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對各級官吏違法亂紀、玩忽職守的,嚴懲不貸。他告誡文武官員,“稱職”的可升遷,“平常”的可複原職,“不稱職”的必降,貪汙受賄的一定懲辦。如1391年(洪武二十四年),禮部右侍郎淩漢因不修職事,被降為都察院左僉都禦史。朱元璋對平日較為廉潔的官吏,犯有一般的過失,他還能寬恕,最多是降職或是罷官。而對貪汙之徒,他深惡痛絕,不僅動用刑獄,嚴加懲處,而且常常法外加刑,凡遇貪官汙吏,分割百姓,重判決不寬恕。如戶部尚書趙勉夫婦,雙雙貪汙受賄,案發後被誅殺。又如福建東流江口河泊所官員陳克素勾結同業戶人,侵吞本所漁稅一萬貫,又勾結東流、建德兩縣官吏王文質等,強行斂鈔,又多達數萬,案發被處死。又有進士秦升、張子恭等奉命到昆山縣查勘水災,接受了當地教諭漆居恭等的宴請,並接受他們的賄賂鈔幣一千一百貫,隨後將昆山縣二萬二千六百畝莊稼已成熟的田地虛報受災。事發後,朱元璋令其自盡身亡。
建國以後,朱元璋抱定治理亂世的決心,采用重刑整頓吏治,肅清貪汙。在他製定的《大明律》中,專門列有《受贓》一篇,對貪官的懲治要比《唐律》嚴厲的多,規定:受財犯法者,一貫以下杖七十,每五貫加一等,至八十貫處以絞刑;堅守自盜倉庫錢、糧、物者,不分從首,並贓論罪,一貫以下者杖八十,至四十貫處斬。對監督法律執行的禦史犯有贓罪,加重判刑,並不得赦免。
1376年(洪武九年)之前,各級官吏犯罪發配鳳陽屯田的就有一萬多人,其中絕大部分是貪贓枉法的官吏;罪行嚴重的,則處以墨麵紋身、挑筋、挑膝蓋、剁指、斷手、刖足、抽腸、黥刺、捌、劓、閹割為奴、梟首、淩遲,以及誅族等各種刑罰。采用嚴刑峻法嚴懲貪官汙吏,是朱元璋整頓吏治、蕩滌官場惡習的重要手段,也是他以猛治國的具體體現。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他製定的《醒貪簡要錄》規定:官吏貪汙錢財六十兩以上的,要斬首示眾,還要剝皮實革。把府、州、縣衙門右側帝的土地廟,作為剝皮的場所,叫做“皮場廟”。而且在官府大堂的公座帝,也擺著填滿稻草的人皮袋囊,使在職官吏時常感到心驚肉跳,對貪贓枉法者起到威懾作用。朱元璋采用的方法之絕,實屬罕見。其目的是防範和警告官吏們不要犯法,要廉潔奉公。
朱元璋親自指導和參與製定《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編輯的案件後,關於官吏貪贓枉法,斂財害民的占了一半以上。他向世人們證實了整肅吏治的決心,同時也揭露出各級貪官汙吏的罪行。《大詰》中所指出的嚴刑峻法,其殘酷性足以證明了朱元璋對貪贓枉法者的憎惡。《大誥》還規定,所有貪汙案件,都要層層追查,順藤摸瓜,直到全部弄清案情,將他們一網打盡。朱元璋還告諭中書省官員,如遇大赦令,凡犯贓罪的,罪雖然可赦,但仍征其贓。絕對不能讓他們在經濟上占到便宜。朱元璋還在《大誥》中規定,凡各級官吏違背朝廷詔令的,或聚斂擾民,互相勾結,包攬詞訟,教唆害民的,允許百姓聯名到京狀奏,帶著《大誥》進京,甚至可以將貪官汙吏綁縛京師。各級地方衙門對於進京麵奏的百姓,不得阻攔,即使百姓沒有帶文引路條,也一律放行。如有阻攔,官吏要處以族誅。這充分說明朱元璋想借助民間百姓的力量懲治貪官汙吏,逼迫官吏棄惡從善。朱元璋允許百姓告官的這種借助人民力量約束官吏的做法,在封建社會是難能可貴的,也是罕見的。
但朱元璋至死也沒弄明白,官吏貪贓枉法,是封建專製主義製度及封建官僚體製本身所固有的,此製度不根除,貪汙受賄總要發生。他曾對身邊的大臣感慨地說:我欲除盡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他大惑不解以至憤怒至極,他詔令天下“今後犯有貪贓的,不分輕重全部殺盡。”說明朱元璋對貪官汙吏那種刻骨銘心的仇恨。
