製》合,是魯當有百裏之土田明矣。而古者以田賦出兵,據《司馬法》及《小司徒》之説推之,則成方十裏,為田百井,出車一乘,毎乘馬四匹。甲士步卒合七十五人外,牛十二頭,駕重車在後,炊家子十人,固守衣裝五人,廄養五人,樵汲五人,合二十五人也。同方百裏,為田萬井,止出車百乘;積十同為十萬井,始得出車千乘。其十萬井開方,則方三萬一千六百井,餘一萬八千畝有奇,為方三百十六裏餘六十步有奇。然其裏數增多,不合於侯封百裏之製,故李氏以為當從包氏之説。雖與《集傳》不合,然朱子注《孟子》千乘之國,亦嘗以為地方百裏出車千乘矣。朱英,所以飾矛。綠縢,所以約弓也。愚按:縢,如緄縢之縢。二矛,夷矛、酋矛也。重弓,備折壞也。徒,步卒也。三萬,舉成數也。車千乘,法當用十萬人,而為步卒者七萬二千人。然大國之賦,適滿千乘,苟盡用之,是舉國而行也。故其用之,大國三軍而已。三軍,為車三百七十五乘,三萬七千五百人,其為步卒不過二萬七千人,舉其中而以成數言,故曰三萬也。嚴氏曰:「《魯頌》多誇大之詞,曰千乘、曰三萬,不必求其數之盡合也。」貝胄,貝飾胄也。朱綅,所以綴也。孔氏曰:「貝者,水蟲,甲有文章;胄謂兜鍪,以貝為飾。《說文》雲:『綅,綫。』朱綅,赤綫也」。增增,衆也。戎,西戎。狄,北狄。膺,當也。荊,楚之別號。舒,其與國也。懲,艾。承,禦也。僖公嘗從齊桓公伐楚,故以此美之,孔氏曰:「僖四年公會齊侯等伐楚。楚一名荊,舒是楚之與國,故連言荊舒。其伐戎狄則無文。」李迂仲曰:「《泮水》美僖公能服淮夷,皆無是事而美之,則膺戎狄、懲荊舒未必不如其服淮夷也。蓋祝頌之詞例如此。」愚按:荊者,楚之本號,蓋以荊山而得名。《春秋》莊公十年始書荊,以正其夷狄之號。至僖公元年乃改稱楚。四年,僖公從齊伐楚,遂盟召陵。僖公雖不得專其功,而詩人之辭容有溢美,讀者當不以辭害意。而祝其昌大夀考也。「夀胥與試」之義未詳。王氏曰:「夀考者,相與為公用也。」蘇氏曰:「願其夀而相與試其才力,以為用也。」曹氏曰:「老夀者相與試用,則不特『三夀作朋』而已,所用皆老成人也。」《考索》:「李氏曰:『此詩曰「天錫公純嘏,保眉夀魯」、「復周公之宇」,與夫「萬有千歲,眉夀無有害」,皆是祝頌之辭。若非祝頌之辭,則是僖公果萬有千歲乎?』」嚴氏曰:「『萬有千歲』,猶曰千歲萬歲也。」愚按:此章承前章祭祀獲福之意而美公以武功,祝公以福夀也。
泰山巖巖葉魚杴反,魯邦所詹。奄有龜蒙,遂荒大東。至於海邦葉卜工反,淮夷來同。莫不率從,魯侯之功。
賦也。泰山,魯之望也。詹,與瞻同。孔氏曰:「泰山在齊、魯之界,二國皆以為望也。」龜、蒙,二山名。孔氏曰:「《春秋》『齊人來歸鄆、讙、龜陰之田』,謂龜山之北田也。《論語》説顓臾雲:『昔者,先王以為東蒙主。』是魯之境內有此二山,故言奄有。」曹氏曰:「龜則鄒之龜山,蒙則費之東蒙山。」荒,奄也。大東,極東也。海邦,近海之國也。曹氏曰:「『淮夷來同』,則淮浦諸夷在魯之南者同來會盟,莫敢不率循而順從也。」愚按:此亦承上章祭祀獲福之意,而言願公治其境內,以服遠國也。「遂荒」以下皆期望之辭。下章放此。
保有鳬繹葉弋灼反,遂荒徐宅葉達各反。至於海邦,淮夷蠻貊葉莫博反。及彼南夷,莫不率從。莫敢不諾,魯侯是若。
賦也。鳬、繹,二山名。李迂仲曰:「《禹貢》徐州『嶧陽孤桐』,此繹即嶧陽也。」宅,居也,謂徐國也。諾,應辭。若,順也。○泰山、龜、蒙、鳬、繹,魯之所有,其餘則國之東南,勢相連屬,可以服從之國也。王介甫曰:「言魯之治,東及於海邦,南及於蠻貊。」愚按:泰山曰「所詹」,龜蒙曰「奄有」,鳬繹曰「保有」,皆以魯地而言也。其餘非魯所有,則皆以「遂荒」總發其詞,而致其願望於公也。
