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如何開辦個人獨資企業(1 / 3)

個人獨資企業的定義和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也稱無限責任公司。一般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公司的特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 投資主體方麵的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僅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這是獨資企業在投資主體上與合夥企業和公司的區別所在。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合夥企業的投資人盡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數為2人以上;公司的股東通常為2人以上,而且投資人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當然,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場合,出資人也隻有一人。

2. 企業財產方麵的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的全部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也稱業主)是企業財產(包括企業成立時投入的初始出資財產與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的唯一所有者。基於此,投資人對企業的經營與管理事務享有絕對的控製與支配權,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幹預。個人獨資企業就財產方麵的性質而言,屬於私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

3. 責任承擔方麵的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在責任形態方麵獨資企業與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本質區別。所謂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包括三層意思:一是企業的債務全部由投資人承擔;二是投資人承擔企業債務的責任範圍不限於出資,其責任財產包括獨資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和其他個人財產;三是投資人對企業的債權人直接負責。換言之,無論是企業經營期間還是企業因各種原因而解散時,對經營中所產生的債務如不能以企業財產清償,則投資人須以其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清償。

4. 主體資格方麵的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盡管獨資企業有自己的名稱或商號,並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行為和參加訴訟活動,但它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一,獨資企業本身不是財產所有權的主體,不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利;其二,獨資企業不承擔獨立責任,而是由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這一特點與合夥企業相同而區別於公司。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屬於獨立的法律主體,其性質屬於非法人組織,享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

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2006年公布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一名自然人股東或一名法人股東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在名稱中都含有“一人”的字樣,但兩類公司有什麼不同呢?

1. 注冊資本額度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萬元,並且必須一次繳足。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卻沒有限製。

2. 承擔責任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在申請注冊時可選擇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無限責任公司。 無限責任即無限清償責任,指投資人對企業債務不以其投入的資本為限,當企業負債攤到他名下的份額超過其投入的資本時,他除以原投入的資本承擔債務外,還要以自己的 其他財產繼續承擔債務。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名字中已經限定了公司不必承擔無限責任,這就相對降低了投資風險。

舉例來說,一個人投入企業的資本為1萬元,而企業債務分攤到他身上的份額為1.5萬元,如屬有限責任股東,他隻以1萬元承擔責任即可,其他債務依法免除;如屬無限責任者,則他除以其投入企業的1萬元投資承擔債務外,還須另外拿出自己的5000元來清償債務。如他的其他所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就隻能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即由法院依法判定免除或推遲其債務。

3. 所得稅政策不同 從稅收方麵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的主要區別在於所得稅政策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需要同時繳納個人及企業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於法人股東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其所得稅政策同設立其他有限公司的稅收政策是沒有區別的。

當然,注冊何類企業、適用哪種稅率不是問題的根本。能夠真正施展個人才華,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才是創立企業的根本目的。

“一元錢注冊一家公司”是否可能

在2000年出台的《個人獨資企業法》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該法對最低注冊資金額沒有規定,而隻要求投資人在決定投資時自己申報,相關部門按照申報額對其企業進行注冊登記。在理論上,隻要出資一元就可以成立一家企業。但是實際上“一元錢成立公司”是不可能的。

1. 企業不等於公司 從經濟學的角度講,企業指的是依法設立的以贏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獨立核算經濟組織。而公司則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以贏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企業的概念大於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是自然人企業,承擔無限責任;而公司是法人,承擔有限責任。

2. “個人獨資企業”的取名受到限製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和“公司”字樣。如果投資人要辦公司,就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條件申請注冊公司,而不能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來申辦。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可以叫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 實際經營活動會受到經濟限製 一元錢注冊製度提出了一個低成本注冊的概念,放低了創業門檻,為個人投資創業提供了一個非常寬鬆的法律環境,但注冊資金應該和個人的生產經營規模相符合,一元錢根本無法開展經營活動。購置設備,引進技術,租用廠房,雇用工人等活動都需要資金,一元錢是不可能做到這些的。任何企業要運行都是要有必要投入的,個人獨資企業也不例外,沒有足夠與擬開展的業務相應的投入,工商部門是不會批準的。在實踐中,依照地區、行業不同,實際的最低限額一般在5萬~10萬元之間。

4. 一元錢的企業得不到他人的信任 實際操作時,投資人考慮到麵子、誠信等問題,很少會展示自己是用“一元錢”注冊的。因為這很容易讓他人以為這是一家皮包公司。當他人看到你的注冊資金上僅僅標著“人民幣一元”的時候,並不會與你合作,開展商業活動。更不會有人放心地向這樣的公司投入資金。

5. 一元企業不意味著要承擔的風險也隻是一元 個人獨資企業是無限責任企業,它的責任不能是一元,一旦發生債務糾紛,個人的資產也得納入其中一起清算賠償。也就是說,一元企業欠了債,企業沒了,責任將追究到注冊人。一元企業和有限責任企業是不同的,即企業責任人對企業負有無限責任。有限責任企業一旦破產,以企業資產清償債務,所有者的個人財產不會受到牽連。但一元企業的責任人卻要對企業負有無限責任,一旦出現債務糾紛,不但企業的錢要用來清償債務,所有者的個人私有財產也得納入其中。

適合個人獨資企業經營的四類項目

獨資企業一般為能夠一個人經營的服務型企業,雖然也可以有雇員,但責任限於業主本人。由於準入門檻低,需要資金較少,所以適合成為資源配置的窗口。根據市場調查分析和專家意見來看,適合個人獨資企業經營的有如下領域:

1. 銷售代理 獨資企業不需花費太多資金去建立廠房,購置設備,進行生產。因此個人獨資企業適合成為銷售代理,成立銷售網絡,把生產者和消費者聯係起來。銷售公司可以以更加靈活的手段,更有人情味及更專業的服務,替大的生產廠家進行銷售,直接深入千家萬戶。

2. 市場中介機構 和銷售代理類似,市場中介公司也是作為一個流通平台,將現成的商品推銷出去。但是銷售代理推銷的多是實物類的商品,而中介公司作為一個資訊窗口,提供更多的是服務,例如法律谘詢,房產中介,醫療保健服務機構等。

3. 創意產業和高新技術開發公司 在如今的市場環境下,好的點子和先進的技術可以帶來最大的利潤。一些個人獨資的軟件開發公司、設計公司和點子公司都迎合了目前這一龐大的市場需求,並且表現出越來越旺盛的生機。

4. 個體商店 個人獨資企業還可以采用其他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方式,比如自產自銷、代購代銷、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零售、批發、批零兼營、客運服務、貨運服務、代客儲運、裝卸、修理服務、谘詢服務等。代理銷售、連鎖經營是新產生的經營方式。國家允許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采取的經營方式,個人獨資企業均可采用。

成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優勢

1. 獨立性 無論是在經營管理還是在利潤分配上,個人獨資企業都完全體現了經營者個人的意誌,自主經營,省卻了和其他股東商議的麻煩。所謂“船小好掉頭”,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隨時調整經營方向。

2. 簡便性 組建容易,稅收政策簡單易懂。

3. 低門檻 注冊手續簡單,對注冊資本無限製,比較容易開展操作。個人獨資企業的注冊手續最簡便,取得相關的注冊文件比較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