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稍多優於稍少(1 / 2)

對於企業績效管理係統,製定明確的績效標準,是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

1.績效標準設定的目的

第一,引導員工的行為達成既定的工作標準。國際知名的專家、美國管理協會會長傑姆士·海耶士曾說過,如果企業切實地與員工一齊建立起績效標準,並且說明了企業對他們的要求,那麼即使企業從不考核他們,也仍然是樁值得的事,因為大多人都會想做好工作使企業能夠接受他們。

第二,奠定公平考核員工的基準。除非建立清楚的績效標準,否則,將無法確保績效考核的公平和公正。有效的績效標準乃是根據工作而來,因此考核的標準應是可以達成的、易於了解的、明確且能衡量的。

員工應參與製定他們自己的績效考核標準,標準能定得恰當,員工能受到鼓舞而努力去達成甚至去超越標準。如意見不能協調一致,企業應做最後的決定。

2.績效標準的特征

績效標準與績效目標不同,目標應是為個人而不是為工作所製定,而目標的典型特征是必須具有挑戰性。因此,一個主管其下有多人從事相同的某項工作,他應該隻製定出一套工作標準,但對每個部屬可能設有不同的目標,該項目標應依據個人的經驗、技術和過去的表現而有所不同。例如,對一個普通的部屬,其工作目標也許就是與工作標準相同;但對一個優秀的部屬,工作目標或許超出工作標準甚多。一般而言,有效的績效標準具有下列特征:

(1)標準是基於工作而非基於工作者製定的。績效標準應該依工作本身來建立,而不管是誰在做這項工作。例如,秘書與領班就是有多人擔任的職位,但其工作的標準應該隻有一套,而非針對每個工作的人各製定一套。

(2)標準是可以達成的。本項特征與前述定義有直接關係,意指所有在職的員工實際上都應該能達到這些標準(可能的例外是新任員工尚在學習階段,執行標準需在試用期滿後方能適用)。大多數績效標準在實際的情況下應該是每一個員工都能達到的,而且應有許多人都達到125%的水準。

(3)標準為人所知。主管及員工對標準都應該清楚明了。

(4)標準是可以改變的。因為標準需經同意並需切實可行,因此在必要時就應定期評估並改變。但這種變動的原因應該是因新方法的引進,或因新設備的添置,或因其他工作要項發生了變化,除此之外,工作標準不應該僅因為員工無法達成而給予輕易變更。

(5)標準經過管理者及執行者雙方同意。績效標準必須經過高階管理者、績效審核者及部門執行主管的共同調整,沒有經過雙方同意的績效標準會減低它的效果。因為由營業部門所提議的績效標準不一定能顧及整體的需求,而高階主管的意見則容易忽略執行細節與實施的困難,所以一定要綜合兩方的意見,尋求兼顧雙方的平衡點。

◇績效標準必須公平合理◇

績效考評標準就是對員工績效進行考核的標準和尺度。標準既要達到評價的各項目的,又要為被評價員工普遍接受。因此,在製定評價標準時,應滿足一些要求。

績效考評標準是考評者通過測量所得到的衡量各項考評指標得分的基準。衡量績效的總原則有兩條:是否使工作成果最大化;是否有助於提高組織效率。