朱元璋對違法犯禁的官吏,還進行了幾次大規模的集中清洗打擊。尤以“空印案”和“郭桓案”規模最大,兩案連坐被殺的多達七八萬人。
空印案發生在1375年(洪武八年)。按當時的規定,各部政使司和府、州、縣每年都要派計吏到戶部報告地方財政的收支賬目,所有的錢糧以及軍需等款項。府要報布政司,布政司報部,層層上報,再經戶部審核,戶部所掌握的數字必須與各布政司收支項總和的數字完全相符,才能報銷結賬。如有不符,表冊就要駁回,重新建冊。那麼距離京師遠的布政司和府州縣,有的在六七千裏地以外,近的也有三四千裏,重新造冊後還要加蓋原衙門印信,來回往返一次需要幾個月的時間,有的甚至誤了報賬的日期,為了減少麻煩,省去來回往返的時間,不知從何時起,各地方計吏便形成慣例,都事先帶上已經蓋好官印的空白表冊,在遇上戶部挑出毛病,須重新造冊時備用。各地的計吏年年如此,誰也沒有把此事看成什麼問題。1375年(洪武八年),朱元璋對此事發生懷疑,他懷疑地方官吏們串通一氣作弊騙他,於是非常憤怒,下令將戶部尚書周肅以及各地方衙門掌印官全部處死,副職以下官杖刑一百,發配邊地。此案牽連被殺或被戍邊的官員多達數萬人。其中也有不少人成了刀下冤鬼。
洪武十八年(1385年),又發生了郭桓案。郭桓當時為戶部侍郎。就在同年,禦史餘敏、丁廷告發北平布政使司官吏李或、按察使司越全德等人,勾結戶部侍郎郭桓營私舞弊、侵盜官糧。朱元璋下令逮捕審問追查,使案情有了重大突破,經審訊查明,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糧時,將一百九十萬石米賣掉,沒有入國庫。郭桓本人還接受浙西等四府五十萬貫鈔。他還串通承運庫官範朝宗盜竊金銀,並串通廣惠庫官張裕擅自支取六百萬貫鈔。除此之外,他還盜賣庫存和未入庫的稅糧,以及漁鹽各種稅收,共折米兩千四百多萬石。案情嚴重,又涉及眾多官員,朱元璋怒不可遏,下令將牽連的禮部尚書趙瑁、刑部尚書王惠迪、兵部侍郎王誌、工部侍郎麥至德等斬首,六部左右侍郎以下全部處死,追繳贓糧七百萬石。供詞牽連到各布政使司官員均被處死,株連入獄被殺的多達數萬人。
郭桓一案的發生,給明太祖朱元璋刺激非常深,在氣憤之餘,他想到自己懲治貪官汙吏數十年,收效甚微,屢殺屢犯,這麼大的案子竟發生在自己眼皮底下,真是叫人不寒而栗。他深有感歎地說:“為民除害,愈加害民。必欲除奸,更生奸甚。”朱元璋氣憤難平,他決定加大打擊力度,再狠一些。他詔令全國說:今後,凡大赦天下,惟有奸貪不赦。同年十月,他編定的《大誥》頒行天下,《大誥》可以說是曆史上空前嚴峻的一部法典,除了殘酷的五刑之外,他還擴大了淩遲、族誅的範圍,並且把早已廢除的肉刑也列入法典,如挑筋、斷指、刖足等無所不用其極,其目的是打擊貪贓枉法的官吏,使之畏法而不敢胡作非為。
朱元璋在秉公執法不徇私情方麵,在曆代帝王中是做的最好的,無論是功臣勳舊,還是皇親國戚,隻要是犯法,毫不寬容,照樣處死。如永嘉侯朱亮祖出鎮廣東,他收受賄賂,並強行放走被番禺知縣道同捉起來的犯罪的土豪和親戚,並且誣陷道同,使之含冤屈死。朱元璋明白真相後,下令將朱亮祖及兒子、府軍指揮使朱暹一起鞭死。又如淮安侯華雲龍在北平私據元丞相脫脫的舊宅第,並強迫士兵和百姓為之翻蓋一新,建的非常奢侈華麗。朱元璋得知後立即撤了他的職,並把他調回京師,後死於回京途中。以上均是朱元璋的元勳愛將,隻要犯了他的法令,都要伏法。