天錫公純嘏葉果五反,眉夀保魯。居常與許,復周公之宇。魯侯燕喜,令妻夀母葉滿委反。宜大夫庶士鉏裏反,邦國是有葉羽已反。既多夀祉,黃髪兒齒。
賦也。常,或作嘗,在薛之旁。許,許田也,魯朝宿之邑也。皆魯之故地,見侵於諸侯而未復者,故魯人以是願僖公也。曹氏曰:「《漢·地理誌》魯有薛縣,而齊孟嘗君食邑於薛,則嘗先當屬魯。」孔氏曰:「桓元年,『鄭伯以璧假許田』。杜預注:『成王營王城,故賜周公許田,以為魯國朝宿之地。其地近鄭,故鄭易之也。』」令妻,令善之妻,聲薑也。夀母,夀考之母,成風也。愚按:僖公娶齊女,薑姓,曰聲薑。其母風姓,曰成風,為莊公之妾,薨於文公四年。閔公八歲被弑,必是未娶,其母叔薑,亦應未老。愚按:閔公在位二年,為慶父所弑。其母叔薑,莊公夫人,哀薑之娣也。此言令妻夀母,又可見公為僖公無疑也。有,常有也。兒齒,齒落更生細者,亦夀徵也。蘇氏曰:「願公夀考,以復魯之侵地,宜其室家臣庶以保有其國也。」愚按:此章稱願僖公享夀富康寧之福,有夫妻子母之榮,皆承前章祭祀獲福之意也。
徂來之鬆,新甫之柏葉逋莫反。是斷音短是度待各反[27],是尋是尺葉尺約反。鬆桷音角有舄葉七約反,路寢孔碩葉常約反。新廟奕奕葉弋灼反,奚斯所作。孔曼音萬且碩同上,萬民是若。
賦也。徂來、新甫,二山名。八尺曰尋。舄,大貌。路寢,正寢也。愚按:路亦訓大。新廟,僖公所脩之廟。愚按:即前所謂閟宮也。奚斯,公子魚也。作者,教護屬音燭功課章程也。孔氏曰:「公子魚為之主帥,教令工匠監護其事,屬付工役,課其章程。」曼,長。碩,大也。萬民是若,順萬民之望也。輔氏曰:「九章則本其所以作是頌者言之。取木於二山,斷而度之,或長或短,而鬆之為椽桷者,猶舄然而大,則其為梁為柱者可知。既成廟,後之正寢又甚宏大,則僖公所修之廟大矣[28]。又言其教護屬功、董其工役之人而曰:此實奚斯所作,其製度甚長,且有所順萬民之望也。有所興作,而不順民心,則興怨讟矣,安能致彼如斯之頌禱哉?」愚按:此章復詳言脩廟之事,與篇首兩句之意相首尾也。
《閟宮》九章,五章章十七句內第四章脫一句,二章章八句,二章章十句。
舊説八章,二章章十七句,一章十二句,一章三十八句,二章章八句,二章章十句。多寡不均,雜亂無次,蓋不知第四章有脫句而然,今正其誤。胡庭芳曰:「竊謂《閟宮》是依倣《殷武》而作。《殷武》首言高宗伐荊楚,次言侯國服從,方及於『夀考且寧』,遽結之以作寢廟。朱子釋廟中之寢所以安高宗之神,得之矣。《閟宮》首原僖公家世,次及承祭祀、攘夷狄、復境土,極頌其夀考,亦遽結之以作新廟,與《殷武》如出一手。特《殷武》簡而嚴,《閟宮》張而誇耳。故朱子於《殷武》之末,謂與《閟宮》卒章文意畧同。但先儒於此詩服淮夷蠻貊等事,《春秋》所不載,皆不無疑。故黃氏以為未然之期望,朱子以為頌禱之辭也。」蘇氏曰:「詩人願僖公上為神之所福,內為國人之所安,外為鄰國之所懷,而脩舊起發,治其寢廟,以順萬民之所望也。」陳夀翁曰:「僖公修閟宮,以其新修,故又曰新廟。而路寢即廟中之正寢也。毛、鄭以閟宮為薑嫄廟者固非,毛又以新廟為閔公廟者,尤非也。」
《序》:「頌僖公能復周公之宇也。」
此詩言「莊公之子」,又言「新廟奕奕」,則為僖公修廟之詩明矣。但詩所謂「復周公之宇」者,祝其能復周公之土宇耳,非謂其能修周公之屋宇也。《序》文首句之繆如此,而蘇氏信之,何哉?
