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授權需要三要素(1 / 1)

所謂授權,是指將分內的若幹工作交給下屬去做。授權行為主要是由以下三個要素構成的:

1.工作指派

一般管理者在指派工作時,往往隻做到令下屬獲悉工作性質與工作範圍,而未能令下屬了解他所要求的工作成效。這一點可以被視為管理過程中的一大敗筆,因為一旦下屬對管理者所期待的工作成效不甚了解,則其工作成果肯定不夠水準,即使超過水準,從人力資源有效運用的觀點來看,這兩種情況也都是不好的。其次,並非管理者分內的所有工作均能指派給下屬履行。例如,工作目標的確立、政策的研擬、員工的考核與獎懲措施等工作,都是管理者維持控製權所不可缺少的。因此它們均需管理者親自操作。

2.權力授予

在指派工作的同時,管理者應對下屬授予履行工作所需的權力。這就是“授權”兩個字的由來。根據現代管理學者哈維·施爾曼的看法,授予的權力大小可以分為六個層次:

(1)審視這個問題,告訴管理者一切有關的實況,管理者將自行製定決策;

(2)審視這個問題,讓管理者了解含正、反意見的各種可行途徑,並建立其中的一個途徑供管理者取舍;

(3)審視這個問題,讓管理者了解你希望怎麼做,在管理者同意之前不要采取行動;

(4)審視這個問題,讓管理者了解你希望怎麼做,除非管理者表示不同意,否則照你的意思去做;

(5)你可采取行動,但事後應讓管理者知道你的所作所為;

(6)你可采取行動,而不需要與管理者做進一步的聯係。

以上六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所授予的權力最小,但是它所期待履行的任務也相對最輕。第六個層次所授予的權力雖然大到令下屬可以獨立決斷,但這並不排除管理者對所授的權力做必要的追蹤、修正,甚至收回的可能性。

3.責任創造

◇基於動態原則的授權◇

授權的動態原則是指針對下級的不同環境條件、不同的目標責任及不同的時間,授予不同的權力。貫徹動態原則體現了從實際需要出發授權。

基於動態原則的授權

1.單項授權

即隻授予決策或處理某一問題的權力,問題解決後,權力即行收回。

2.條件授權

即隻在某一特定環境條件下,授予下級某種權力,環境條件改變了,權限也應隨之改變。

3.定時授權

即授予下級的某種權力有一定的時間期限,到期權力應該收回。

管理是一個動態過程,而授權作為管理的重要方式,也應該遵循動態原則。

管理者從事工作指派與授權後,仍然對下屬所履行的工作的成效負全部責任。這就是說,當下屬無法做好指派的工作時,管理者將要承擔其後果,因為前者的缺陷將被視為後者的缺陷。可是,有些管理者在下屬無法做好指派的工作時,企圖將責任推卸給下屬,這種做法顯然是不正確的。另一方麵,為確保指派的工作順利完成,管理者在授權的時候必須為承受權力的下屬定下完成工作的責任。下屬若無法圓滿地執行任務,則授予權力的管理者將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