朱元璋處死駙馬都尉歐陽倫一事,尤其能體現出他不徇私情的品質。洪武年間,朱元璋在邊境地區,實行茶馬互市貿易,主要是用內地的茶葉交換邊區的馬匹,以供急需。他曾詔令兵部禁止私販茶葉。但私運茶葉到邊境地區販賣的事情卻屢禁不止。駙馬都尉歐陽倫不顧朝廷禁令,多次派家奴去陝西偷偷運私茶出邊境販賣,牟取暴利。1397年(洪武三十四)四月,正值春耕大忙季節,歐陽倫派家人周保去邊境販茶,強迫陝西布政司發公文叫下屬府州縣派車替他往河州運私茶。周保等人所到之處,橫行霸道。他們征派民車數十輛經過蘭縣(今甘肅蘭州)河橋巡檢司時,周保等人對巡檢司官吏拳打腳踢,百般刁難,巡檢司小吏忍無可忍,向朝廷告發。朱元璋得知後,氣憤至極,他下令處死周保等人和布政司官員,而且將駙馬歐陽倫賜死。還嘉獎了蘭縣河橋巡檢司小吏。當時天下人都知道歐陽倫乃安慶公主的丈夫,安慶公主是馬皇後親生的女兒,朱元璋平素最寵愛的女兒,歐陽倫已做了十幾年的駙馬,但是他觸犯了法令。朱元璋不顧兒女情長,使之伏法處死。這在封建社會是不多見的,也足見朱元璋懲治貪官汙吏之決心。
朱元璋整肅吏治的鬥爭前後進行了二三十年之久,在這段時間,大批貪贓枉法的官吏遭到鞭笞、剝皮、挑筋、刖足甚至抄家滅族的懲罰。在《大誥》四編中羅列的案件,僅淩遲、梟首、族誅者就有幾千起,棄市以下的也有一萬多起。由於誅戮過重,根據記載,兩浙、江西、兩廣和福建等地的行政官員,從1368年(洪武元年)至1386年(洪武十九年)竟沒有一個官吏能做到期滿的,他們均未及通考便被罷官或斬首。不少衙門,因被殺的官吏太多,而無人辦公,於是朱元璋不得不讓犯罪後判刑的官吏,帶著鐐銬回衙門辦公。連許多沒有過失的官吏,其中有不少是清官循史和有用的賢才,由於受到兩次大案的瓜葛,做了刀下之鬼。
由於打擊麵過大,用刑過於殘酷,使許多無過之官也惴惴不安,久而久之,不少官員為保全家性命,為官不求進取,但求無過,整日唯唯喏喏,無所作為。甚至有的人做官之後,也借口各種理由辭官不仕。如曾為朱元璋提出“高築牆、廣積糧、緩稱王”方略的朱升,曾為朱元璋說降徽州,保全婺州,推薦劉基、葉琛、章溢三位賢人,尤其是在鄱陽湖戰役中救過朱元璋的命,明王朝建立後,他又參與製定了各種禮儀製度,其文治武功堪稱卓著。吳元年(1367年)七月,朱元璋自稱吳王後,一次宮廷樂隊入見,自擊石磐,他讓朱升辨識五音,朱升錯將宮音誤為徽音,朱元璋為此大為惱火。朱升很識時務,他明白自己曾在元朝做過官,很容易惹得朱元璋對自己懷疑。1369年(洪武二年),便告老還鄉,隱退林泉。又如陳遇,此人天資聰明,學問精深,曾在元朝做過溫州教授,後棄官歸隱。朱元璋占領應天之後,給他官做,他堅辭不受。朱元璋稱帝後,曾三次任命他為翰林學士,他又不幹。到洪武三年(1370年)時,朱元璋派他到浙江廉察民情,歸來後賞賜他大量金帛,並請他做中書左丞,陳遇仍推辭不做。第二年,朱元璋又先後任命他為禮部侍郎兼弘文館學士、太常少卿、禮部尚書,他仍然堅辭不受。朱元璋拿他無法,又改讓其子出來做官。陳遇又推托說,兒子年幼,學業未成,日後再說,說什麼也不做官。其實,朱升、陳遇等人,不是不願做官,也不是沒有這種能力,而是他們頭腦冷靜,識時務。他們均看到了朱元璋性格猜忌多疑,用刑過濫;為保全身家性命,采用韜晦之策,隱退不仕便是最佳選擇。
雖然朱元璋在整頓吏治過程中,存在著打擊麵過大,用刑過濫等偏差、過失,也確實付出了極其沉重的代價,但他起到了“整頓一代之作用”的效果。在朱元璋實行的嚴刑酷法麵前,一大批貪官汙吏遭到無情的懲處和打擊,官場的風氣為之改觀,明初的吏治日趨清明。這對於社會穩定,經濟恢複,明王朝的鞏固都起了積極的作用。連後來清官海瑞也說:“我太祖視民如子,隻要有絲毫的侵吞強奪就用殘酷刑罰。數十年民得安生樂業,千載一時之盛也。”的確如此,朱元璋整頓吏治的功績是不容抹殺的。洪武年間的吏治較元末清明的多,這是有目共睹的。
評析:
用嚴刑酷法約束官吏,朱元璋的做法在曆代的皇帝當中,可以說是要求最嚴格,懲罰最嚴厲的了。因此在朱元璋統治的時候,明朝政風的清廉也比較突出。“上行下效”,“上梁不正下梁歪”,隻有整治政府官員的行為,才能更好地控製老百姓,使人民富強,使國家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