《魯頌》四篇,二十四章,二百四十三句。《考索》:「李氏曰:『《駉》詩言牧馬之事;《有駜》言君臣宴飲;《泮水》言其修泮宮、服淮夷,所褒之事猶為可褒也。至於《閟宮》,則毀譽失真,且如言薑嫄、後稷,至於文武與夫郊天之祭。魯以諸侯而乃盛稱以示誇耀,不亦過乎?」王介甫曰:「周頌之詞約約,所以為嚴盛德故也;魯頌之詞侈侈,所以為誇德不足故也。」
[1] 「願」原作「禱」,據《朱子語類》卷八十一改。
[2] 此句,原作「頌之亡甚於變也」,據嚴粲《詩緝》卷三十五改。
[3] 「詩」原作「時」,據四庫本及朱熹《詩集傳》卷二十改。
[4] 按,《毛詩正義》卷二十之一於此釋「皇」字,徑引《釋蓄》謂「黃白,皇」,又引舍人雲:「黃白色雜名皇也」,未有「微」字意。然下章《毛傳》謂「黃白雜毛曰駓」,孔疏以為「雲『雜毛』,是體有二種之色相間雜」,而《毛傳》謂「黃白曰皇」,不雲「雜毛」,則「止一毛色之中自有淺深,與此二色者異」。劉瑾或因此從《毛傳》而規範孔疏用字,據以增「微」字。下文改「雜色」為「微赤」,與此同。
[5] 「微赤」,《毛詩正義》卷二十之一作「雜色」。
[6] 「其」原作「見」,據四庫本改。
[7] 「思無疆,思馬斯臧」,陸佃《埤雅》卷十二作「思無邪,思馬斯徂」。
[8] 「皇」原作「黃」,參據前章傳注改。下同徑改不再出校。
[9] 「袪袪」,四部叢刊三編本朱熹《詩集傳》作「祛祛」。而阮元《毛詩正義校勘記》則以作「袪袪」為是。
[10] 「馬」,原無,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補。
[11] 「辭」原作「詞」,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改。
[12] 「履」原作「裏」,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改。
[13] 「辭」原作「詞」,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改。
[14] 「方」,原無,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補。
[15] 「辭」原作「詞」,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改。
[16] 「也」,原無,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改。
[17] 「璧」原作「壁」,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改。
[18] 「出」上原有「將」字,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刪。
[19] 「以」原作「與」,文義不通,據《毛詩正義》卷二十之一改。
[20] 「言」,原無,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補。
[21] 「徵」原作「微」,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改。
[22] 「閉」原作「閟」,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改。
[23] 「百」上原有「種」字,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刪。
[24] 「履」原作「裏」,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改。
[25] 「章」原作「常」,據《禮記正義》卷三十一改。
[26] 「祛」原作「袪」,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改。
[27] 「各」原作「洛」,據朱熹《詩集傳》卷二十改。
[28] 「廟」原作「廣」,據輔廣《詩童子問》卷八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